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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申请补贴和奖励有关事项的通知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申请补贴和奖励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鼓励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促进困难群体就业,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意见》(深府〔2009〕26号)、《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就业援助政策的通知》(深府〔2013〕60号)有关规定,现就申请和支付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各项补贴、奖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补贴和奖励条件

  (一)在本市注册登记且依法纳税的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和招用奖励:

  1.工种岗位符合本通知规定。

  2.与招用人员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

  3.按规定为招用人员缴纳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

  (二)用人单位承担政府采购的工程、服务项目时,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符合上述条件的,可以申请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不能申请招用奖励。

  (三)用人单位招用经认定的“零就业家庭”成员并符合上述条件的,可以按照就业困难人员的补贴项目和标准给予补贴。但“零就业家庭”人员年龄低于35周岁(不含35周岁)的失业人员享受补贴和招用奖励等政策时间不超过1年。

  (四)用人单位招用未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但登记失业满3个月以上女35周岁(含35周岁)、男45周岁(含45周岁)以上的失业人员并符合上述条件的,可以申请社会保险补贴和招用奖励,不能申请岗位补贴。

二、补贴和奖励标准

  (一)岗位补贴。按每人每月850元的标准对上岗的就业困难人员给予岗位补贴。岗位补贴不列入工资计算。

  (二)社会保险补贴。按本市最低缴交社会保险费标准,对单位承担部分100%给予社会保险费补贴,个人应当缴交的社会保险费部分由其本人支付。

  (三)招用奖励:

  1.招用就业困难人员按每人每月200元的标准给予用人单位奖励。

  2.招用未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但登记失业满3个月以上的女35周岁(含35周岁)、男45周岁(含45周岁)以上失业人员(以下简称35/45人员)的,按每人每月100元的标准给予用人单位奖励。

三、申请补贴和奖励的程序

  用人单位通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或者自行招聘就业困难人员(含零就业家庭人员、35/45人员,下同)均可以申请补贴及招用奖励。办理程序如下:

  (一)招用备案。

  1.提交资料:

  (1)用人单位在与就业困难人员正常履行劳动合同并为其缴交社会保险的次月月底前,可以通过“深圳市公共就业服务信息平台(外网)”预提交招用备案信息,并到其注册地所在的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交以下资料:

  1)单位介绍信或者法人委托书;

  2)经办人身份证(验原件,留经办人签名的复印件);

  3)《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35/45人员、零就业家庭人员)备案表》(网上下载);

  4)用人单位与被招用人员签订的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一份留存,验原件);

  5)《单位银行账户确认证明书》或者银行开具的开户许可证;

  6)员工本人的银行工资账号;

  7)就业困难人员的身份证和户口本(验原件,留复印件)。

  以下资料也需审核,一般不需单位提供,系统自动比对,但因未联网或者相关资料未录入导致系统无法提取数据的,需用人单位提供原件并留存盖章的复印件:

  1)营业执照副本或者成立批文;

  2)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3)新注册单位提供税务登记证明,其他单位提供上一年度经营税纳税证明或者经营税免税证明;

  4)用人单位招用的就业困难人员的社保缴交清单。

  用人单位也可以直接到其注册地的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填报申请表,并提交以上相关资料。

  上岗地点与注册地不一致的,需提交书面说明,并附相关证明材料。

  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履行备案手续的,不能申请招用就业困难人员补贴和奖励。

  2.受理和核查:

  (1)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受理资料后,应当在当日进行核对。对于资料齐全的,出具《受理回执》;对于资料不齐全的,出具《补正材料一次性告知通知书》;对于招用备案人员不属于领取补贴和奖励对象范围的,出具《不予受理回执》。

  (2)受理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在出具《受理回执》后7个工作日内进行岗位实地核查。发现招用备案情况与实际核查情况不相符、无正当理由拒不配合核查、虚假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存在员工承担应当由用人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未如实申报员工工资或者支付工资低于本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等行为之一的,应当向用人单位发出《不予备案通知书》,说明不予备案的理由,并在“信息平台”内记录。

  注册地与上岗地不一致的,注册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将业务单通过信息系统推送至上岗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上岗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在收到业务单后7个工作日内进行岗位实地核查,并将核查结果录入系统。

  3.备案通过。招用备案是否通过,均通过系统进行操作。用人单位提交的材料真实有效、人岗匹配属实且符合本通知有关规定的,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予以备案通过。

  (二)申请奖励、补贴。用人单位在招用备案通过后的下一季度首月20日前,通过“深圳市公共就业服务信息平台(外网)”进行考勤录入和相应补贴、奖励的首次申报,并到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窗口提交以下资料:

  1.《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奖励补贴申请表》(网上下载)。

  2.加盖用人单位公章的享受补贴人员的工资发放清单。

  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在首次申领补贴后,以3个月为周期,于每季度首月20日前,在“深圳市公共就业服务信息平台(外网)”进行考勤录入和相应补贴、奖励的申报,并在公共就业服务窗口提交《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奖励补贴申请表》、加盖用人单位公章的享受补贴人员的工资发放清单。

  (三)补贴和奖励拨付。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岗位实地核查的常态工作机制,每个补贴周期内在用人单位申请相关补贴奖励前应当完成岗位核查工作,核查结果录入系统。

  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受理补贴首次及续领申请后,于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核、复核双岗审核,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人承担复核工作。复核完成后,要在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办事窗口或者区(新区)人力资源(社会建设)局网站公示申请单位或者人员名单、补贴项目、拟补贴金额等,公示期为7天;公示后无异议的,视为复核通过。复核通过的给予支付。各区(新区)应当切实履行监管职责,指导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认真审核。

  复核通过且用人单位招用的就业困难人员户籍地在受理辖区内的,受理辖区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在复核通过的次月月底前按规定程序将奖励、补贴分别拨入用人单位或者员工的银行账户,费用从受理辖区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用人单位招用的就业困难人员户籍地不在受理辖区内、涉及跨区支付补贴和奖励的,受理辖区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通过“信息平台”,将复核通过的业务单推送至就业困难人员户籍所属区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户籍所属区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自收到应当支付业务单之日起的次月月底前按规定程序据实将奖励、补贴分别拨入用人单位或者员工的银行账户,费用从户籍所属区的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四)享受补贴和奖励期限。享受补贴和奖励起始时间从用人单位办理录用备案手续后发放员工整月工资并正常缴纳社会保险第一个月时起算(用人单位延期申报的最长可以追溯6个月),除享受政策之日距其法定退休年龄(以身份证记载为准:男60周岁,女工人身份50周岁,女干部身份55周岁)不足5年的人员可以延长至退休外,其他人员累计最长不超过3年。

四、补贴和奖励的终止

  用人单位或者已上岗就业困难人员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终止发放补贴和奖励:

  (一)因用人单位原因,连续未缴交社会保险超过3个月(含3个月)。

  (二)已上岗就业困难人员享受补贴期间改由其他单位缴交社会保险(但员工在原补贴申领备案用人单位所属的集团公司内部岗位流动,并能提供集团公司隶属关系证明的除外)。

  (三)已上岗就业困难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四)享受补贴和奖励时间已满规定期限。

  (五)用人单位备案通过后超过规定申领补贴时间6个月以上。

五、监督和管理

  (一)全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统一使用“公共就业服务信息平台”办理岗位信息审核、岗位匹配推荐、补贴奖励核准等业务。

  (二)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在每期补贴发放前,对享受补贴人员的实际在岗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中发现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停止支付各项补贴和招用奖励;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1.用人单位填报的录用备案情况与实际核查情况不符的,不予支付招用奖励和补贴。

  2.用人单位虚假招用就业困难人员骗取招用奖励或者补贴的,不予支付奖励或者补贴。对已发放的补贴奖励予以追回,同时取消该用人单位申请招用奖励和补贴的资格,并公告。

  3.用人单位强制员工承担应当由用人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未如实申报员工工资、支付工资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不予支付招用奖励,并转劳动保障监察部门依法处理。

  4.就业困难人员与用人单位联合骗取补贴的,取消其就业困难人员的身份,追回已支付的岗位补贴,并在36个月内不再受理其就业困难人员的认定申请。

  (三)对从原用人单位离职办理失业登记、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并重新在原用人单位上岗的,困难认定时间与回原单位工作时间相距不足12个月的,该就业困难人员和原用人单位不能申请招用奖励补贴。

  (四)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开设举报通道,公布举报电话,受理并查证有关骗取招用奖励和岗位补贴的举报。举报一经查实,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将骗取招用奖励和岗位补贴的用人单位及就业困难人员信息予以公告,并依法纳入其信用记录。

  (五)因用人单位原因连续2个月及以上未交社会保险的,应当重新为员工缴交社会保险后方能继续申领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和招用奖励。停交期间的社会保险补贴和招用奖励不予支付。

  (六)经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核查,出现下列情形的,可以继续享受补贴,但用人单位应当更新录用备案信息:

  1.员工在原补贴申领备案用人单位所属的集团公司内部岗位流动,并提供集团公司隶属关系证明的。

  2.用人单位名称依法变更,并提供有关部门出具变更证明的。

六、不予支付补贴及招用奖励的岗位和对象

  (一)非员工制的家政服务(含钟点工)。

  (二)促销员、推销员、产品(服务)推广员、业务员、送单员、业务经理(助理)、私人家庭作坊、个体商贩。

  (三)工作(岗位)地点不在本市范围内的。

  (四)无固定薪金、无固定工作地点、工作内容不明确或者工作时间不饱和的。

  (五)个体工商户主及其招用的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人员和35/45人员、企业投资者、经营者及中层以上的管理者。

  (六)社区股份有限公司招用“农转居”就业困难人员。

  (七)劳务派遣机构招用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人员和35/45人员派遣往用工单位的。

七、其他

  本通知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及申请补贴和奖励相关事项的通知》(深劳社规〔2009〕10号)同时废止。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4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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