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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印发保安服务许可和保安培训许可工作规范的通知 京公治字〔2018〕524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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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印发保安服务许可和保安培训许可工作规范的通知 京公治字〔2018〕524号 内保局,治安、公交总队,天安门、西站、清河分局,各分局: 为切实做好保安服务活动许可及备案工作,推进保安监管工作执法规范化建设,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现将《北京市保安服务许可工作规范》《北京市保安培训许可工作规范》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市公安局原规定与此文件不一致的,以此文件为准。 北京市公安局 2018年5月23日 (联系人:张宏杰;联系电话:80715645) 北京市保安服务许可工作规范 一、工作依据 (一)《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第564号令); (二)《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枪支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56号令); (三)《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公安部第112号令)。 二、设立保安服务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的注册资本; (二)拟任的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保安管理师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保安员二级)资格和有关业务工作经验,无被刑事处罚、劳动教养、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或者被开除公职、开除军籍等不良记录; (三)有与所提供的保安服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其中法律、行政法规有资格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资格; (四)有不少于400平米的住所(包括:办公室、财务部、业务部、管理部、培训部、人力资源部、纠察队等部门面积)和提供保安服务所需的设施、装备; (五)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保安员管理制度。 三、申请设立从事武装守护押运服务的保安服务公司,应当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对武装守护押运服务的规划、布局要求,除具备上述规定条件外,还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的注册资本; (二)国有独资或者国有资本占注册资本总额的51%以上; (三)有不少于500名符合《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枪支使用管理条例》规定条件的守护押运人员; (四)有不少于250辆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专用运输车辆以及通信、报警设备。 四、申请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或者外资独资经营的保安服务公司(以下统称外资保安服务公司),除具备设立保安服务公司规定条件外,还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合同复印件; (二)外方的资信证明和注册登记文件复印件; (三)拟任的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和总经理、副总经理等主要管理人员为外国人的,须提供在所属国家或者地区无被刑事处罚记录(原居住地警察机构出具并经公证机关公证)、5年以上保安经营管理工作经验、在华取得的《保安管理师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保安员二级)复印件。 五、实施程序 (一)受理单位。申请设立武装守护押运服务和外资保安服务公司由治安总队受理,受理后20个工作日完成;其他设立申请由公司住所地公安分局受理,受理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 (二)受理标准。申请范围属于本机关的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三)受理程序。负责许可事项受理工作的人员应对申请人申请材料认真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1.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应当受理,并出具书面凭证; 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5日内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3.对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4.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出具书面凭证,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六、决定和送达 (一)经对行政许可申请逐级审查后,应作出以下行政许可决定: 1.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及标准的,应当书面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同时核发保安服务许可证或者在已有的保安服务许可证上增注武装守护押运服务; 2.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及标准的,不予批准同时制作《不予批准行政许可决定书》,载明不予批准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二)批准行政许可申请或不予批准行政许可申请的决定由最初受理单位送达。 取得保安服务许可证的申请人应当在办理工商登记后30个工作日内将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报送核发保安服务许可证的公安机关。 七、变更和增项 保安服务公司申请变更法定代表人,增设安全检查、安全技术防范、随身护卫、安全风险评估等经营项目的,应当向治安总队提出申请,并依照规定流程办理。申请增设经营项目的,除具备设立保安服务公司规定材料外,还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请增设安全检查服务经营项目的,应当提供不少于200名持有《初级保安员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保安员五级)或市局相关部门核发的安检培训合格证的保安员花名册及证书复印件;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不少于1台X光机、2个安检门、50支手持安检器设备的购买凭据或租赁协议等有关材料; (二)申请增设安全技术防范服务经营项目的,应当提供不少于50名持有《中级保安员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保安员四级)的保安员花名册及证书复印件; (三)申请增设随身护卫服务经营项目的,应当提供不少于30名持有《高级保安员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保安员三级)的保安员花名册及证书复印件; (四)申请增设安全风险评估服务经营项目的,应当提供不少于5名持有《保安管理师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保安员二级)的人员花名册及证书复印件。 北京市保安培训许可工作规范 一、工作依据 (一)《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第546号令); (二)《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公安部第112号令) 二、设立保安培训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设立的保安服务公司或者依法设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学校、职业培训机构; (二)具有保安培训所需的师资力量,其中保安专业师资人员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者10年以上治安保卫管理工作经历; (三)具有保安培训所需的场所、设施等教学条件,在农村地区设立的保安培训机构,占地面积不少于30亩;在城镇地区设立的保安培训机构,占地面积不少于15亩;保安培训机构的教学、训练、行政用房建筑总面积不得低于6000平方米。 三、实施程序 (一)受理单位。申请设立保安培训单位的由所在地公安分局受理,受理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 (二)受理标准。申请范围属于本机关的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三)受理程序。负责许可事项受理工作的人员应对申请人申请材料认真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1.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应当受理,并出具书面凭证; 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5日内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3.对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4.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出具书面凭证,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四、决定和送达 (一)经对行政许可申请逐级审查后,应作出以下行政许可决定: 1.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及标准的,应当书面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同时核发《保安培训许可证》; 2.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及标准的,不予批准同时制作《不予批准行政许可决定书》,载明不予批准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二)批准行政许可申请或不予批准行政许可申请的决定由最初受理单位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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