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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争议处理工作的通知 劳社部发〔2001〕16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争议处理工作的通知

劳社部发〔2001〕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经贸(计经)委、总工会、企业联合会(协会)/企业家协会:

  近年来,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各地劳动争议处理机构积极预防和依法处理了大量劳动争议案件,较好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了劳动关系和谐和社会的稳定。但是,在劳动争议处理工作中,还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困难和问题。现就进一步加强劳动争议处理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劳动争议处理工作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劳动关系日趋复杂,劳动争议逐年增多,处理难度明显增大。同时,劳动争议处理周期过长,仲裁办案人员明显不足,一些争议案件未能及时解决,极易引发事端。这些困难和问题对社会稳定造成不利影响。因此,切实加强劳动争议处理工作,积极有效预防和及时妥善处理劳动争议,切实维护争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持劳动关系的和谐和社会稳定,是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的一项重要而艰巨的任务。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工会组织和企业代表组织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稳定工作的要求,认真贯彻“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进一步重视和加强劳动争议处理工作,把这项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实行领导责任制,并通过召开联席会议等形式,密切配合,加强研究和指导,共同采取措施,解决当前劳动争议处理工作存在的突出问题,切实维护劳动关系和谐和社会稳定。

  二、建立健全劳动争议预防机制,努力减少争议的发生

  要把预防劳动争议摆到重要位置,积极推动企业建立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健全职工代表大会和厂务公开等民主管理制度。企业决定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要与职工一方平等协商,并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未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要经全体职工审议,将职工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等项权利落到实处。要指导企业严格劳动管理,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落实各项劳动标准;督促企业完善劳动合同管理制度,依法做好劳动合同签订和履行工作。要进一步加大劳动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力度,提高企业经营管理者和劳动者的法律意识,增强遵纪守法的自觉性。各地区特别是中心城市要积极建立劳动关系预警机制,注意排查发生集体劳动争议和职工群体性事件的隐患,发现问题要及时妥善处理,将争议和纠纷的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

  三、加强劳动争议调解工作,积极化解劳动争议

  要继续大力加强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组织建设,逐步建立一支熟悉劳动法律法规政策、群众威信高的劳动争议调解员队伍,做到组织落实、人员落实、制度落实、经费落实。有条件的企业应配备专职调解人员,积极开展劳动争议调解工作。要认真总结经验,完善多层次的劳动争议调解制度,要重视解决新建小企业和未建工会组织企业的劳动争议。在具备条件的地区,积极建立由地方工会组织、劳动保障部门、企业代表组织组成的区域性等劳动争议调解组织,主动开展调解工作,努力将劳动争议化解在当地。

  四、遵循三方原则,切实完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工作制度

  各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要进一步落实劳动争议仲裁三方机制,明确职责,完善制度,改进办案方式,积极探索落实三方机制的新形式、新办法,提高办案效率和办案质量。

  建立健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例会制度,坚持定期分析研究本地区劳动关系及劳动争议处理工作存在的突出问题,加强对办案工作的具体指导。健全仲裁委员会工作汇报制度,包括仲裁委员会办事机构定期向仲裁委员会报告工作,以及仲裁委员会定期向当地人民政府汇报工作的制度。坚持案件会审制度,对重大、疑难案件必须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集体讨论。

  建立健全劳动争议仲裁案件评查制度和仲裁监督制度。各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要定期或不定期开展劳动争议案件仲裁处理评查和抽查工作,注重听取企业、职工的意见和社会的反映。对反映的突出问题要及时研究解决,不断改进办案工作,使评查工作收到实效。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要完善自身监督和对所辖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工作的指导监督制度,切实纠正在劳动争议案件受理、审理和裁决等环节中存在的不严格依法办案等问题。在有条件的地区要逐步实行劳动争议仲裁案件公开审理,增强劳动争议处理的透明度。

  五、巩固和健全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加强仲裁队伍建设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会同工会组织和企业代表组织,积极主动地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劳动争议处理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并向有关部门通报情况,争取各方面对加强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建设的支持,在地方机构改革过程中要确保仲裁机构和队伍的稳定。各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要进一步充实仲裁员队伍,人员不足的应当及时增加。工会组织、综合经济管理部门或企业代表组织要保证兼职仲裁员到位,为兼职仲裁员参与办案创造条件。要改进和加强仲裁员聘任管理,强化对仲裁员的定期培训和考核,仲裁员不能依法履行职责的,应及时调整。对社会反映强烈、严重违法乱纪的仲裁办案人员,依据《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多、处理任务重的地区,应逐步实现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实体化和仲裁员队伍职业化。

  要加强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各项基础工作,按照创建劳动争议仲裁“三优”文明窗口的标准,不断加强仲裁庭建设,改善办案条件,提高工作质量和服务水平。

  六、及时妥善处理集体劳动争议,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要高度重视近年来集体劳动争议案件明显上升所反映出来的新情况、新问题,加大处理工作力度。对集体劳动争议案件要优先受理,积极调解;调解不成的要及时裁决。对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集体劳动争议案件,要在仲裁委员会集体讨论的基础上尽快形成处理意见,抓紧解决。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积极探索建立行政调解制度,会同有关各方妥善处理因签订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

  各地劳动保障部门、工会组织和企业代表组织要根据形势发展的要求,深入开展调查研究,不断总结劳动争议处理工作的经验,研究探索劳动争议处理体制改革的新思路,建立完善符合我国国情的劳动争议处理体制。

  劳 动 保 障 部

  国 家 经 贸 委

  全 总

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

二○○一年十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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