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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学校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规定》的通知 京教勤〔2016〕5号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学校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规定》的通知

京教勤〔2016〕5号

  各区教委、公安分局,各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各直属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消防安全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46号)、《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京政发〔2012〕22号)、《教育部、公安部关于加强中小学、幼儿园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教督〔2015〕4号),认真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提高学校消防安全管理水平,督促全市校园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切实保证全市广大师生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公安局联合制定了《北京市学校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请认真贯彻落实。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北京市公安局

2016年3月24日

北京市学校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学校消防安全管理,督促落实消防安全工作责任,有效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根据国家及本市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中小学校、幼儿园及经教育部门审批的民办学校和教育机构(以下简称“学校”)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学校应依法建立并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严格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及相关标准规范。学校是消防安全责任主体,学校法定代表人是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分管学校消防安全的校领导是学校消防安全管理人。

  学校应设立消防安全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学校消防机构”),配备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明确岗位职责,建立健全学校消防安全组织,并设立消防工作专项资金。

  学校应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消防应急预案,明确校园内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和重点岗位,制定落实年度消防工作计划,组织开展防火巡查和检查、火灾隐患整改、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等,认真填写并妥善保存消防档案资料,随时备查。

  第四条 校内各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部门)消防安全责任人;驻校内其他单位主要负责人是该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二章 工作档案标准化

  第五条 学校应建立健全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档案。档案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学校基本情况档案。包括学校地理位置、建筑性质情况;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数量、位置、使用性质情况;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的种类、数量、规格情况等。

  (二)人员组织制度档案。包括学校消防安全组织管理机构;各类消防安全规章制度及责任书;各级消防安全责任人和与消防安全有关的重点工种人员情况;消防奖惩情况等。

  (三)消防法律文书档案。包括学校消防审核、验收情况、日常监督检查等法律文书;消防产品、防火材料的合格证明材料等。

  (四)工作部署落实档案。包括上级文件传达及学校消防工作部署等文件资料档案等。

  (五)宣传教育培训档案。包括学校宣传活动、集中培训、员工岗前培训及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的文字、图片、视频资料等。

  (六)隐患排查整改档案。包括消防安全巡查检查记录;消防中控室及重点部位值班记录;隐患整改记录等。

  (七)灭火疏散演练档案。包括消防应急预案;学校志愿消防队员名册、岗位职责、个人装备配备情况等。

  (八)“户籍化”管理档案。包括学校消防安全管理人员报告备案档案;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及检测报告备案档案;消防安全自我评估报告备案档案;火灾记录等。

第三章 消防设施标识化

  第六条 学校应将下列单位(部位)列为学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

  (一)学生宿舍、食堂(餐厅)、教学楼、校医院、体育场(馆)、会堂(会议中心)、超市(市场)、宾馆(招待所)、托儿所、幼儿园以及其他文体活动、公共娱乐等人员密集场所。

  (二)学校网络、广播电台、电视台等传媒部门和驻校内邮政、通信、金融等单位。

  (三)车库、油库、加油站等部位。

  (四)图书馆、展览馆、档案馆、博物馆、文物古建筑。

  (五)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系统。

  (六)易燃易爆等危险化学物品的充装、储存、供应、使用部门。

  (七)实验室、计算机房、电化教学中心和承担国家重点科研项目或配备有先进精密仪器设备的部位,监控中心、消防控制中心。

  (八)学校保密要害部门及部位。

  (九)高层建筑及地下室、半地下室。

  (十)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以及有人员居住的临时性建筑。

  (十一)其他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单位(部位)。

  重点单位(部位)应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消防安全管理。

  第七条 学校应按要求规范设置消防安全标志、标识;消防设施、器材应设置规范、醒目的标识,并用文字或图例标明操作使用方法;建筑物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等处应设置消防警示、提示标识;主要消防设施设备上应张贴记载维护保养、检测情况的卡片或者记录。

第四章 宣传培训常态化

  第八条 学校应建立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制度,列入年度工作计划,纳入日常管理。

  学校应在校园显著位置设置消防安全宣传教育专栏,在学生宿舍、食堂(餐厅)、教学楼、校医院、体育场(馆)、会堂(会议中心)、超市(市场)、宾馆(招待所)等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张贴消防安全须知和疏散示意图,通过网站、校园电视、广播、板报、校报定期刊播消防安全常识。

  第九条 高等学校应对每届新生进行不低于4学时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中小学校要保证一定课时,对学生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并针对学龄阶段特点,确定不同的消防安全教育形式和内容;幼儿园应采取寓教于乐的方式对儿童进行消防安全常识教育。

  学校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和制定的预案,至少每半年组织教师、学生开展一次消防应急演练;小学和幼儿园应落实疏散引导、保护学生、儿童的措施。

  学校应建立校外辅导员制度,公安消防官兵、公安派出所民警定期对学校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工作进行指导。

  第十条 学校应每年对教职员工开展一次消防安全培训,重点加强对消防安全管理人员、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相关工作人员的消防安全培训,并组织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员工进行上岗前消防安全培训。

第五章 预案演练正规化

  第十一条 学校应制定消防应急预案,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组织机构,包括:指挥协调组、灭火行动组、通讯联络组、疏散引导组、安全防护救护组、媒体家长接待组等。

  (二)报警和接警处置程序。

  (三)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和措施。

  (四)扑救初起火灾的程序和措施。

  (五)通讯联络、安全防护救护的程序和措施。

  (六)信息报告程序和措施。

  (七)媒体、家长接待处置程序和措施。

  (八)后续事务处理措施等。

  第十二条 学校制定的消防应急预案,应明确校园内各岗位人员及其报警、疏散、扑救初起火灾职责,并每学期至少演练一次。举办重要节庆、文体等活动时,应制定有针对性的消防应急预案。疏散演练时,应设置明显标识并事先告知演练范围内的所有人员。

第六章 隐患查改规范化

  第十三条 学校应制定火灾隐患自查整改操作规程,并按下列要求开展防火巡查检查:

  (一)学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应每日组织开展防火巡查,加强夜间巡查,并明确巡查人员、内容、部位和频次。食堂(餐厅)、体育场(馆)、会堂(会议中心)等场所在使用期间应至少每两个小时巡查一次。其他单位(部位)可以根据需要组织防火巡查。内容包括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外观、数量是否缺损,是否有吸烟、违规用火用电等动态隐患问题,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是否畅通,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重点岗位人员是否在岗在位。

  (二)高等学校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防火检查,校内各单位及驻校内其他单位、中小学校及幼儿园每月至少进行一次防火检查,并在开学、放假和重要节庆活动等期间开展有针对性的防火检查,对发现的消防安全问题,应及时整改。重点检查以下内容:一是消防安全制度落实情况;二是日常防火检查工作落实情况;三是教职员工、重点工种人员消防知识掌握情况;四是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管理情况,特别是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场所防火防爆措施落实情况以及其他重要物资防火安全情况;五是消防设施、器材完好有效情况(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消防车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消防水源情况);六是厨房或食堂烟道定期清洗情况;七是电器线路、燃气管道定期检查情况,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八是消防设施设备维护保养情况,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和设施设备运行、记录情况;九是火灾隐患整改和防范措施落实情况;十是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情况。防火检查应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和被检查部门负责人应在检查记录上签名,检查记录纳入学校消防安全档案管理。

  (三)学校应按照国家、北京市的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并依照规定进行维护保养和检测,确保完好有效。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进行维护保养,每月维保并记录,每年至少全面检测一次。

  (四)消防安全标识被遮挡、覆盖、损坏的,应立即恢复正常状态。

  (五)在检查、整改、复查等环节落实责任。检查人、被检查部门(岗位)负责人、整改责任人、复查审核人应履行签名手续。

  第十四条 学校应加强消防安全值守,对值班巡查发现不能立即整改的隐患问题,要立即报告值班领导,由值班领导组织落实防范措施,并逐级上报。

  第十五条 学校对发现的隐患问题应立即整改,对不能当场改正的火灾隐患,消防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或者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应根据学校管理分工,及时将存在的火灾隐患向学校消防安全管理人或者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提出整改方案。消防安全管理人或者消防安全责任人应确定整改措施、期限以及负责整改部门、人员,并落实整改资金。在火灾隐患未消除之前,应落实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

第七章 考核奖惩制度化

  第十六条 学校应制定消防安全奖惩制度,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内部检查、考评内容,对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绩突出的部门和个人,学校应给予表彰奖励;对未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或违反消防安全制度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学校应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责任人员相应处理。

  学校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或发生重特大火灾的,除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罚外,对有关主管人员和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七条 市教育行政部门将区教育行政部门和高等学校消防安全工作纳入相关考核考评内容,区教育行政部门应建立本区中小学校、幼儿园考核奖惩制度。

第八章 特定管理

  第十八条 学校举办文艺、体育、会展、招生和就业咨询等大型活动,应依法履行报批手续,确定专人负责消防安全工作,明确并落实消防安全职责和措施,保证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设置齐全、完好有效,活动场所符合消防安全规范要求,并制定消防应急预案。

  第十九条 学校应对动用明火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吸烟、使用明火;因特殊原因确需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的,动火单位和人员应向学校消防机构申办相关手续,落实现场监管人,采取相应消防安全措施。作业人员应遵守消防安全规定。

  第二十条 学校进行新建、改建、扩建、装修、装饰等施工,应执行工程建设相关消防安全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并依法办理建设工程许可。驻校各单位和校内各项工程消防设施招标和验收,应有学校消防机构参加。施工单位负责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并接受学校消防机构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地下室、半地下室和用于生产、经营、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场所的建筑不得用作学生宿舍。

  学生宿舍、教室和礼堂等人员密集场所,禁止违规使用大功率电器,在门窗、阳台等部位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第二十二条 利用地下空间开设公共活动场所,应符合国家和北京市有关规定,并报学校消防机构备案。

  第二十三条 学校消防控制室应配备专职值班人员,持证上岗。消防控制室不得挪做他用。

  第二十四条 学校购买、储存、使用和销毁易燃易爆等危险品,应按照有关规定严格管理、规范操作,并制定应急处置预案和防范措施。

  学校管理和操作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人员,必须进行上岗前培训,持证上岗。

  第二十五条 学校有出租房屋的,应加强对出租房屋的消防安全管理,明确强化消防安全责任,加强对出租房屋的防火检查和隐患排查。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学校应依据本规定,结合本校实际,制定完善本校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第二十七条 直属单位结合实际参照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2016年5月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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