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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城乡劳动力就业工作的意见 京平政发〔2013〕32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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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城乡劳动力就业工作的意见 京平政发〔2013〕3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中心,各公司: 为全面推进平谷区城乡就业一体化进程,提高城乡劳动力就业质量,增强就业稳定性,根据《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促进就业困难地区城乡劳动者就业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就发〔2011〕35号)和《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用人单位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京人社就发〔2012〕308号)精神,结合平谷区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鼓励用人单位招用本区城乡劳动力 平谷区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个体工商户等各类用人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招用本区符合本《意见》规定的城乡劳动力,依法签订一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按规定缴纳职工社会保险、按月足额发放不低于当年北京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1.2倍的工资,可申请享受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 国家机关、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各级政府公共管理服务项目、村集体组织公益性项目,以及农民专业合作社、未经改制的村集体经济实体不列入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范围。 用人单位招用本区“30、40”人员,即女年满30周岁、男年满40周岁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或农村劳动力、复转军人、社区矫正人员、刑释解教人员、患有恶性肿瘤放射治疗和化学治疗,肾透析,肾移植、肝移植(包括肝肾联合移植)后服用抗排异药,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等特殊病种的家属(纳入《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用人单位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京人社就发〔2012〕308号)补贴范围的劳动力除外),签订一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在合同期内可以申请最长不超过五年的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标准每人每年5000元,社会保险补贴标准以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的60%为基数,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分别补助20%、1%和10%。 用人单位招用本区“30、40”以下(女满16不满30周岁、男满16不满40周岁)农村劳动力,签订一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在合同期内可以申请最长不超过三年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以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的40%为基数,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分别补助20%、1%和10%。 用人单位在本《意见》实施之后与补贴对象签订合同的,按本《意见》规定执行;在实施之前已经按照《平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平谷区财政局关于平谷区促进城乡劳动力就业的通知》(京平人社发〔2011〕117号)享受岗位补贴或社会保险补贴,按原政策执行完一个补贴年度后,从下个补贴年度起按本《意见》文件规定申请享受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 二、加大公益性就业组织帮扶力度 按照《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社区公益性就业组织安置就业特困人员专项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京人社办发〔2009〕7号)文件精神,社区公益性就业组织安置就业特困人员从事社区公益性岗位,享受社区公益性就业组织专项补贴。以乡镇(街道)为主体新安置本乡镇(街道)就业特困人员,专项补贴由市失业保险基金负担80%、区财政负担10%、乡镇(街道)负担10%。已在社区公益性就业组织安置的就业特困人员和区属各部、委、办、局新安置的就业特困人员,专项补贴由市失业保险基金负担80%、区财政负担20%。 三、鼓励城乡劳动力自主创业 鼓励我区城乡劳动力自主创业。由乡镇(街道)推荐,区人力社保局组织相关单位评选。每年评选10名创业明星,给予每人2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四、对区外就业人员给予交通补贴 经区级公共职业介绍机构推荐到外区就业的本区城乡就业困难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且缴纳社会保险满一年,经相关部门审核合格后,给予每人每年500元的交通补贴。 与周边区县积极开展就业协作机制,具备条件的开通免费班车。 五、鼓励企业规模招用城乡劳动力就业 新入区企业招用包括应届高校毕业生在内的本区城乡劳动力数量原则上应达到职工总数的60%以上。 本区用人单位招用包括应届高校毕业生在内的本区城乡劳动力数量达到职工总数的60%,与其签订3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按照当年新招用本区劳动力数量给予奖励。当年新招用本区城乡劳动力在500人以上(含500人),给予用人单位50万元的一次性就业奖励资金;当年新招用本区城乡劳动力在300人以上(含300人)500人以下,给予用人单位40万元的一次性就业奖励资金;当年新招用本区城乡劳动力在200人以上(含200人)300人以下,给予用人单位30万元的一次性就业奖励资金;当年新招用本区城乡劳动力在100人以上(含100人)200人以下,给予用人单位20万元的一次性就业奖励资金;当年新招用本区城乡劳动力在50人以上(含50人)100人以下,给予用人单位10万元的一次性就业奖励资金。 鼓励本区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时,优先招用包括应届毕业生在内的本区城乡劳动力。凡是通过区级公共职业介绍机构推荐,当年新招用本区城乡劳动力规模在30人以上的,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按每招用1名本区城乡劳动力给予人力资源部门200元的安置奖励金。 鼓励本区从事一产经营的企业,吸纳本区城乡劳动力从事一产就业,依法签订一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实行员工化管理,保障员工稳定工资收入。当年新签订劳动合同达到20人的给予1万元的奖励,在此基础上每满20人增加奖励1万元,最高奖励5万元。 六、强化职业培训 为提高技师、高级技师队伍的水平,提高技能人才队伍整体素质,设立技师研修培训补助,用于平谷区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 本区认定的定点培训机构,培训农村劳动力、本区城镇失业人员,并成功推荐就业、签订一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的,对培训机构给予奖励。奖励标准:根据受训人员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等级和数量,初级工每人400元;中级工每人800元、高级工及以上每人1000元。 对本区培训机构尚无资质且新兴产业发展急需的工种,由区人力社保局指定其他培训机构进行培训,所需培训资金由区级促进就业资金支付。 七、附则 本《意见》自2013年7月1日起执行,遇国家和本市政策发生变化时,相应调整本办法。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增强城乡劳动力稳定就业的意见》(京平政发〔2010〕33号)、《平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平谷区财政局关于平谷区促进城乡劳动力就业的通知》(京平人社发〔2011〕117号)、《平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平谷区财政局关于平谷区促进城乡劳动力稳定就业的实施办法》(京平人社文〔2011〕319号)、《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农村劳动力向非农产业转移增加农民非农收入的若干意见》(京平政发〔2009〕44号)、《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扶持办法》(京平政发〔2008〕27号)同时废止。 本《意见》由区人力社保局负责解释。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政府 2013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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