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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发展的意见》的通知

京政办发〔2022〕27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关于进一步加强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发展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2年10月14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发展的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发展,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首都社会安全稳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应急管理、消防工作重要指示和对北京一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立足本市消防事业发展规划,进一步加强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发展,切实提升消防综合应急救援能力,有效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为建设国际一流的和谐宜居之都提供坚实的消防安全保障。

  (二)工作原则

  坚持政府主导。明确各级政府职责任务,健全完善工作机制,充分整合社会资源,形成共建共治共享合力,构建政府统一领导、部门齐抓共管、社会广泛参与的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工作格局。

  坚持能力提升。围绕“全灾种”“大应急”任务需要,以履行岗位职责、提升业务素质为核心,健全完善适应多种形式消防队伍特点的执勤、训练、考核等管理体系,全面提升灭火救援和各类灾害事故处置能力。

  坚持综合保障。紧密结合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实际,落实各项保障措施,全面提高保障水平,为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履职尽责创造良好条件。

  (三)工作目标

  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全面加强,管理水平显著提升,政策保障更加完善,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的重要补充作用得到充分发挥,消防综合应急救援能力不断增强,多元互补、覆盖城乡、专业高效、规范有序的消防救援力量体系构建形成,为维护首都消防安全提供有力保障。

二、加强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

  (一)大力推进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按照《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建标152-2017)有关要求,为全市城市消防站配备政府专职消防员,与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消防员共同执勤,承担灭火和抢险救援任务;按照《小型消防站建设规范》(DB11/T 1483-2017)有关要求,建立政府小型消防站,配备政府专职消防员;按照《乡镇消防队》(GB/T 35547-2017)有关要求,建立乡镇专职消防队,满足灭火和抢险救援任务需要。

  (二)加快推进单位专职消防队伍建设。民用机场,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大型企业,储备可燃的重要物资的大型仓库、基地,距离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较远的、被列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古建筑群的管理单位及火灾危险性较大的其他大型企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北京市消防条例》等有关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并根据本单位的火灾危险性配备消防装备器材。经属地消防救援机构验收合格、投入使用的单位专职消防队不得擅自撤销。

  (三)积极发展志愿消防队伍。除依法建立专职消防队以外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及社区(村),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有关规定,根据需要,因地制宜建立志愿消防队、微型消防站,加强队伍建设,配备消防装备器材,提升自防自救能力。

  (四)鼓励和支持社会应急力量建设。应急部门、消防救援机构要建立工作机制,动态掌握社会应急力量建设情况,推动将社会应急力量纳入调度指挥系统;推行社会应急力量能力分类分级测评,建立健全联勤联训、联调联战、服务保障等机制,规范引导社会应急力量参与应急救援行动,提升应急救援能力。

三、规范队伍管理和执勤训练

  (一)明确政府专职消防队伍管理职责。各级政府应当加强本地区政府专职消防队伍规划、建设、保障等工作。消防救援机构负责政府专职消防队伍管理使用,并将其纳入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执勤体系,统一管理和调度指挥,规范建制称谓、内务设置、服装标志等。

  (二)强化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员额管理。政府专职消防员的招录员额,实行市、区分级管理;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根据消防队(站)建设情况,同步配备政府专职消防员,实现各类消防队(站)满编执勤备防。市消防救援总队负责按照城市消防站建设进度和工作实际需要,及时研究提出市级政府专职消防员招录额度计划,经市委编办、市财政局审核,按程序报批后实施。各区消防救援支队负责按照本地区政府专职消防队(站)建设进度和工作实际需要,及时研究提出本地区政府专职消防员招录额度计划,经区委编办、区财政局审核,按程序报批后实施。

  (三)严格人员招录。消防救援机构负责组织政府专职消防员的招录工作,招录标准和程序由市消防救援总队制定。单位专职消防员由专职消防队组建单位负责招录。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与专职消防员签订劳动合同。

  (四)推行职业资格和岗位管理制度。政府专职消防员实行岗位等级管理,岗位等级与国家职业资格等级挂钩。岗位等级分类、结构比例、任职年限、晋级标准等规定由市消防救援总队制定。政府专职消防员实行入职、在岗和晋级培训考核制度,考核结果作为政府专职消防员入职、晋升岗位等级、调整工资待遇、奖惩及续订、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主要依据。单位专职消防员可参照执行。

  (五)加强训练管理。政府专职消防员的训练、管理工作由消防救援机构负责,执行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执勤、训练、工作、生活等相关制度。单位专职消防员、志愿消防员由消防队组建单位负责训练、管理,在执行灭火救援等任务时,接受属地消防救援机构的统一调度指挥。

  (六)强化党团和工会组织建设。政府专职消防员的党(团)员组织关系管理,党(团)员发展以及教育、管理和监督等党(团)建工作,由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单位专职消防队伍的党(团)建工作由消防队组建单位负责。依法建立工会组织,推动完善工会会员互助保障工作,维护专职消防员的合法权益。

四、完善综合保障机制

  (一)加强经费保障。各级政府要将政府专职消防队伍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志愿消防队给予业务经费支持。单位专职消防队和志愿消防队、微型消防站所需经费由本单位自行保障。

  (二)明确薪酬标准。政府专职消防员工资水平按照不超过本市上一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的130%确定,工资结构由消防救援机构结合岗位等级、职业风险等因素确定,并设立高危补助。单位专职消防队组建单位,可参照政府专职消防员的工资标准,确定专职消防员的工资待遇水平,并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职业特点相适应。

  (三)落实社会保险和职业健康保障。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专职消防员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探索建立年金和补充医疗保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职业健康检查制度,建立职业健康档案。

  (四)健全激励和职业优待机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政府专职消防队伍纳入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表彰奖励范围。各级政府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对在防火、灭火、抢险救援等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或显著成绩的其他多种形式消防队伍集体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消防救援机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工会组织要积极组织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开展职业技能竞赛,鼓励多种形式消防队伍立足岗位开展“小发明、小创造、小革新、小设计、小建议”活动,支持创建创新工作室,并按规定给予相应表扬奖励。各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消防救援职业特点,建立健全政府专职消防员社会优待保障制度。

  (五)落实伤亡抚恤待遇。对在参加灭火及应急救援或业务训练等活动中因工受伤、致残或牺牲的多种形式消防队伍人员,应当按照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予以工伤、医疗、抚恤待遇;符合评定烈士条件的,按照《烈士褒扬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申报评定;被评定为烈士的,其遗属享受烈属待遇。鼓励建立公益性基金,对因工受伤、致残、牺牲和被评定为烈士的多种形式消防队伍人员给予经济补助。

  (六)健全职业发展和退出机制。建立与消防救援职业特点相适应的职业发展和退出机制,具体办法由消防救援机构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制定。鼓励和支持符合条件的专职消防员参加各类职业技能培训和北京市应急专业职称评定。用人单位应当安排达到一定工作年限、符合相关条件的专职消防员培训后转任其他岗位。对具有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或北京市应急专业职称的专职消防员,合同期满另谋职业的,可作为社会消防行业人员推荐从事企事业单位消防安全工作。符合退休条件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退休手续。

  (七)减免消防车辆购置税和通行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和相关政策规定,对多种形式消防队伍购置的符合免税办理条件的消防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执行灭火与应急救援任务途中,按照规定免缴泊车(岸)费、车船通行费。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发展的组织领导,及时研究解决工作推进中的重大问题,为推动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发展提供坚强的组织保障;要立足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发展实际,探索创新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力量保障方式。消防救援、发展改革、教育、公安、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交通、卫生健康、退役军人事务、应急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及时研究配套措施,支持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发展。

  (二)强化考核督导。各级政府要将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纳入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考核等考核内容。市防火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要会同市有关部门,对本意见的任务措施进行细化分解,明确责任单位和进度安排,强化督促检查,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三)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等传统媒体及微博、微信、移动客户端等各类新媒体平台,以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广泛宣传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发展的重要意义,大力宣传专职消防员、志愿消防员在灭火和应急救援工作中发挥的重要作用,推动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发展的良好氛围。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发展的意见〉的通知》(京政办发〔2017〕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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