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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7年食品药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7年食品药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2017年食品药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落实。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7月3日

2017年食品药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7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17〕28号)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十三五”时期食品药品安全发展规划>的通知》(京政发〔2016〕52号)精神,进一步强化源头严防、过程严管、风险严控,提升食品药品安全治理能力和保障水平,现就本市2017年食品药品安全重点工作作出如下安排:

一、加强食品药品安全法治建设

  加快推进《北京市小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条例》制定工作,积极开展《北京市医疗器械监督管理规定》立法调研。贯彻落实新修订的《农药管理条例》,加强农药生产经营和使用管理。认真落实学校食堂与外购学生集中用餐食品安全管理规定,加强学校食品安全监管。贯彻食品相关产品监管办法、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制定完善本市落实措施。加强食品药品安全法治教育,对各级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人员、各类食品药品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主要从业人员进行食品药品安全集中培训。完善食品药品安全行政执法程序,加强行政处罚法律适用的指导。规范执法行为,强化执法监督,开展执法检查,做好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提升依法行政水平。

二、完善食品安全标准

  加强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宣传、培训,做好跟踪评价相关工作,强化标准制定、执行和监管的衔接。加强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制(修)订与管理,开展地方标准清理工作,建立完善地方标准目录。

三、净化农业生产环境

  认真落实国家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以及本市清洁空气行动计划和水污染防治、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做好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推动土壤污染综合防治先行区建设和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技术应用试点。深入开展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行动,大力推进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工作,提高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粮食重金属污染治理的各项措施,处理好调整种植结构和保护农民利益的关系。

四、加强种养环节源头治理

  推行良好农业规范,在规模化生产经营主体落实生产记录台账制度。实施高毒农药定点经营、实名购买制度,禁止高毒农药用于蔬菜、瓜果、茶叶、中草药等农作物的生产。实施兽用处方药管理和兽药二维码追溯制度。加强农药安全间隔期、兽药休药期管理。加大科学种养技术培训力度,指导农户依法科学合理使用农药、兽药、化肥、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严禁使用“瘦肉精”、孔雀石绿、硝基呋喃等禁用物质。推行病虫害统防统治专业化服务,扶持培育经营性服务组织。深入推进畜禽、水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集中治理农药兽药残留超标突出问题。

五、严格生产经营过程监管

  深入落实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办法,认真实施药品零售企业分级分类管理,加大高风险企业的日常监管,努力提高监管效能。贯彻“双随机、一公开”原则,通过彻查隐患、抽检“亮项”、处罚到人、公开信息,曝光违法违规企业,倒逼生产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坚持问题导向,加大专项检查和飞行检查力度,推行检查表格化、抽检制度化、责任网格化,落实日常检查和监督抽检两个责任。在大型食品生产企业全面推行危害分析和关键控制点(HACCP)体系,在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严格实施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认证。推动企业建立食品药品安全追溯体系。开展放心菜、放心肉超市创建活动,提升肉菜食品安全保障水平。督促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网络第三方平台开办者落实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加强食品相关产品生产企业监管,规范标识标注。加强“放心粮油”供应网络质量安全监管。深入开展农村食品安全治理,重点排查治理农村及城乡结合部地区突出食品安全风险隐患,并推动建立长效治理机制。加大对校园及周边地区食品安全监管力度,落实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责任,严防发生群体性食物中毒事件。贯彻实施铁路运营食品安全管理办法,推进列车快餐供应商资质管理,做好铁路食品安全工作。大力推进“阳光餐饮”工程,全面治理“餐桌污染”,努力提升餐饮业食品安全水平。建立健全互联网食品药品经营等新兴业态管理规范。加强对网络订餐经营行为的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充分发挥网络订餐平台自律共建联盟的作用,对违法违规入网店铺实施联动惩戒。持续开展无照无证经营和“开墙打洞”专项整治行动,提高正规便利店(超市)、早餐店、蔬菜零售店等便民服务设施的社区覆盖率。完善与天津市、河北省的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销地准入和产销衔接等工作机制,实施食用农产品进京销售相关证明制度。全面做好党的十九大等重大活动期间食品药品安全保障工作。

六、严密防控食品药品安全风险

  落实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制定实施本市食品药品安全监测计划,加大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评估力度。完善风险监测网络,建立监督抽检与风险监测相结合、社区监测与企业自检相结合的市、区、街道(乡镇)三级风险监测体系,加强风险监测结果通报,积极开展会商研判,为风险防控提供技术支持。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隐患摸底排查,加强风险监测、评估和监督抽检,依法公布抽检信息。建立风险预警交流工作体系,及时发布食品药品安全抽检信息、风险警示或消费提示,对存在较高风险的食品药品及时采取市场控制措施,最大限度降低风险和危害。探索开展大型食品药品企业风险交流,落实重要信息直报制度,加强食品药品安全舆情监测预警。实施进口食品安全放心工程,落实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管理制度,加强对高风险、高关注度进口食品监管。加强进出口食用农产品和饲料安全监管,开展风险监控。在大型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推广食品安全责任保险。

七、促进食品药品产业转型升级

  深入实施农业标准化战略,突出安全、优质和绿色导向,严格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和农产品地理标志(“三品一标”)认证,以及良好农业规范认证,围绕市场需求调整农产品种养结构。推进食品药品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促进食品药品产业增品种、提品质、创品牌。贯彻实施婴幼儿配方乳粉追溯体系行业标准,严格质量安全监管。推广“生产基地+中央厨房+餐饮门店”“生产基地+加工企业+商超销售”等产销模式。进一步加强餐厨垃圾规范管理工作,推进餐厨废弃物、肉类加工废弃物和不合格畜禽产品的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工作,严防“地沟油”流向餐桌。落实国家关于加快发展冷链物流保障食品安全促进消费升级的相关意见,完善食品冷链物流标准体系,鼓励市场主体加强食品冷链物流基础设施建设。实施出口食品企业内外销“同线同标同质”工程,推动国内食品生产和监管模式逐步与国际接轨,带动食品安全水平整体提升。贯彻落实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支持中关村食品药品监管及产业发展若干政策事项的批复,优化创新医疗器械产品审评审批程序,鼓励高端生物医药和医疗器械企业总部、研发中心以及低排放、低耗能创新型药品和医疗器械企业落户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加快推进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试点,将创新药物品种纳入本市药品注册优先审查范围。积极推进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工作,实现与原研药在临床上相互替代,提升市场竞争力。

八、严厉打击食品药品安全违法犯罪

  保持高压震慑态势,加大监督检查频次,严惩食品药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重拳整治非法添加、超范围超限量使用添加剂、滥用农药兽药等农业投入品、私屠滥宰等违法行为。大力整顿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生产销售中掺假、冒牌等违法行为,严厉查处虚假违法食品药品广告,严惩夸大宣传保健食品功效、过期食品药品翻新再售等欺诈行为,严厉整治利用互联网违法违规销售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经营无证医疗器械、经营未经批准进口化妆品等突出问题。进一步加大对食品相关产品的执法打假力度和对重点敏感食品走私的打击力度。依法公开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的行政许可、监督检查、监督抽检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引导社会各界监督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行为。建立健全重大违法犯罪案件信息发布制度,保障公众知情权。加强信用监管,强化对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严重失信者的联合惩戒。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完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的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信息通报、形势会商等机制,解决食品药品安全违法犯罪案件取证难、移送难、入罪难等问题。

九、建立统一权威的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体制

  完善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体制,加强监管执法队伍建设,充实基层监管力量。依托现有资源,加快建设职业化食品药品检查员队伍,研究设置相应的专业技术岗位,开展专业技能培训,合理确定薪酬待遇,用专业性保证权威性。

十、加强食品药品安全基础和能力建设

  深入落实“十三五”国家食品安全规划、药品安全规划和北京市“十三五”时期食品药品安全发展规划,建立规划实施情况年度监测评估机制。加强基层食品药品安全监管机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及相应技术支持机构的能力建设,推动实现业务用房、执法车辆、执法装备配备标准化。加强各级公安机关环境食品药品和旅游安全保卫队伍建设,增强食品药品犯罪专业侦查力量。加强食品药品安全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机构管理。加强食品相关产品检验检测能力建设。引入第三方检验检测服务,发挥大专院校、科研院所等社会检验检测资源作用。加强粮食质量安全检验监测体系建设,提升基层粮食质量安全检验监测能力。开展食品药品安全关键技术研发和科技创新示范。加快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信息化工程项目建设,增强移动执法和网络监测能力。完善婴幼儿配方乳粉、肉类、蔬菜等重要产品追溯体系,加快推进本市重要产品追溯管理平台建设。

十一、推动食品药品安全社会共治

  加强食品药品安全新闻宣传,做好舆论引导,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举办“北京市食品安全宣传周”活动,宣传、展示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和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创建工作成果。深入开展食品药品安全普法宣传,强化食品药品安全科普网点建设,推进食品药品安全科普工作队伍建设,提高公众食品药品安全科学素养。通过多种形式开展学生食品药品安全教育。贯彻实施食品工业企业诚信管理体系国家标准,开展本市食品工业企业诚信管理体系评价。加强投诉举报体系能力建设,畅通投诉举报渠道。

十二、落实食品药品安全责任制

  各区要强化属地责任,将加强食品药品安全工作作为重大政治任务、重要公共安全,主要负责同志亲自抓,保证监管工作有责任、有岗位、有人员、有手段,支持监管部门履行职责。充分发挥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统一领导、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综合协调作用,加强各级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力量,健全沟通协调机制,完善风险交流和形势会商工作机制,提升统筹能力。进一步加大食品药品安全投入力度,保障各级食品药品安全监管所需经费,特别是检验检测经费。深入开展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和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创建工作,推进出口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区建设。强化重点任务督查,注重督查结果运用,组织开展对各区政府和市有关部门的食品药品安全评议考核。健全食品药品安全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依法依纪严肃追究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件中失职渎职责任。


 关联内容
  关于进一步依法规范保健食品企业标准备案工作的公告 公告〔2023〕56号 
  关于印发《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养老助餐服务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京技管〔2022〕161号 
  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 第60号 
  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十一部门关于培育传统优势食品产区和地方特色食品产业的指导意见 工信部联消费〔2023〕3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 2021年11月10日 
  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62号 
  关于印发食品安全标准跟踪评价工作方案的通知 国卫办食品函〔2023〕37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的通知 国办发〔2023〕6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北京市盐业管理若干规定》等4项政府规章的决定 
  关于电子烟产品、雾化物、电子烟用烟碱等限量寄递的通告 2022年第1号 
  北京市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试行) 
  北京市控制吸烟条例 2021年9月2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 第 249 号 
  《保护未成年人免受烟侵害“守护成长”专项行动方案》政策解读 
  北京市反食品浪费规定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十五届〕第52号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告 2021 年 第 8 号 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药品上市后变更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 第 248 号 
  烟草局关于印发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国烟法〔2020〕205号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1年城市排水防涝工作的通知 建办城函〔2021〕112号 
  国家药监局关于实施《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有关事项的公告 2021年 第35号 
  国家药监局关于医疗器械主文档登记事项的公告 (2021年第36号) 
  关于印发第二批鼓励仿制药品目录的通知 国卫办药政函〔2021〕93号 
  国家药监局 国家中医药局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医保局关于结束中药配方颗粒试点工作的公告 (2021年第22号) 
  国家药监局关于认定第二批重点实验室的通知 国药监科外函〔2021〕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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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校幼儿园食品安全工作的通知 京教勤〔2018〕31号

 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建筑工地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京食药监食餐〔2017〕4号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工作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2013〕57号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公安局 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北京市社会建设工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京市学前教育社区办园点安全管理工作基本要求(试行)》的通知 京教学前〔2017〕4号

 北京市民政局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北京市公安局消防局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北京市文化局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北京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推进养老服务业诚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 京民老龄发〔2018〕183号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关于深化西城区食品药品安全工作的指导意见 西政发〔2014〕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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