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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北京市职称评审专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京人社专技发[2013]33号

关于印发《北京市职称评审专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京人社专技发[2013]33号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属各委、办、局、总公司、高等院校人事(干部)处,人民团体人事(干部)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深化职称改革,加强对职称评审工作的监督管理,健全职称评审专家管理制度,加强评审专家队伍建设,维护公平、公正的评审环境,提高职称评审质量,现将《北京市职称评审专家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一三年一月三十一日

北京市职称评审专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职称评审专家的选聘、管理及评审行为,维护公平、透明的评审环境,保证科学、公正的评审结果,根据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参加北京市职称评审工作的评审专家,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职称评审专家(以下简称“专家”),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要求,被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聘任,以独立身份从事和参加北京市职称评审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 专家管理坚持“社会征集,分级使用,随机抽取,严格监督”原则。

第二章 专家的选聘

  第四条 专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较高的业务素质,在评审活动中能够以客观公正、廉洁自律、遵纪守法为行为准则;

  (二)精通本专业业务,熟悉行业人才队伍的发展现状和方向,了解职称评审有关政策,具有一定的人才评价工作经验,在其专业领域享有一定声誉;

  (三)具有所评审级别职称3年以上,或具有更高级别职称;

  (四)身体健康,年龄一般在70周岁以下,特殊情况可以适当放宽;

  (五)本人愿意以独立身份从事和参加北京市职称评审工作,并自觉接受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及相关专业职称评审服务机构的监督与管理;

  (六)没有违法违纪等不良记录;

  (七)各评审服务机构要求的其它条件。

  第五条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通过发布公告,向社会统一征集专家。专家候选人主要采取组织推荐、专家推荐或自我推荐的方式申报,各评审服务机构负责受理专家候选人申报的具体工作。

  第六条 专家候选人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通过报名程序生成,经单位审核的申报表;

  (二)学历、学位及职称证书;

  (三)研究或工作成就的证明材料;

  (四)证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证件;

  (五)本人所在单位、专业学会(协会)或3名以上具有正高级职称的行业内知名专家出具的推荐意见。

  第七条 各评审服务机构对候选专家进行资格审查,提出审查意见,报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经核准获取资格的专家,其信息录入北京市职称评审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专家库中的专家按学科领域和专业方向进行分类。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也可根据评审需要直接遴选专家进入专家库。

  第八条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建全市职称评审委员会,并根据系列、专业分类,组建职称评审专业委员会,对专家统一颁发聘书,实行聘期管理。每届聘期3年,可以连聘。聘期届满,进行换届调整,专家库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适时调整和补充。

第三章 专家的权利、义务与纪律

  第九条 在职称评审工作中,专家享有以下权利:

  (一)受邀参加北京市职称评审,接受评审业务培训;

  (二)对有关评审制度、政策以及相关情况的知情权;

  (三)了解评审人员具体情况,并可要求查阅与评审有关的材料;

  (四)在评审过程中,不受任何单位或个人的干预,充分发表个人意见;

  (五)作为评委参加评审会议过程中,独立行使投票表决权;

  (六)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权利。

  第十条 在职称评审工作中,专家承担下列义务:

  (一)积极参加职称评审工作,提供客观、公正、具体、明确的评审意见,并对所签署的意见负责;

  (二)如在评审活动中发现违规行为,应及时向评审服务机构反映情况;

  (三)积极参加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评审服务机构组织的职称工作咨询、研讨、论证活动;

  (四)专家工作单位、联系方式等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应及时告知所在评审服务机构;

  (五)自觉接受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评审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

  (六)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义务。

  第十一条 在职称评审工作中,专家应遵守以下纪律:

  (一)不得违反有关廉洁自律规定,私下接触申报人员或收受财物、礼品;

  (二)不得违反保密规定,向外界透露有关评审情况及信息;

  (三)不得违背公正、公平原则,影响和干预评审结果;

  (四)不得违反回避制度,干涉自己亲属或有利益关系人员的职称评审工作;

  (五)不得以职称评审专家名义从事有损职称评审工作的其他活动。

第四章 专家的使用与管理

  第十二条 北京市职称评审采取组建评审专家库,每年从专家库中按照专业类别随机抽取专家,参加职称评审工作。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各评审服务机构的申请,于评审答辩前10个工作日内完成专家抽取工作。

  在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前提下,评审服务机构按照抽取结果的先后顺序,排列递补确定专家人选。专家抽取结果及通知情况应当场记录备案,以备后查。

  遇有特殊情况,库内专家不能满足评审需求时,经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同意,评审服务机构可按照有关规定确定使用专家人选,并报送备案,向专家库中补充人选。

  第十三条 专家库成员分为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评审委员三个层级,每年担任评委会主任委员人选在主任委员层级中随机确定,担任评议组长人选在副主任委员层级中随机确定,评审委员人选在评审委员层级中随机确定。未被选中的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可向下层级延伸使用。

  第十四条 主任委员负责主持评委会会议,把握会议进度、平衡评价尺度;副主任委员负责主持答辩评议,参加评委会会议并向评委会汇报本组答辩评议情况,进行投票表决;评审委员负责对本组申报人员的具体评价考核。

  评审专家应以公正、负责的态度参加北京市职称评审工作,在评审过程中不受任何干扰,独立、负责地提出评审意见,并对自己的评审意见承担责任。

  专家接到评审服务机构通知,并确定能够参加评审工作后,应及时对评审服务机构提供的申报人员材料进行审核,从信息真实性、工作业绩、专业能力等方面对申报人进行初步评价,并根据申报人的岗位、经历、工作业绩、专业能力等内容,按照所评审职称级别的标准、要求,进行答辩命题。

  在答辩评议环节,专家应对申报人的专业技术工作进行全面、深入的考核。对于申报人在回答问题时新出现的或未阐述清楚的问题,专家可以追加提问。

  在评审表决环节,专家应在对所有参评人员进行详细了解和充分评议的基础上,独立行使表决权。

  因特殊情况不能按约定参加职称评审工作的,应及时与评审服务机构联系,避免影响整体工作。

  第十五条 专家在参加评审工作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主动回避:

  (一)与申报人员有亲属关系。

  (二)与申报人员存在利益关系。

  (三)与申报人员存在纠纷尚未解决。

  (四)存在其它可能影响公正因素。

第五章 专家的监督与考核

  第十六条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专家监督考核的宏观指导;评审服务机构负责对专家监督考核的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监督考核主要内容:

  (一)监督专家在评审工作中是否遵循客观、公平、公正的原则;

  (二)考核专家的评审工作质量、工作态度和义务履行情况等。

  第十八条 对专家监督考核的主要方式:

  (一)评审服务机构对专家评审工作进行旁听并评价;

  (二)评审服务机构对专家评价结果进行分析、评价,对于量化结果与主观评价不一致、评价结果与其他专家评价意见差异明显的情况进行重点分析,形成考核意见;

  (三)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通过评审结果验收对评审质量进行评价。对于申报材料所反映的业绩、能力情况与评审结果出入较大的,向评审服务机构提出质询,并由评审服务机构进行调查、分析,形成调查报告。

  (四)评审服务机构综合上述3方面意见,设置合理权重比例和标准,对专家提出综合考核意见,报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第十九条 对于工作认真、业务精湛且连续2次考核优秀的评审委员,可调整为副主任委员人选;对于在业内知名度高,能够发挥领军作用,且连续3次考核优秀的副主任委员,可调整为主任委员人选。对于考核不合格的专家,予以降级使用直至解聘。

  第二十条 对于违反第十一条所规定的职称评审工作纪律或通过弄虚作假骗取评审专家资格的,取消其北京市职称评审专家资格。专家有下列违规行为之一的,将作为不良行为予以批评或记录,并暂停评审专家资格。

  (一)已接受邀请参加评审,未按规定时间出席且不及时通知评审服务机构,影响整体工作的;

  (二)在评审工作中,有明显倾向或歧视现象的;

  (三)未按规定履行职责,对职称评审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二○一三年三月三十一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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