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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景山区关于进一步做好职业培训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石政发〔2013〕2号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景山区关于进一步做好职业培训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石政发〔2013〕2号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处,各区属机构:

  经2013年1月16日第2次区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将《石景山区关于进一步做好职业培训工作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政府

2013年1月26日

石景山区关于进一步做好职业培训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职业培训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意见》(国发﹝2010﹞36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培训工作的意见》(京政发﹝2011﹞33号)和《首都中长期高技能人才发展规划纲要》的要求,充分发挥职业培训在促进就业和稳定就业中的作用,结合我区“大调整、大建设、大发展”需要,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推行终身培训制度,开展多形式的职业培训

  紧紧围绕我区“文化创意、高新技术、现代金融、商务服务、旅游休闲”五大产业的发展战略,结合新首钢产业规划及区域产业结构调整需要,以服务就业和经济发展为宗旨,坚持城乡统筹、就业导向、技能为本、终身培训的原则,结合我区产业结构调整以及不同劳动群体的特点和需求,积极推行贯穿劳动者职业发展全过程的职业培训制度,拓展职业培训的广度和深度。着力提升本区劳动者的就业能力、职业转换能力、岗位适应能力和创业能力,努力实现“有培训需求的劳动者职业培训全覆盖”的目标。

  (一)实行先招用、再培训、后上岗的岗前培训制度。为满足岗位对技能水平的要求,用人单位在新录用的从事技能岗位工作人员时,要结合岗位的实际要求及入职人员所从事的技术岗位,通过师带徒、集中培训等形式开展岗前培训,缩短岗位能力需求与劳动者素质的差距。

  (二)鼓励企业开展在职人员岗位技能素质提升培训。按照企业产业升级和技术更新的要求,对从事技术岗位的技能人员,通过在岗培训、脱产培训、业务研修、技能竞赛等形式,广泛开展在职职工技能提升培训,可采取先期试点,逐步推行的方式,加快提升企业在职职工的技能水平。

  (三)扩大创业培训范围提高创业能力。鼓励有创业要求和培训愿望、具备一定创业条件的大中专毕业生、各类劳动者以及处于创业初期的创业者参加创业培训。健全政策扶持、创业培训、创业服务“三位一体”的工作机制,提高创业成功率。

  (四)大力开展科技创新企业技术骨干理论知识更新培训。针对区域内科技创新企业发展需求,利用辖区内大专职业院校的教育资源,研发与企业或行业发展相适应的新理论、新知识,邀请院校的专家教授或行业内科技带头人讲课,及时更新知识,提高我区的核心竞争力。

  (五)继续开展失业人员的免费职业技能培训。对有就业需求和培训愿望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农村转移劳动者和首钢富余人员,广泛开展多种形式的免费职业技能培训,强化实际操作技能训练和职业素质培养,使其掌握就业的一技之长,着力提高培训后的就业率。

  二、强化基础建设,优化区域职业培训资源

  (六)优化区域职业培训资源。建立健全以企业为主体,职业培训机构为基础,社会职业培训资源为补充,学校教育与企业培养紧密联系、政府推动与社会支持相结合的现代职业培训体系。结合区域产业调整的需要,发挥区域职业培训机构作用,优化职业培训专业(工种)合理设置,强化高技能的专业(工种)配置,提升其职业培训的技能等级,由职业资格的初、中级向高级、技师级发展。“十二五”期间重点建立起3所区级技能人才培养实训基地。与此同时,充分发挥辖区内大专院校教育资源和技术先导的作用,主动参与区域产业结构转型过程中科技企业技术骨干理论知识更新培训,增强我区企业的核心竞争力。

  (七)强化职业培训的基础建设。在办学管理上组建职业培训专家队伍,对办学主体资格、师资状况、办学场地、设施设备等基本情况进行严格审核评估,全面提升职业技能培训的层次。细化承担政府补贴性培训任务的定点培训机构认定标准,完善管理评估制度,指导其提高办学条件和教学质量,更好地促进职业培训市场的有序发展。“十二五”期间认定定点培训机构3-5家。加强师资培训,选派培训教师参加各级组织的业务进修,造就一批既能讲授专业知识又能传授操作技能的“一体化”教师队伍。

  三、健全多元化评价组织,保障职业培训质量

  (八)加强职业培训机构的基础管理。按照职业培训设置标准,对培训机构的教学、师资、实操等进行全方位的监督和管理,将学校管理贯穿于整个培训过程,做到开班有审核、过程有检查、结业有考核。

  (九)提升鉴定等级和鉴定质量。充分发挥职业技能鉴定在职业培训中的引导作用,推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丰富和完善高素质考评员队伍。结合区域经济发展定位,合理布局,“十二五”期间初步建立5所职业鉴定所(站)。加强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在原有鉴定工种的基础上,增加鉴定工种,提高鉴定等级。

  (十)完善企业内职业技能评价制度。指导企业结合国家职业标准和企业岗位要求,大力开展企业内部职业技能评价工作。建立以职业能力,工作业绩,职业道德和职业知识水平为基础的职业技能标准。

  四、拓宽渠道,加快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

  (十一)加快高技能人才的培养。鼓励企业(行业)推行首席技师制度,积极创造条件鼓励高技能人才带薪参加业务进修培训、技术交流等活动,及时更新知识和技术。在推行岗位技能提升培训的同时,培养和造就本企业(行业)的高技能领军人才。有条件的企业(行业)应建立技师工作室,大力推行名师带徒,做好后备高技能人才的“传、帮、带”工作,加快高技能人才培养步伐。

  (十二)鼓励企业引入高技能人才。积极落实人才引进政策,加大政策的宣传力度,具备条件的企业根据岗位需要结合企业特点制定引入高技能人才办法,多渠道、多措施的吸引高技能人才,对企业急需的非本市户籍的技师、高级技师,可参照有关规定办理《北京市工作居住证》。

  (十三)拓宽高技能人才的选拔通道。积极开展职业技能大赛,通过技能竞赛的形式,发掘、选拔技能人才,营造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社会氛围。技能竞赛应结合区域特点,选择与产业发展密切相关的工种开展单项或多项的竞赛。对组织举办竞赛的企业(行业)政府给与资金的支持。对不同赛级的获奖者将颁发相应级别的职业资格证书。对在市级以上技能大赛取得优异成绩的、区级技能大赛取得一等奖的给与相应的奖励。

  鼓励企业对不同岗位、不同层次在职人员,有针对性地开展岗位练兵技术比武活动。对企业评出的岗位标兵、技术能手,按照职业技能鉴定的程序,参加技能鉴定后颁发相应级别的职业资格证书。

  (十四)提高高技能人才的待遇水平。鼓励企业建立“使用与培训考核相结合,待遇与业绩贡献相联系”的激励机制,形成科学合理的高技能人才薪酬体系。继续开展符合条件的人员参加市有突出贡献高技能人才表彰活动,推荐享受市政府技师特殊津贴人员。

  五、加大职业培训资金支持,完善资金运行保障

  (十五)完善培训补贴制度。完善政策优化普惠的职业培训体系,在继续实行失业人员免费培训的基础上,完善企业职工岗位培训和技能提升补贴办法、失业人员参加职业技能培训期间的生活补贴等补贴办法、各类人员创业培训补贴办法及科技创新企业的技术骨干理论知识拓展培训的补贴办法等。探索政府为培养优秀高技能人才取得突出成绩企业(行业)给予一定的培训补贴的办法,力争使职业培训补贴范围覆盖劳动者全部职业生涯。

  (十六)加强资金监管。按照《石景山区促进就业资金监督管理办法》要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区财政等部门加强对职业培训资金审批使用的监管,明确资金用途、申领拨付程序和监管措施,在内部监管和社会监督的基础上,积极引入第三方进行全程监控和审计,确保资金安全有效运行。

  六、强化职业培训的组织保障,健全协调配合机制

  (十七)遵循“党委领导、政府协调、社会参与、参训者为主”的原则,在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区技能人才小组成员单位的作用,统筹协调,密切配合、各司其职,鼓励和支持企业(行业)加大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和技能人才的培养、引入和使用。共同推进职业培训工作健康、协调、可持续发展。

  发挥职业培训与职业介绍联动功能,实现劳动力市场信息与职业培训信息双向传递,通过职业介绍挖掘技能人才岗位用工信息,为培养、引入技能人才提供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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