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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减免公用人防工程使用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京人防发〔2022〕30号

  ​北京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减免公用人防工程使用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京人防发〔2022〕30号

  各区人防办、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发建设局: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北京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积极扶持中小微企业生产经营,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继续加大中小微企业帮扶力度加快困难企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措施》(京政办发〔2022〕14号)要求,结合本市人防工程使用管理实际,现将公用人防工程使用费减免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减免对象

  此次公用人防工程使用费减免对象为在京注册或在京纳税并使用本市公用人防工程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小微企业)。

  服务业的范围可通过《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 T4754-2017)及《关于修订〈三次产业划分规定(2012)〉的通知》(国统设管函〔2018〕74号)进行认定。小微企业的范围可参考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官方网站小微企业名录查询模块,或由人防工程使用方提供符合《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关于印发〈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银发〔2015〕309号)划型标准的证明材料予以认定。

二、减免要求

  2022年本市被列为疫情中高风险地区(以“国务院客户端小程序”公布为准)所在区的公用人防工程,合同约定使用期超过(含)1年的,根据人防工程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费标准减免2022年6个月的使用费;其他地区减免3个月使用费。减免工作应在本通知发布后2个月内基本完成;本通知发布后新增中高风险地区需要补充减免至6个月的,自列为中高风险地区起2个月内完成。合同约定2022年内使用期不满1年的,根据合同使用期按比例享受减免。使用合同已涉及免租期等特殊情形的,由双方协商约定。

三、减免方式

  各区人防工程主管部门可采取免收、退还等方式减免公用人防工程使用费。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按照减免标准采取免费延长合同使用期等其他方式实施。

四、减免流程

  (一)告知

  各区人防工程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主动将减免政策、申请流程、申请材料要求、联系方式等信息告知公用人防工程使用单位。

  (二)申请

  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向各区人防工程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要求及时提供小微企业相关证明材料,包括减免申请表、营业执照和使用合同复印件、小微企业名录查询结果复印件(加盖公章),并对提供上述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如无法提供查询结果的,应与人防工程主管部门商定其他便捷高效的认定方式。

  (三)受理

  各区人防工程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减免申请并告知审核结果。对于不符合减免条件的,应及时告知并做好政策解释。

  (四)减免

  各区人防工程主管部门履行相关决策程序后,与符合条件的使用单位签订减免协议,做好相关材料存档,并根据约定减免人防工程使用费。

五、有关要求

  (一)明确责任分工

  各区人防工程主管部门是落实公用人防工程使用费减免工作的实施主体,应严格落实使用费减免工作,做到应减尽减。

  (二)建立工作机制

  各区人防工程主管部门对本区人防工程使用情况进行梳理统计,制定使用费减免工作方案,明确责任部门,强化监督管理,优化减免程序,主动向使用方公开联系方式、工作流程和申报材料要求等信息,认真做好政策解答,提高减免效率。

  各区人防工程主管部门填写《公用人防工程使用费减免工作联络表》,5月27日前报送至市人防办工程处(电子版发送至邮箱:dkb@rfb.beijing.gov.cn)。

  各区公用人防工程使用费减免工作进展情况每月汇报,于每月1日前填报《公用人防工程使用费减免统计表》报送至市人防办工程处(传真83116166),电子版发送至上述邮箱。

  (三)依法合规操作

  各区人防工程主管部门应主动与区财政局沟通,向区政府报备人防工程使用费减免事宜。在使用费减免工作中应坚决防范违法违纪违规操作,严防利益输送、滥用职权、以权谋私、暗箱操作等行为,做好档案留存,接受专项督导检查。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1.公用人防工程使用费减免工作联络表(略)

  2.公用人防工程租金减免申请表(略)

  3.中小企业划型标准(略)

  4.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略)

  5.三次产业划分规定(略)

  6.公用人防工程使用费减免统计表(略)

北京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2022年5月20日

  (注:附件请登录北京市人民防空办公室网站查询)

  附件:公用人防工程使用费减免工作联络表等6个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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