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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部门有关负责人就《关于深化船舶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答记者问

两部门有关负责人就《关于深化船舶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答记者问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专技司、交通运输部人事教育司有关负责同志

就《关于深化船舶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答记者问

  近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交通运输部印发了《关于深化船舶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交通运输部人事教育司有关负责同志就《意见》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意见》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答:一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职称制度改革新要求。2016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对全面深化职称制度改革指出了明确方向。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和国务院决策部署,有必要研究制定《意见》,对深化船舶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进行部署和谋划。

  二是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对船舶专业技术人员提出的新要求。1988年建立的船舶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对调动广大船舶专业技术人员的工作热情和积极性、加强船舶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船舶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已不能完全适应航运事业发展的需要,存在着职称层级设置不够健全、评价标准不够科学、向基层一线倾斜不够、管理服务不够规范等问题,亟需通过改革加以解决。

  按照中央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工作部署要求,2017年5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交通运输部启动了船舶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工作。为做好《意见》研究起草工作,两部门专门研究制定了改革工作方案,面向全国各引航机构、航运企业、培训机构、行业协会等242家相关单位开展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多次召开座谈会,反复调研论证,吸纳各方面意见建议,形成了《意见》初稿。2019年4月和2019年11月,分别在江苏昆山和北京召开了部分专家、船舶运输企业、海事院校、海事主管部门、人社部门职称工作同志参加的座谈会,对《意见》进行研究、讨论和修改,形成了征求意见稿。2020年4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根据征求意见情况,两部门对《意见》进行了修改完善。2020年6月24日,在“世界海员日”前夕,《意见》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交通运输部名义正式印发实施。这是送给船员朋友的一份节日礼物。

  问:《意见》对促进我国航运发展和船员队伍发展具有怎样的意义?

  答:我国是海洋大国、航运大国,也是船员大国。现有船员169万,承担着90%以上的外贸货物运输和50%以上的国内贸易货物运输任务。船员对促进社会经济发展和人类文明进步发挥着重要作用,尤其是新冠肺炎疫情在全球扩散蔓延以来,船员们始终战斗在疫情防控前线,全力保障了国际物流供应链畅通和重要防疫物资的运输,为全球抗击疫情作出了巨大的贡献。习近平总书记与“玫瑰轮”船长通话时指出,我很关心在外远航的船员们,希望大家工作生活顺利,高高兴兴起航、平平安安回家。祝愿大家一帆风顺。总书记的问候,体现了党中央对船员队伍的高度重视、深切关爱。《意见》的出台是加强船舶人才队伍专业化建设的重要举措,是落实习总书记关心船员工作指示精神的具体体现;实现了职称制度与职业资格制度的有效衔接,将最大限度释放和激发船舶专业技术人才创新创造创业活力,是继去年国家出台远洋船员个税优惠政策后,促进船员队伍发展创造优良环境的又一利好政策。

  问:《意见》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船舶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实施人才强国战略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遵循船舶专业技术人员成长规律,把握船员职业特点,坚持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完善评价标准,创新评价方式,建立符合船舶专业技术人员特点的职称制度,为加快建设交通强国、海洋强国提供有力的人才支撑。改革坚持服务发展、国际通行;坚持分层分类、科学评价;坚持结合实际、注重业绩。

  主要内容包括四个方面。一是健全制度体系。包括船舶专业分类,增设正高级职称,实现职称制度与船员职业资格制度有效衔接,船舶专业技术人员各级别职称分别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相对应等内容。二是完善评价标准。包括突出评价船舶专业技术人员职业道德,充分体现职业特点,注重向基层一线倾斜,实行国家标准、地区标准和单位标准相结合等内容。三是创新评价机制。包括丰富评价方式,加强评审委员会建设等内容。四是改进管理服务方式。包括合理下放评审权限,畅通职称申报渠道,加强职称管理信息化建设等内容。

  问:《意见》在船舶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方面的亮点有哪些?

  答:一是统一规范了船舶职称专业分类,完善职称层级。船舶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划分为船舶驾驶、船舶轮机、船舶电子和船舶引航四个专业类别。其中,为适应船舶电子电气技术发展,设立船舶电子专业,将原电机、报务专业一并纳入船舶电子专业。增设正高级职称,船舶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设初级、中级、副高级、正高级,进一步拓展船舶专业技术人员职业发展空间。

  二是实现职称制度与船员职业资格制度有效衔接。船舶专业技术人员取得船员资格,可对应初级、中级职称,围绕船舶专业技术人才服务未来发展方向,按照国际海事组织《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STCW公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相关规定,动态调整船舶系列初级、中级职称与船员职业资格对应关系。

  三是突出评价船舶专业技术人员职业道德。把品德放在船舶专业人员评价的首位,引导船舶专业人员坚定政治立场,坚守道德底线,对学术不端、弄虚作假等行为实行“零容忍”。坚持把船员日常工作中的预防处理安全事故、遵守交通安全和防污染法规等情况作为重要评价内容,引导船舶专业技术人员自觉遵纪守法、勤勉尽责、参与管理、强化服务,不断提高职业操守和专业能力。建立诚信管理评价机制,对严重失信人员实施联合惩戒。

  四是坚持分层分类,完善评价标准。根据船舶等级及航区特点,分层分类制定评价标准。充分体现船舶系列实操性强的职业特点和船员队伍长远发展需要,将安全记录、工作实绩、实践经历和贡献作为评价的主要内容,增加技术创新、专利、技术推广、标准制定等评价指标权重,注重考察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推行代表作制度,重点考察成果质量。强化船员实际操作能力和综合素质评价,客观反映船舶专业技术人才的适任能力。

  五是突出职称评价的能力、业绩导向,注重向基层一线倾斜。对长期坚持在基层一线工作的人员,特别是执行急、难、险、重任务的船舶专业技术人才,适当放宽学历和资历要求,重点考察实际工作业绩。破除唯学历、唯资历、唯论文、唯奖项倾向,尤其是不把论文作为船舶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价的限制性条件,突出船舶专业人员的工作业绩、实际操作水平等评价指标。

  六是综合采用多种评价方式,创新评价机制。综合采用考试、专家评审等多种评价方式,建立适应不同层级船舶专业技术人员职业特点的评价机制。船舶初级、中级职称采取考试方式,与船员资格考试合并进行。副高级和正高级职称采取评审方式,坚持同行专家评审,注重对船舶专业技术人员的职业道德、能力素质、工作业绩等进行评价。完善以同行专家评审为基础的业内评价机制和评审专家遴选机制,建立评审公开制度,提高评审工作的科学性、针对性和客观公正。

  七是改进管理服务方式。合理下放船舶系列职称评审权限,以确保评审质量为前提,正高级职称由交通运输部组织评审。发挥用人单位在职称评审中的主导作用,逐步将副高级职称评审权下放至有条件有意愿的大型企事业单位。畅通职称评审渠道,探索选择具备条件的行业协会或学会、公共人才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为民营企业船员以及社会船员提供职称申报服务,确保其公平公正参与申报和评审。加强职称管理信息化建设。结合船员职业特点,具有船员适任证书即可视为具有船舶系列中、初级职称,发放相应专业技术资格证书。逐步实行电子化证书,逐步实现职称网上申报、受理、结果查询、证书查验等。

  问:《意见》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答:《意见》适用于在以下各类船舶上工作的专业技术人才:一是100总吨及以上海船、内河船舶、海上非自航一、二、三等工程船舶的驾驶和船舶电子专业技术人员。二是海港(内河)引航员。三是主推进动力装置220千瓦及以上海船、主推进动力装置75千瓦及以上内河船舶、海上非自航一、二、三等工程船舶的轮机专业技术人员。

  渔业船舶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工作参照本指导意见执行,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问:贯彻落实《意见》的要求有哪些?

  答:船舶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是分系列推进职称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涉及广大船舶船员切身利益,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地要充分认识改革的重大意义,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明确工作责任,密切配合,相互协调,确保船舶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平稳推进。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负责全国船舶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政策制定、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工作。要结合实际落实好各项改革举措,开展的船舶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要严格按照《意见》规定进行,不得随意降低评价标准,不得擅自扩大评审范围。要强化监督,确保公平。各评审机构要严格规范评审程序。健全完善评聘监督机制,认真执行职称评审回避制度、公示制度、随机抽查制度,确保职称评审程序公正规范,评聘过程公开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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