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民防局关于清理规范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前人防设备质量检测中介服务事项的通知
京民防发〔2017〕78号
各区民防局、经济技术开发区民防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审改办等九部委下发的《关于取消25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通知》(审改办发〔2017〕1号)、市政府《关于第二批清理规范政府部门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通知》(京政发〔2017〕21号),现就清理规范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前人防设备质量检测事项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各单位应严格落实国家审改办发〔2017〕1号文件和京政发〔2017〕21号要求,取消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前人防设备质量检测中介服务事项,不再将其作为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受理的前置条件。
二、建设单位应按照京政发〔2017〕21号文件中明确的处理决定,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时,按照国家人防办制定的标准要求,可对人防设备自行组织检测,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监测,检测资料纳入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三、相关部门和事项实施机构应抓紧对该事项涉及的行政审批事项、行政检查事项受理条件进行修订,制定事中事后监管措施,确保人防工程建设中的人防设备质量。
四、我局于2015年发布的《关于做好北京市人防专用设备生产安装管理工作的意见》、《关于印发<北京市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实施细则>的通知》(京民防发〔2015〕57号)、《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京民防发〔2015〕90号)文件中与本通知内容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北京市民防局
2017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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