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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明确广东省省级促进就业专项资金补贴项目申请和核发有关事项的通知 粤人社发〔2014〕213号

关于明确广东省省级促进就业专项资金补贴项目申请和核发有关事项的通知

粤人社发〔2014〕213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力资源)局、财政局,顺德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税局,财政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促进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粤财社〔2014〕188号),指导各地做好就业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工作,现就省级促进就业专项资金补贴项目申请和核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职业介绍补贴

  (一)申请单位申请职业介绍补贴,应提交以下材料:

  1.成功推荐就业人员的花名册和求职者亲笔签名的职业介绍推荐信;

  2.成功推荐就业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属城乡新成长劳动力的需同时提供毕业证书复印件;

  3.成功推荐就业人员的就业失业登记证复印件;

  4.成功推荐就业人员3个月以上(含3个月)通过银行发放工资的凭证(或社会保险费征缴机构出具的缴纳有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账单、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规定的其他就业证明材料)复印件;

  5.在工商行政部门登记注册的职业中介机构需提供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复印件(只需首次申报提供);

  6.申请单位的银行基本账户。

  (二)申请和核发程序。申请单位持以上材料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确认后,按规定将资金拨付到申请单位银行基本账户。

  二、职业培训补贴(含鉴定补贴)

  (一)除全日制在校生、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外,本省户籍劳动力和外省来粤务工人员的职业培训补贴(含鉴定补贴)按照《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劳动力培训转移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财社〔2014〕128号)及相关配套文件规定执行。

  (二)普通高等学校毕业学年学生的职业技能培训(含鉴定补贴)。补贴工种、补贴标准参照《关于运用省就业专项资金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粤财社〔2013〕103号)规定执行。

  高校组织符合条件学生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的,应事先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办理开班申请。学生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由高校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补贴申请,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学生的身份证复印件;

  2.学生的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3.学生签名的花名册(注明参加培训机构名称);

  4.高校的银行基本账户。

  高等职业院校毕业学年学生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由高校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学生的身份证复印件;

  2.学生的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3.学生签名的花名册(注明负责鉴定的机构名称);

  4.高校的银行基本账户。

  高校持以上材料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确认后,按规定将资金拨付到高校银行基本账户。

  各地对普通高等学校毕业学年学生职业技能培训(鉴定)的组织实施方式和补贴申请程序等另有规定的,可按当地规定执行。

三、社会保险补贴

  (一)企业吸纳社会保险补贴。

  1.用人单位申请企业吸纳社会保险补贴,应提交以下材料:

  (1)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人员的花名册;

  (2)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人员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3)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人员就业失业登记证复印件;

  (4)享受社会保险补贴人员属高校毕业生的,应提供高校毕业生毕业证书复印件;

  (5)用人单位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只需首次申报提供);

  (6)用人单位属小型微型企业的,应提供本单位上年度从业人数、营业收入情况和所属行业的依据;

  (7)社会保险费征缴机构出具的上季度(或半年)用人单位为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人员缴纳有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账(单);

  (8)用人单位的银行基本账户。

  以上材料在用人单位首次申报时应全部提供,以后正常申报时,除享受人员发生变动外,只需提供上季度(或半年)用人单位为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人员缴纳有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账(单)。

  2.申请和核发程序。用人单位按时足额为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人员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后,持规定的材料,按季度(或半年)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对上季度(或半年)已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补贴。经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确认后,按规定将资金拨付到用人单位银行基本账户。

  (二)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1.灵活就业人员申领社会保险补贴,应提交以下材料:

  (1)由灵活就业人员签名、雇主签名确认或灵活就业人员所在社区盖章确认的灵活就业岗位和地址等证明材料;

  (2)灵活就业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

  (3)灵活就业人员的就业失业登记证复印件;

  (4)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的,应提供高校毕业生毕业证书复印件;

  (5)社会保险费征缴机构出具的上季度(或半年)缴纳有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账(单);

  (6)灵活就业人员个人银行账户。

  以上材料在灵活就业人员首次申报时应全部提供,以后正常申报时,只需提供上季度(或半年)缴纳有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账(单)。

  2.申请和核发程序。就业困难人员和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现灵活就业,向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申报就业并以个人身份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按季度(或半年)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对上季度(或半年)已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补贴。经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确认后,按规定将资金拨付到申请人银行账户。

四、岗位补贴

  (一)用人单位申请岗位补贴,应提交以下材料:

  1.符合享受岗位补贴条件人员的花名册;

  2.用人单位与就业困难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3.符合享受岗位补贴条件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

  4.符合享受岗位补贴条件人员的就业失业登记证复印件;

  5.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到乡镇、街道、社区等基层岗位就业的,需提供高校毕业生毕业证书复印件和就业证明材料;

  6.社会保险费征缴机构出具的上季度(或半年)缴纳有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账(单);

  7.用人单位的银行基本账户。

  以上材料在用人单位首次申报时应全部提供,以后正常申报时,除享受人员发生变动外,只需提供上季度(或半年)缴纳有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账(单)和享受补贴人员签名。

  (二)申请和核发申领程序。用人单位招用符合享受岗位补贴条件人员,持规定的材料,按季度(或半年)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岗位补贴,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确认后,按规定将资金拨付到用人单位银行基本账户。

五、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补贴

  (一)见习单位申请高校毕业生见习补贴,应提交以下材料:

  1.见习单位营业执照副本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只需首次申领提供);

  2.见习人员身份证、毕业证书复印件;

  3.见习协议书复印件;

  4.见习人员签名的花名册;

  5.见习单位向见习人员发放见习补贴明细账(单);

  6.见习单位的银行基本账户。

  (二)申请和核发程序。见习单位在见习人员见习期满后,持以上资料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确认后,按规定将资金拨付到见习单位银行基本账户。

六、高校毕业生到中小微企业就业补贴

  (一)申请应届高校毕业生到中小微企业就业补贴,应提交以下材料:

  1.高校毕业生本人身份证、毕业证书复印件;

  2.高校毕业生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3.就业失业登记证复印件;

  4.6个月以上缴纳有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账(单);

  5.高校毕业生个人银行账户;

  6.用人单位出具的上年度从业人数、营业收入情况和所属行业的证明。

  (二)申请和核发程序。高校毕业生到中小微企业就业1年内(以劳动合同载明时间计),可由本人向企业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补贴申请,并提交相关申请材料。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确认后,按规定将资金拨付到高校毕业生个人银行账户。

  吸纳应届高校毕业生就业的企业可代为申请,申请时需提供本条第(一)项所列材料和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七、高校毕业生求职补贴

  (一)申请高校毕业生求职补贴,应提交以下材料:

  1.广东省高校毕业生求职补贴申请表;

  2.广东省高校毕业生求职补贴申请人员花名册;

  3.高校毕业生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4.表明属城乡困难家庭的相关证件复印件或证明(包括城乡低保证、五保供养证、特困职工证、扶贫卡和零就业家庭证明,下同),残疾高校毕业生只需提供残疾人认定证件复印件;

  5.高校毕业生个人银行账户。

  (二)申请和核发程序。按照《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高校毕业生求职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粤人社函〔2013〕3102号)规定执行。

八、安置“双困”毕业生就业工资补贴

  (一)组织实施步骤。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每年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上报当年购买岗位安置计划,并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财政厅审定下达。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省下达的岗位数量,通过公开招聘、竞争择优的原则确定安置人选,并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

  (二)申请和核发程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省核定的购买岗位数量提出资金预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列入当年度资金安排,按规定程序核拨。

九、应届高校毕业生临时生活补贴

  (一)申请应届高校毕业生临时生活补贴,应提交以下材料:

  1.身份证和户口本复印件;

  2.毕业证书复印件;

  3.就业失业登记证复印件;

  4.属困难家庭的提供困难家庭相关证件复印件或证明;

  5.高校毕业生个人银行账户。

  以上材料在高校毕业生首次申请时应全部提供。从第二个月起毕业生申报继续享受的,只需提供本人签名确认的未就业声明。申请补贴的应届毕业生已实现就业或无正当理由,连续两次或累计3次拒不接受当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介绍工作的,应当终止领取。

  (二)申请和核发程序。符合条件的应届毕业生向户籍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确认后,按规定将资金拨付到高校毕业生个人银行账户。

十、创业培训补贴

  (一)创业培训机构申请创业培训补贴,应提交以下材料:

  1.学员的身份证复印件;

  2.学员的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

  3.学员签名的花名册;

  4.创业培训机构的银行基本账户。

  (二)申请和核发程序。创业培训机构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办理开班申请,经批准同意组织学员免费创业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书后,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补贴申请,并提交规定的申请材料。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确认后,按规定将资金拨付到创业培训机构的银行基本账户。

十一、创业资助

  (一)申请创业资助,应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人的身份证及相关身份证明(属就业困难人员的应提供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证明复印件,属在校生或毕业生的需提供学生证或毕业证书复印件);

  2.就业失业登记证(在校生提供学校出具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3.营业执照或其他登记注册证明复印件;

  4.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及最近6个月的有效纳税证明或减免税证明;

  5.申请人的银行账户。

  (二)申请和核发程序。符合条件的人员向创业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规定的材料。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确认后,按规定将资金拨付到申请人的银行账户。

十二、租金补贴

  (一)申领租金补贴,应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人的身份证、毕业证书(在校生需提供学生证)复印件;

  2.就业失业登记证(在校生提供学生证)复印件;

  3.场地租用合同、缴纳租金的凭证复印件(发票、收据或银行流水);

  4.营业执照或其他登记注册证明复印件;

  5.申请人的银行账户。

  (二)申请和核发程序。符合条件人员按半年向创业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规定的材料。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确认后,按规定将资金拨付到申请人的银行账户。

十三、创业孵化补贴

  (一)创业孵化基地申请创业孵化补贴,应提交以下材料:

  1.入驻创业单位花名册、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手续)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2.与入驻创业人员签订的1年以上期限书面服务协议及提供相关服务的证明材料;

  3.创业孵化基地的银行基本账户。

  (二)申请和核发程序。符合申领条件的创业孵化基地向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规定的材料。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确认后,按规定将资金拨付到创业孵化基地的银行基本账户。

十四、小额担保贷款贴息

  小额担保贷款贴息按省和各地市有关管理规定执行。

十五、扶持就业创业服务补贴

  (一)省财政转移支付地区的基层服务经费补贴、公共就业创业服务补助、就业失业监测补贴由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结合实际提出资金需求,报当地财政部门审核后从省下拨的省级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其他地区由各地按规定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省财政转移支付地区的示范性项目补贴,由所在地按省评审确定的项目和规定标准从省下拨的省级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其他地区由省专项下拨。

  (二)基层服务经费补贴、公共就业创业服务补助、就业失业监测补贴、示范性项目补贴,用于各地补充促进就业创业经费不足,但不得用于人员工资、房屋建筑物购建和租赁、交通工具购置等支出。

十六、其他事项和要求

  《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促进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粤财社〔2014〕188号,下简称188号文件)实施后,《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财社〔2013〕4号)有关资金补贴的项目、范围、对象和标准等与188号文件不一致的,按照188号文件规定执行。

  各地要根据188号文件和本通知精神,结合当地实际进一步完善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的实施细则。要大力推进信息化建设,推进网上服务,对通过信息化手段可获得或验证申请人申请补贴所需材料和信息的,应简化或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书面材料。要切实推进信息公开,制作直观易懂的补贴办理指南,明确各项补贴经办业务窗口,并及时将办理指南、办理机构、咨询电话等相关信息向社会公布。

  (三)中小型微型企业划型标准参照《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和《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的通知》(国统字〔2011〕75号)执行。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办理相关补贴核发业务时,可根据申请企业申报材料,对照上述文件标准确定企业类型。

  (四)部、省属驻粤普通高等学校和企业申请高校毕业生职业技能培训(鉴定)补贴、创业培训补贴、求职补贴、创业孵化补贴和就业见习补贴按照《关于运用省就业专项资金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粤财社〔2013〕103号)等相关文件执行。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

2014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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