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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薪暖农民工”服务行动的通知 人社厅函〔2023〕65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司法部办公厅

关于开展“薪暖农民工”服务行动的通知

人社厅函〔2023〕6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司法厅(局):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进一步做好农民工服务保障工作,切实维护好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司法部决定开展“薪暖农民工”服务行动。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行动目标

  聚焦解决拖欠工资等侵害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问题,重点做好法治宣传教育、畅通维权渠道、强化执法服务、加大法律援助,推动政策法规知悉度更高、企业用工更规范,农民工权益维护力度更大、法律服务可及性更强、促进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得到更好维护。

二、行动内容

  (一)加强法治宣传教育。通过印发宣传册,制作宣传动漫、海报、微视频、宣传短片、文艺作品,开展有奖竞答、竞赛等形式,利用“三微一端”等媒介,在零工市场、项目工地、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招聘活动现场,广泛开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宣传。在企业注册登记、项目开工许可等政务服务窗口,发放维护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的宣传册。在农民工集中返乡返岗时段,组织开展维护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宣传周活动,在招聘活动现场设置咨询岗,开展维权专场讲座。选派公益律师、青年仲裁员志愿者到新开企业和项目工地开展法治讲座,在农民工入职培训、项目工地安全教育等关键节点,开展劳动合同签订、劳动报酬权益维护等方面法规政策宣传。

  (二)畅通维权渠道。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在重大项目建设现场和农民工集中的工业园区、农民工输入地设立农民工流动工作站(岗),为农民工提供便捷服务。畅通劳动争议仲裁、劳动保障监察、信访等维权渠道,鼓励各地加快建设一站式综合维权窗口,开展农民工工资争议速裁庭建设,通过投诉一窗受理、争议案件速裁,实现农民工劳动报酬案件快速分流处理。发挥12333、12345服务热线与全国根治欠薪线索反映平台作用,构建“信、访、网、电”多渠道维权投诉体系,提升维权处置效率。

  (三)做好执法服务。组织开展“执法服务进企业”活动,聚焦劳动密集型加工制造企业和工程建设领域等欠薪风险隐患较大的行业企业,在企业自愿情况下,提供点对点上门服务。通过欠薪典型案例以案释法、以案普法,帮助企业梳理分析在用工管理、制度落实等方面存在的漏洞和风险点,辅导培训劳资专管员考勤管理、工资造表等业务知识。

  (四)强化法律援助服务。法律援助机构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在农民工聚集地设立法律援助工作站或者联络点,方便农民工申请法律援助。深化开展“尊法守法·携手筑梦”服务农民工公益法律服务行动和“法援惠民生·助力农民工”活动。畅通农民工法律援助绿色通道,对农民工追索劳动报酬案件优先受理、优先审查、优先指派。

  (五)营造良好氛围。鼓励各地打造“不欠薪城市”“不欠薪企业”“不欠薪项目”,选树和宣传一批尊法守法的企业典型,发挥示范引领作用。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开展“最美农民工”选树活动,挖掘一批崇尚劳动、勤劳致富的农民工典型,营造关心关爱农民工的社会氛围。及时排查因欠薪导致生活困难的农民工,通过协调民政救助、动用应急周转金等手段,做好维权期间的基本生活保障。

三、工作要求

  (一)切实提高认识。开展“薪暖农民工”服务行动,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一项民生举措。各地要提高政治站位,紧紧抓住农民工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劳动报酬权益问题,强化工作部署,抓好工作落实。

  (二)精心组织实施。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发挥维权协调机制作用,强化部门协作,细化工作方案,量化工作措施,明确职责分工,确保活动有实招、见实效。

  (三)及时总结情况。各省(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动态掌握行动进展,会同相关部门做好开展活动场次、制发宣传手册数量、提供法律援助人次、救助困难农民工人数等情况统计,认真总结典型经验,及时开展分析研判。有关工作情况和成效,请于12月31日前报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农民工工作司。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农民工工作司

  姜 浩 010-84207634 84208636(传真)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劳动保障监察局

  宋衍萍 010-84220216

司法部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局

  孙 静 010-65152727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司法部办公厅

2023年5月18日

关于开展“薪暖农民工”服务行动的通知 人社厅函〔2023〕65号关联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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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进一步优化调整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业务经办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人社市场发〔2022〕12号 
  关于印发《北京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涉及妇女权益保障法部分)》的通知 京人社监发〔2023〕2号 
  关于开展2023年北京市高级研修班选题申报工作的通知 京人社专技字〔2023〕4号 
  关于开展2023年北京市留学人员回国创业启动支持计划和高层次留学人才回国资助申报工作的通知 
  关于落实《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2年)》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医保发〔2023〕5号 
  关于发布《国家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示范区和中国(北京)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人力资源开发目录(2023年版)》的通告 京人社发〔2023〕9号 
  关于实施北京市人力资源服务业促进重点群体就业若干措施的通知 京人社市场字〔2023〕122号 
  关于开展就业见习岗位募集计划的通知 京人社毕发〔2023〕21号 
  关于开展2023年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服务攻坚行动的通知 京人社就促字〔2023〕105号 
  关于统一2023年度各项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上下限的通告 京人社发〔202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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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调整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的通告 京人社发〔202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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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公司是阜阳一家长途客运公司,疫情发生以来,我公司除按照既定线路运营保障城际间旅客运输之外,也接受市政府安排,包车直接从农村接农民工到工厂返岗复工。请问,我公司的上述运输收入都能享受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免征增值税政策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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