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本市生育保险有关问题处理办法的通知
京人社医发〔2016〕174号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关于调整本市职工生育保险相关政策的通知》(京人社医发〔2016〕99号)精神,为保障参保人员合法权益,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16年1月1日至3月23日期间,参保人员按规定生育的,享受生育奖励假30天的生育津贴。其中,符合晚育条件的,可以享受晚育假或生育奖励假的生育津贴,但二者不应同时享受。
二、不在本市长期居住的外埠户籍参保人员,在本市无法办理《北京市流动人口生育登记服务单》的,其申请生育保险待遇所需材料参照《关于调整本市职工生育保险相关政策的通知》(京人社医发〔2012〕176号)第三条规定执行。即“应当提供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生育证明、夫妻双方单位出具的婚姻生育情况证明(证明须一年期内有效),同时提供本市生育保险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其他证明。”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年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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