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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民政局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北京市医疗保障局 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困境家庭服务对象入住养老机构补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京民养老发〔2020〕132号

  北京市民政局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北京市医疗保障局 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困境家庭服务对象入住养老机构补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京民养老发〔2020〕132号

  各区民政局、财政局、卫生健康委、医保局、残联:

  现将《北京市困境家庭服务对象入住养老机构补助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民政局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北京市医疗保障局

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

2020年9月30日

  北京市困境家庭服务对象入住养老机构补助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困境家庭服务对象基本养老服务需求,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实施方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困境家庭服务对象是指具有本市户籍,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服务对象:

  (一)城乡特困中的老年人或重度残疾人;

  (二)低保家庭中的失能、失智老年人或高龄老年人、重度残疾人;

  (三)低收入家庭中的失能、失智老年人或高龄老年人、重度残疾人;

  (四)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中的失能、失智老年人或年满70周岁的老年人(含其重残的独生子女);

  (五)未享受城乡特困供养、低保、低收入待遇家庭中的重度残疾人(以下简称其他重度残疾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重度残疾人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视力、肢体残疾人或残疾等级为一、二、三级的智力残疾人、精神残疾人。

  本办法所称的老年人是指年满60周岁及以上的公民;高龄老年人是指年满80周岁及以上的公民。

  本办法所称的失能、失智老年人是指按照《北京市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实施办法(试行)》规定,经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确定为失能、失智的老年人。

第二章 补助方式及标准

  第四条 服务对象入住养老机构的补助坚持“补人头”方式。服务对象享受的补助资金直接抵扣入住养老机构的费用,不足部分由服务对象支付。

  第五条 补助标准如下:

  (一)城乡特困服务对象,在给予城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经费基础上,按照每人每月2000元予以补助,其中市财政通过专项转移支付方式给予每人每月1000元的市级定额补助,区财政给予每人每月1000元的补助。城乡特困服务对象入住养老机构的,优先使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经费。

  (二)低保家庭服务对象,按照每人每月3600元予以补助,其中市财政通过专项转移支付方式给予每人每月1800元的市级定额补助,区财政给予每人每月1800元的补助。

  (三)低收入家庭服务对象,按照每人每月2800元予以补助,其中市财政通过专项转移支付方式给予每人每月1400元的市级定额补助,区财政给予每人每月1400元的补助。

  (四)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服务对象,按照每人每月2800元予以补助,其中市财政通过专项转移支付方式给予每人每月1400元的市级定额补助,区财政给予每人每月1400元的补助。

  (五)其他重度残疾人,按照每人每月1200元予以补助,其中市财政通过专项转移支付方式给予每人每月600元的市级定额补助,区财政给予每人每月600元的补助。

  (六)其他重度残疾人与其失能、失智、高龄或重度残疾的父母共同入住养老机构的,每名服务对象均按照其他重度残疾人服务对象补助标准上浮30%执行,其中上浮部分由各区财政负担。

  第六条 养老机构收费价格低于本办法规定补助标准的,按照所入住养老机构的实际收费价格予以补助,补助经费优先使用市级定额补助资金。

第三章 申请及核准入住

  第七条 服务对象入住养老机构补贴申报程序采取“系统受理、网上审批”的方式。

  (一)系统受理。服务对象入住养老机构,由养老机构作为申请人,登录北京市社会福利服务管理平台(原北京市社会福利综合管理平台,以下简称“福利平台”)输入服务对象的身份证号进行申请,并在福利平台中上传服务对象和养老机构签章后的承诺书,福利平台自动受理。

  申请补助为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款的,须上传户口本等凭证材料。

  (二)网上审批。福利平台通过网上数据共享方式,自动核对身份信息、残疾信息及能力评估信息,符合补贴条件的,福利平台自动审核通过,并自动生成政府补贴额度和个人支付额度;不符合补贴条件的,福利平台审核不通过,审批终止。

  (三)系统预警。服务对象在机构入住过程中,如身份条件发生变化,福利平台将自动报警提示,养老机构应根据提示,变更服务对象自付额度。

  服务对象或养老机构对系统确认结果有异议的,可向服务对象户籍所在地的区民政部门提出异议,区民政部门对异议进行处理核准。

  第八条 为困境家庭服务对象提供服务的机构,应为二星级及以上的养老机构。

  对已入住二星级以下养老机构的困境家庭服务对象,在现有服务合同到期后由服务对象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统筹安排,过渡期原则上不超过两年。

  第九条 服务对象可根据自身身体状况、经济状况及居住状况,在全市范围内选择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入住。

  服务对象优先入住符合条件的公办养老机构。

  各街道(乡镇)有义务为困境家庭服务对象推荐合适的养老机构。

  第十条 城乡特困服务对象入住机构应由其监护人与养老机构签订入住合同。

第四章 资金保障

  第十一条 困境家庭服务对象入住养老机构补助采取“先服务、后结算”的方式,实行每季度结算制度。

  在下季度第二个月月底前,区民政局按照归集至福利平台、经核查确认的数据,通过民政资金统发监管平台将困境家庭服务的补助资金拨付至相应的养老机构法人账户。

  第十二条 符合补助条件的服务对象自入住养老机构之日起,享受本办法规定的补助。

  因服务对象入住、转为非服务对象、出院、死亡及其他原因终止服务合同等,以养老机构月收费为标准,按照实际入住天数享受补助。

  困境家庭服务对象身份信息发生变化的,以系统预警时间作为补贴测算依据。

  第十三条 困境家庭服务对象入住养老机构所需补助资金,由市、区两级财政共同负担,纳入年度部门预算安排。

  在各区财政筹措基础上,市财政通过专项转移支付对各区按照规定标准给予补助。

  以每年截至8月31日的各区入住养老机构服务对象人数,编制并分配下一年度市财政补助预算,资金按照《北京市社会保障和就业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规定做好管理和使用。

第五章 监管保障

  第十四条 福利平台归集的数据是困境家庭服务对象入住养老机构补助发放的唯一依据。补助资金全部纳入民政资金统发监管平台统一发放。

  第十五条 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卫生健康委、区残联加强对补助资金的监督管理,对养老机构归集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及补助资金拨付、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抽查、核查、审计。

  第十六条 对发现养老机构、困境家庭服务对象合谋虚报、冒领政府补助资金的,一经查实,取消困境家庭服务对象入住养老机构补助资格且一年内不得再次提出申请,养老机构及其法人代表纳入本市养老服务机构信用黑名单;补助资金已发放的,由区民政局依法追回;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 各级民政、财政、卫生健康、残联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困境家庭服务对象入住养老机构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工作中,存在虚报补助人数和补助金额、挤占挪用补助资金、贪污浪费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应部门和个人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政策衔接

  第十八条 困境家庭服务对象享受入住养老机构补助资金的,不再享受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第十九条 试点实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区,应在将困境家庭服务对象作为直接和优先保障对象的同时,做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与困境家庭服务对象入住养老机构补助政策的衔接。

  第二十条 残疾人服务机构收住精神残疾人的,参照收住同等级智力残疾人标准予以补助。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北京市困境家庭服务对象入住社会福利机构补助实施办法》(京民福发〔2016〕216号)同时废止。

  附件:北京市困境家庭服务对象入住养老机构(残疾人服务机构)承诺书

附件

  北京市困境家庭服务对象入住养老机构(残疾人服务机构)承诺书

  本人(本单位)承诺如实填报入住信息,并及时准确报送变更信息。

  1.保证入住养老机构期间,出现患有精神病、传染病或存在其他不宜入住机构情况时,将无条件与机构终止服务合同,暂时放弃入住养老机构补助待遇;

  2.保证遵守行业法规规章和养老机构内部管理制度,遵守《北京市困境家庭服务对象入住养老机构补助实施办法》有关规定;

  3.诚实守信,保证在服务对象被取消低保、低收入待遇、死亡或其他原因终止服务合同以及临时出院等引起补助情况发生变化时,服务对象本人及入住的养老机构于3日内主动报告服务对象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民政科和区民政局。

  违反以上承诺,服务对象及养老机构自愿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关后果和法律责任。

  服务对象(或监护人)签字:

  服务对象身份证号:

  养老机构法人盖章(公章):

  养老机构法定代表人签字:

  承诺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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