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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广播电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深化播音主持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 京人社事业发〔2022〕33号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广播电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深化播音主持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

京人社事业发〔2022〕33号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融媒体中心,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宣传文化部,市属各部、委、办、局、总公司、高等院校人事(干部)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央及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精神,结合本市实际,现将《北京市深化播音主持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实施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广播电视局

2022年7月28日

北京市深化播音主持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实施办法

  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关于深化播音主持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以及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结合本市实际,现就深化播音主持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管人才,坚持正确政治方向、舆论导向、价值取向,遵循播音主持专业人员成长规律,以品德、能力、业绩为导向,建立符合播音主持专业人员职业特点的职称制度,培养造就政治坚定、素质优良、德艺双馨的播音主持专业人员队伍,为促进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高质量创新性发展、推进全国文化中心建设提供人才支撑。

二、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所属广播电视、网络视听和其他提供视听服务的机构中,从事播音主持相关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改革内容

  (一)健全制度设计

  1.完善职称设置。播音主持专业人员职称设初级、中级、高级。其中,初级职称只设助理级,高级职称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初级、中级、副高级、正高级职称的名称分别为二级播音员主持人、一级播音员主持人、主任播音员主持人、播音指导。

  2.各层级职称分别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相对应。初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一至十三级,中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八至十级,副高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五至七级,正高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一至四级。

  (二)完善评价标准

  1.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坚持把政治品德和职业道德放在评价首位,重点考察播音主持专业人员的政治立场、思想境界、职业道德和从业操守。用人单位可结合个人述职、考核测评、民意调查等方式,综合考察播音主持专业人员的职业操守和行为规范。完善诚信监管和失信惩戒机制,对在职称评价中伪造学历、资历、论文著作、业绩成果、获奖证书、工作业绩等弄虚作假行为,实行“一票否决制”,已取得职称的予以撤销,并记入职称评价诚信档案。

  2.制定体现播音主持专业人员职业特点的职称评价标准。在国家标准基础上,结合本市实际,制定《北京市播音主持专业人员职称评价基本标准条件》(附后)。注重评价播音主持专业人员在正确传递党和国家声音、正向引导社会舆论、塑造主流价值观、真实报道传播、实践媒体融合、展现时代风貌等方面的水平和能力,并按照不同层级、不同专业播音主持人员的特点和成长规律,合理确定评价重点。对初、中级职称播音主持专业人员,着重考察专业基础知识和实务能力;对高级职称播音主持专业人员,在全面考察实践能力的基础上,进一步考察学术水平、影响力和业绩成果。

  3.实行职称评审代表作制度。将播音主持专业人员的代表性成果作为职称评审的主要内容,建立职称评审代表作清单,明确不同岗位、不同层级职称评审所考察的代表作类型,注重代表作的质量、贡献和影响力。播音主持专业人员的代表作可包括参与主持的固定常设栏目、节目,研究报告、项目报告、课题报告、专业论文、专著教材等。

  (三)畅通晋升渠道

  1.建立职称申报绿色通道。对在宣传思想、新闻舆论战线上作出重大贡献或者急需紧缺的播音主持专业人员,适当放宽学历、资历、年限等条件限制,可破格申报高级职称。

  2.实现职称制度与职业资格制度有效衔接。申报播音主持专业人员职称应依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播音员主持人证》,符合二级播音员主持人基本标准的,可视为取得二级播音员主持人职称,并可作为申报高一级职称的条件。

  (四)优化评价机制

  1.推行职称社会化评价。坚持“个人自主申报、行业统一评价、单位择优聘任、政府指导监管”的社会化评价机制。播音主持专业人员通过评价取得北京市职称证书,由用人单位根据需要,自主、择优聘任专业技术职务。强化聘后考核管理,结合日常考核、年度考核及聘期考核结果,对不符合岗位要求、没有履行好岗位职责的播音主持专业人员,可按照有关规定降低聘用岗位等级直至解除聘用。

  2.优化职称评价服务方式。通过采用评审、面试答辩、业绩展示等多种评价方式,不断提高职称评价的针对性和科学性。优化评审工作流程,进一步减少申报材料和证明事项,强化大数据应用,突出工作单位推荐意见。加快职称评价信息化建设,实行网上申报、审核、缴费、评审、取证、查验等一体化服务。

  3.加强职称评审委员会建设。经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准备案的职称评审服务机构,应按规定组建相应层级的播音主持系列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在规定的评审权限内,对申报人进行综合评价,并确定相应职称。加强评审专家库建设,积极吸纳高等院校、行业协会学会专家担任评审专家。严格评审专家管理,建立动态调整考核机制,确保职称评审公平、公正。

  4.加强职称评审监督。健全和完善职称评审监督机制,坚持职称评审回避制度、公示制度、结果验收和备案制度,加强对职称评审全过程的监督检查。用人单位没有认真履行审核责任或出具虚假证明的,依法依规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经办人员的责任。职称评审服务机构应严格按照职称评审管理有关规定开展职称评价工作,按照《北京市播音主持专业人员职称评价基本标准条件》审核材料,规范工作程序,严肃工作纪律。评审服务机构违反评审程序,不能保证评审质量的,将暂停其评审工作,责令采取补救措施;情节严重的,取消其职称评审权,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四、加强组织领导

  (一)强化组织保障。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北京市广播电视局负责播音主持专业人员职称政策制定、制度建设、协调落实、监督检查和工作评估。相关职称评价服务机构负责落实职称改革政策、组织好本领域的职称评价工作等。

  (二)稳步推进改革。播音主持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关系党的宣传思想和新闻舆论工作大局,涉及广大播音主持专业人员的切身利益,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关注度高。各相关单位要充分认识播音主持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重要性、敏感性,妥善处理改革中遇到的问题,确保各项改革措施落到实处;要加强舆论引导和政策解读,引导播音主持专业人员积极支持和参与职称制度改革,确保改革平稳推进和顺利实施。

  本办法自2022年8月1日起实施。

附件

北京市播音主持专业人员职称评价基本标准条件

  播音主持专业申报职称,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和基本方略,坚持正确政治方向,坚持党性原则,坚持马克思主义新闻观,坚持正确舆论导向,坚持正面宣传为主,热爱党的新闻事业,具有坚持正确导向、传播先进文化、引领文明风尚的职业使命感;恪守职业道德,树立健康向上的声屏形象,自觉抵制低级趣味和不良风气,传播和弘扬先进文化;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具备从事播音主持工作所需的专业知识、语言能力、实操业务技能和传播方法创新能力;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播音员主持人证》,且在有效期内;按要求参加继续教育。同时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二级播音员主持人

  (一)基本掌握播音主持基础理论和语言表达技巧,对本专业有关的科学文化知识和政策有一定了解;胜任一般广播电视或网络视听节目直播和录播中的播音主持任务,较少出现播出错误;具有实践操作能力,语言表达符合节目的基本要求,能对播音主持业务提出建设性意见。

  (二)学历和专业工作经历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硕士研究生毕业后,从事播音主持工作;

  2.大学本科毕业后,从事播音主持工作满1年;

  3.大学专科毕业后,从事播音主持工作满3年。

二、一级播音员主持人

  (一)基本条件:

  1.掌握播音主持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语言表达技巧;有较广泛的科学文化知识和一定的政策理论水平;初步掌握某些节目的采编制作或主持节目的实践操作能力,擅长某类节目的播音主持,有鲜明的播音特色,能够写出一定水平的业务专题总结;具有组织和指导二级播音员主持人开展工作的能力。

  2.学历和专业工作经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博士研究生毕业后,从事播音主持工作;

  (2)硕士研究生毕业后,从事播音主持工作满2年;

  (3)大学本科毕业后,从事播音主持工作满5年;

  (4)大学专科毕业后,从事播音主持工作满7年。

  (二)取得助理级职称以来,具备下列业绩条件:

  独立承担各类广播电视或网络视听节目直播和录播中的播音主持任务,播报主持固定的常设栏目、节目,极少出现播出错误;或参与重大活动、重要题材的播报主持任务。

  (三)取得助理级职称以来,应具备下列成果2项及以上:

  作为播音主持,承担的具有一定社会影响力、较好观众口碑、得到专业领域认可的栏目、节目;或在播音主持领域,作为主要参与人(排名前三)完成在行业内具有一定影响、得到有效应用的研究报告、项目报告、课题报告等,或独立(或排名第一)发表在公开发行期刊、报纸上的论文、成果作品及理论文章,或参与编写正式出版的专业著作。

三、主任播音员主持人

  (一)基本条件:

  1.比较系统地掌握播音主持理论和专业知识,掌握播音创作、主持创作规律,有较广博的科学文化知识和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具有良好的公众形象,具有一定的社会知名度和影响力;具有担任播音主持教学和培养播音员、主持人的能力,能够组织和指导一级播音员主持人、二级播音员主持人完成本职任务,能够独立鉴别播音质量、主持水准,解决工作中的疑难问题。

  2.学历和专业工作经历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博士研究生毕业后,从事播音主持工作满2年;

  (2)硕士研究生毕业后,从事播音主持工作满7年;

  (3)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取得中级职称后,从事播音主持工作满5年;

  (4)已取得非本系列(专业)副高级职称后,从事播音主持工作满3年。

  (二)取得中级职称以来,具备下列业绩条件:

  1.胜任范围较广、难度较大的多类型广播电视或网络视听节目的播音主持任务;或作为主要成员参与重大活动、重要题材的播报主持任务。

  2.在播音主持领域实践基础上,取得一定的播音主持相关理论研究成果;或主持完成播音主持相关研究课题、研究报告等。

  (三)取得中级职称以来,应具备下列成果3项及以上:

  作为播音主持,承担的具有较大社会影响力、较好观众口碑、得到专业领域认可的栏目、节目、宣传报道;或在播音主持领域,作为主要参与人(排名前三)完成在行业内具有较大影响、得到有效应用的研究报告、项目报告、课题报告等,或独立(或排名第一)发表在公开发行的期刊、报纸上的论文、成果作品及理论文章,或作为团队主要成员编写正式出版的专业著作。

  (四)具备下列破格条件之一的,可不受学历和专业工作经历限制,直接申报主任播音员主持人:

  1.获得全国性播音主持专业领域奖项二等奖及以上;

  2.担任省部级以上课题(项目)主要负责人,并获得省部级以上相关资助或奖励。

四、播音指导

  (一)基本条件:

  1.具有深厚的专业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对播音专业理论和创作规律有系统深入的研究,科学文化知识广博,政策理论水平高,学术造诣深;通晓播音主持业务,在实践中有所创新,有独特的播音主持风格,具备较高的采编制作或主持节目的能力;具有良好的公众形象和较强的社会影响力,享有较高声誉;能够提出对本专业有指导意义的研究课题,在教育、教学、研究上有较大影响力的原创性成果;在指导、培养中青年业务骨干方面做出突出贡献,能够组织和指导播音员、主持人完成各种重大宣传的播音主持任务,具有较强的检查、审评播音质量的能力,能够解决业务中的重大疑难问题;在促进播音主持业务发展和人才队伍建设方面发挥了较强的引领和示范作用。

  2.学历和专业工作经历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取得副高级职称后,从事播音主持工作满5年;

  (2)已取得非本系列(专业)正高级职称后,从事播音主持工作满3年。

  (二)取得副高级职称后,应具备下列业绩条件:

  1.工作业绩突出,胜任高难度的各类广播电视或网络视听节目播音主持工作,承担重大宣传报道、重要栏目、节目的播音主持任务;或作为主要成员参与重大活动、重要题材的播报主持任务。

  2.在播音主持领域实践基础上,取得重大的播音主持相关理论研究成果;或其他创造性的播音主持研究成果,推动播音主持行业发展。

  (三)取得副高级职称后,应具备下列成果3项及以上:

  作为播音主持,承担的具有较大社会影响力、较好观众口碑、得到专业领域广泛认可的栏目、节目、重大宣传报道;或在播音主持领域,主持完成在行业领域具有重大影响、得到有效应用的研究报告、项目报告、课题报告等,或独立(或排名第一)发表在公开发行的核心期刊、报纸上的论文、成果作品及理论文章,或主持编写正式出版的在行业内有重大影响力的学术论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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