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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公安局关于设立保安培训单位审批事项实行告知承诺的意见 京公治字〔2020〕598号

北京市公安局关于设立保安培训单位审批事项实行告知承诺的意见

京公治字〔2020〕598号

  公交总队,清河分局,各分局:

  为深入贯彻市政府、公安部总体工作要求,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简化审批方式,确保设立保安培训单位审批规范实施,依据《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保安培训机构管理办法》《北京市政务服务事项告知承诺审批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文件,制定工作意见如下:

一、告知承诺涵义

  本意见所称设立保安培训单位审批告知承诺,是指市公安局一次性公布告知申请人办理设立保安培训单位审批事项的办理条件、申请材料和法律责任,申请人以书面(含电子文本)形式承诺其符合办理条件,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违反承诺的后果,市公安局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经审查合格后受理,当场作出同意决定的办理方式。

  告知承诺改革过渡期间,申请人不选择告知承诺方式的,按原程序办理。改革过渡期后,告知承诺是设立保安培训单位审批事项办理的唯一方式。改革过渡期截止时间按照国家或者本市规定执行。

  除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信息外,市场主体承诺内容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二、办理流程

  (一)申请人可以通过首都之窗、市公安局网站自行下载打印或在办理场所索取告知承诺书。

  (二)申请人按照告知承诺书的约定,向市公安局提交相关申请材料。

  (三)市公安局接收申请人签署的告知承诺书以及告知承诺书约定的申请材料后,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定的,予以受理,当场作出同意决定,并在10个工作日内制作保安培训许可证,依法送达申请人,保安培训许可证上应当注明申请人通过告知承诺方式取得该审批决定;对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受理。对于网上申请办理的,0.5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

  (四)告知承诺书一式两份,经市公安局盖章、申请人签字或盖章后生效,一份由申请人留存,一份由市公安局留存入档。

  (五)委托他人代为办理的,应出具授权委托书,交市公安局留存入档。

三、监管措施

  (一)市公安局在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后20个工作日内,应通过资料核查、现场检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全覆盖核查、检查。

  (二)现场检查、核查应制作工作记录,并补充到审批档案中。

  (三)通过核查和检查发现申请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区分情况依法处理:未履行承诺的,责令其限期整改,其中,轻微违诺整改时限为3日,一般违诺整改时限为7日,逾期不整改或整改后仍未达到条件的,撤销决定;作出虚假承诺的,直接撤销决定,按照未取得许可擅自从事相关活动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四、信用监管及惩戒措施

(一)未履行承诺的行为分类

  轻微违诺行为包括:

  1.教职工材料与实际不符;

  2.其他轻微违诺行为。

  一般违诺行为包括:

  1.法定代表人、校长、副校长材料与实际不符;

  2.保安培训场所的租赁合同不在有效使用期限内;

  3.训练设备、设施、教学仪器和图书等与培训规模不适应;

  4.其他一般违诺行为。

(二)虚假承诺的行为分类

  1.伪造、变造身份证明、营业执照、经营场所产权证明、租赁协议等申请材料;

  2.明知不可能符合告知承诺书中办理条件的;

  3.其他虚假违诺行为。

  (三)申请人轻微违诺失信行为信息纳入北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只记录不公示;一般违诺失信行为信息纳入北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并对外公示,最短公示期为一个月,最长公示期为六个月;虚假承诺失信行为信息纳入北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并对外公示,最短公示期六个月,最长公示期为一年。公示期届满的违诺失信信息不再公示,未履行违诺失信惩戒的除外。

  (四)一年内,申请人在保安培训领域内累计发生轻微违诺失信行为三次以上(含)的,按一般违诺失信情节对待;一年内,申请人在保安培训领域内累计发生一般违诺失信行为两次以上(含)的,按严重违诺失信情节对待。

  (五)失信的申请人可以采取完成信用整改、通过信用核查等方式开展信用修复。信用修复完成后,可以视情将公示期相应缩短一至六个月。对于完成信用修复的申请人,应当停止公示其失信信息,并将违诺主体修复信息纳入北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

  (六)申请人未履行承诺或作出虚假承诺造成的法律后果,由申请人承担。

五、申诉渠道

  申请人对审批过程及决定存在异议,可以向市公安局进行说明、申辩,或者向市公安局公布的电话、“12345热线”投诉。申请人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人认为北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记载的申请人违诺失信信息与事实不符或者依法不应当公开的,可以向市经济和信息化部门书面提出异议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六、生效时间

  《北京市公安局治安系统行政许可和备案事项工作规范》(京公治字〔2018〕34号)中关于本项行政许可审批的内容停止执行,以本意见为准。

  本意见自2020年9月15日起生效,《北京市公安局关于落实设立保安培训单位审批告知承诺的意见》(京公治字〔2019〕594号)同时废止。

  附件:设立保安培训单位审批告知承诺书(略)

北京市公安局

2020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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