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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民防局 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公安局消防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规划用途变更管理规定》的通知 京民防发〔2018〕78号

  北京市民防局 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公安局消防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规划用途变更管理规定》的通知

京民防发〔2018〕78号

  各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以下简称“地下空间”)变更规划使用用途,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促进地下空间资源有效利用,适应首都城市功能需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文件,结合本市实际,北京市民防局、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公安局消防局共同制定了《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规划用途变更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民防局

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公安局消防局

2018年8月21日

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规划用途变更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以下简称“地下空间”)变更规划使用用途,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促进地下空间资源有效利用,适应首都城市功能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北京城市总体规划(2016年—2035年)》《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防空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规范》《建设项目规划使用性质正面和负面清单》《北京市新增产业禁止和限制目录》《利用地下空间补充完善便民商业服务设施的指导意见》等法规文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疏解整治促提升”专项行动中腾退的地下空间变更规划使用用途的行为,其他类地下空间变更规划使用用途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批准的规划用途使用地下空间,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变更规划功能。因地区功能变化、政策法规调整,确需变更现有地下空间规划用途的,应当按照本规定履行相关变更程序。

  第四条 地下空间规划用途变更应当符合《建设项目规划使用性质正面和负面清单》《北京市新增产业禁止和限制目录》等相关规定,并遵循依法使用、安全可靠、公益便民的原则。变更后的使用功能应当优先用于补充城市居民基本生活服务设施,鼓励用于文化、体育、居民仓储、公共服务设施。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改变地下空间规划用途:

  1.不符合环境、卫生、消防、人防、住建等相关部门规定的;

  2.对地面建筑使用功能造成影响的;

  3.对交通、供电、供气、供水、排水等基础设施造成影响的;

  4.地下车库;

  5.影响相关利害人合法权益的;

  6.鉴定为危房的或存在安全隐患的;

  7.纳入近期城市改造范围的。

  第六条 区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地下空间规划使用用途变更工作的领导,建立联合审查工作机制,统筹推进变更规划使用用途过程中的重点、难点问题,督促相关部门依法履行管理职责。

  第七条 区住建(房管)、区民防部门按照工作职责分别受理普通地下室、人防工程变更规划使用用途的申请,对符合本规定第四条要求的变更申请,定期提请由区人民政府,或由区人民政府指定的相关部门组织召开联合会商会进行审议,并可通过政府网站、报刊、广播、电视等形式广泛征求公众意见。

  第八条 对联合会商审议通过的变更申请,会商会的会议纪要作为办理后续变更手续的依据,并及时抄送至各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及地下空间所在地住建(房管)部门、民防部门及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

  第九条 地下空间变更规划使用用途项目分类标准参照《关于社会投资建设项目分类标准的通知》(市规划国土发〔2018〕85号)执行。对于内部改造类项目、现状改造及新建扩建类项目,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规划国土委的相关部门应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第十条 联合会商涉及的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由区人民政府,或由区人民政府委托市规划国土委各分局牵头组织,联合开展地下空间规划使用用途变更相关工作。其中:

  市规划国土委各分局负责依据建设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确地下空间规划使用用途,对地下空间原规划使用用途不明确的,由区人民政府统筹市规划国土委各分局、区住建(房管)、区民防等相关部门,根据属地人民生产生活实际需求,共同研究确定规划使用用途。

  第十一条 涉及地下空间规划使用用途变更的,申请人应备齐下列材料以供相关主管部门查阅:

  1.地下空间规划使用用途变更申请表;

  2.变更工程基本情况信息,包括原工程图纸、现状照片等;

  3.建筑、结构、消防、电气、暖通等改造方案;

  4.利害相关人同意变更地下空间规划使用用途的相关材料。

  第十二条 地下空间规划使用用途变更中涉及施工图纸审查的,施工图纸审查工作按照市规划国土委等四部门联发的《关于全面推行施工图多审合一改革的实施意见》(市规划国土发〔2018〕83号)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对于联合会商会议通过的项目,申请人应及时向区住建(房管)、区民防等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地下空间使用备案或许可等手续。

  第十四条 公安、消防、卫生、体育、文化、工商等部门可按照变更后的用途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2018年10月15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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