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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民防局关于列入房屋综合开发成本的防空地下室移交区民防局统一管理办法的通知 昌政办发〔2012〕46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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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民防局关于列入房屋综合开发成本的防空地下室移交区民防局统一管理办法的通知 昌政办发〔2012〕46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公司):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区民防局制定的《关于列入房屋综合开发成本的防空地下室移交区民防局统一管理办法》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11月28日 关于列入房屋综合开发成本的防空地下室移交区民防局统一管理办法 区民防局 按规划统一开发建设的防空地下室,是重要的国防战备设施,具有战时防空、平时抗灾并为经济建设服务的功能。随着全区城镇建设的快速发展,防空地下室数量逐年增多,由于监管工作没有到位,管理比较混乱,这对防空地下室的规划建设、维护管理和开发利用极为不利,严重影响了其功能的发挥。为有效解决上述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防办公室关于对新建防空地下室实行统一管理的请示的通知》(京政办发〔1992〕33号)有关规定,特制定关于列入房屋综合开发成本的防空地下室移交区民防局统一管理办法如下: 一、凡建设费用列入商品房综合开发成本、按规划统一开发建设的防空地下室,均列入本区公用人民防空工程,作为国家的人民防空战备设施。开发建设单位不得随地面建筑出售。一律由区民防局实行统一管理和组织开发利用。 二、按本办法第一条建设完工的防空地下室,经区民防局人民防空工程认可,并经北京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后,即由开发建设单位移交区民防局统一管理使用。 三、自《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防办公室关于对新建防空地下室实行统一管理的请示的通知》(京政办发〔1992〕33号)发布实施以来,已按办法第一条建成的防空地下室,应根据实际情况全部移交区民防局统一管理和组织开发利用。凡未经北京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合格的项目,按北京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关于已建防空地下室遗留问题处理办法,有计划、有步骤地加以解决,使之达到合格为止。 四、开发建设单位向区民防局移交防空地下室必须办理移交手续,并提供工程建设图纸、档案及相关资料。 五、区民防局对其接收统一管理的防空地下室,应认真贯彻“平战结合”方针,解决维护管理经费,积极组织开发利用,认真管好、用好。 六、区民防局要按照财政部《人民防空财务管理规定》和《北京市实施〈人民防空财务管理规定〉办法》规定,对防空地下室收支进行严格管理,促进人民防空事业健康发展。 七、区民防局应按市、区政府有关规定,对本区防空地下室的建设、管理、开发利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市政府有关管理、使用规定的,应依法及时处理。 八、本办法自发布之日施行。 附件1: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昌平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使用管理规定》的决定 附件3:《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昌平区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建设与使用管理规定〉的决定》 附件2:《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昌平区群众防空组织建设训练和使用管理规定〉的决定》 下载附件:(1)附件1: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昌平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使用管理规定》的决定.docx (2)附件3:《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昌平区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建设与使用管理规定〉的决定》.docx (3)附件2:《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昌平区群众防空组织建设训练和使用管理规定〉的决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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