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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北京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公共建筑电耗限额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京建法〔2020〕5号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北京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2020/5/28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北京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公共建筑电耗限额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京建法〔2020〕5号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本市公共建筑节能管理,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发展改革委、市城市管理委、市机关事务管理局修订了《北京市公共

  建筑电耗限额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北京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2020年5月28日

  北京市公共建筑电耗限额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公共建筑节能管理,降低能源消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依据《北京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56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公共建筑能耗限额和级差价格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京政办函〔2013〕43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建筑电耗限额管理实施对象的确定、电耗限额管理基础信息的采集与更新、限额的确定与考核、考核不合格建筑的能源审计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市公共建筑电耗限额管理的实施对象(以下简称实施对象)为:

  (一)独立电耗计量及结算的单体建筑,建筑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上(含)且公共建筑面积占单体建筑总面积50%以上(含)的公共建筑。

  (二)共用电耗计量及结算装置的群体民用建筑中,至少有一栋单体建筑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上(含)且公共建筑面积占群体建筑总面积50%以上(含)的,实施对象为整个群体建筑。

  (三)保密单位除外。

  第四条 本市公共建筑电耗限额管理对象为与电力公司结算电费的自然人或法人主体(以下简称电费结算单位,即公共建筑所有权人、运行管理单位或使用单位)。鼓励单体建筑安装电耗结算装置,逐步实现对单体建筑进行管理。

  第五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本市公共建筑能耗限额管理工作的综合协调、公共建筑电耗限额的确定及监督管理。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科学技术研究所受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委托负责具体实施。

  市城市管理委负责将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电费结算单位优先列入有序用电范围,《有序用电管理办法》(发改运行〔2011〕832号)中明确的优先保障用户除外。

  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本市公共机构电耗限额管理和监督工作;负责协调中央在京公共机构开展电耗限额工作。

  市教委、市商务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卫生健康委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开展相关工作。

  第六条 公共建筑电耗限额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各区政府负责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公共建筑电耗限额管理工作,各区住房城乡(市)建设委及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发建设局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公共建筑电耗限额管理工作,并指导、监督电费结算单位开展能源审计和公共建筑节能改造等工作。

  第七条 电费结算单位应定期登录北京市公共建筑能耗限额管理信息平台(以下简称管理平台,从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官网“网上办事大厅”进入),进行公共建筑基础信息的填报和电耗限额的确认,并做好节能降耗工作。

  第八条 每年12月31日前,市电力公司与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签订保密协议,市电力公司根据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提供的用户明细,在次年1月31日前,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提交对应用户上一年度的电量数据。

  第九条 市、区住房城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选择技术支撑单位。

  第十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于每年3月底前将列入本市电耗限额管理的建筑物及电费结算单位的名单通过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官网进行公示。

  第十一条 公共建筑基础信息发生变更的,由电费结算单位在变更当年登录管理平台提出变更申请,经各区住房城乡(市)建设委及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发建设局审核后,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在管理平台中进行变更。

  第十二条 公共建筑电耗限额依据本建筑历史用电量和本市同类型建筑单位面积电耗平均水平确定(见附件1);公共建筑能耗限额依据建筑面积和本市同类型建筑能耗指标确定(见附件2)。

  第十三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于每年3月底前通过管理平台发布电耗限额,公布电费结算单位的实际电耗数据、本年度电耗限额、上一年度全市同类公共建筑单位面积电耗平均水平及能耗指标。

  第十四条 电费结算单位应在限额发布后1个月内登录管理平台进行限额确认。对逾期未确认的,系统自动确认限额。

  第十五条 因建筑面积、使用功能、用能结构等发生较大变化需对年度限额值进行调整的,电费结算单位需在限额值发布后1个月内通过管理平台递交调整申请。经区住房城乡(市)建设委及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发建设局初审和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复审,在提交调整申请1个月内,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予以调整。

  第十六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根据上一年度实施对象的限额执行情况,会同有关部门对实施对象进行考核,确定考核优秀和考核不合格建筑,并通过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官网向社会公布。

  考核优秀建筑为本年度用电量不超限额且单位面积电耗在同类型建筑中处于前5%的建筑。

  考核不合格建筑为本年度用电量超出电耗限额20%,同时超过能耗限额20%的建筑。

  电费结算单位如有异议,可于考核名单公布之日起1个月内通过管理平台提出复核申请,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在1个月内予以复核。

  第十七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城市管理委、市机关事务管理局会同相关部门对考核优秀建筑进行通报表扬,对考核不合格建筑的电费结算单位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整改。考核不合格的电费结算单位,当年不得参加市、区级文明机关、文明单位、能效领跑者评选;考核不合格的公共建筑,不得参评绿色建筑评价标识。

  第十八条 市、区住房城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公共建筑执行电耗限额的情况组织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执行限额管理的公共建筑电费结算单位予以通报批评。

  第十九条 考核不合格建筑,由市、区住房城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所有权人实施能源审计,《能源审计报告》须经区住房城乡(市)建设委及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发建设局初审后,报送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属于重点用能单位的所有权人,应同步将《能源审计报告》报送市发展改革委。

  第二十条 开展能源审计,可自主选择第三方能源审计单位,并依据现行《公共建筑能源审计技术通则》(DB11/T1007)中的“简单审计”或以上标准执行。

  第二十一条 对未按照要求进行能源审计、未按照规定报送能源审计结果或者报送虚假能源审计报告的,依据《北京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办法》,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 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市城市管理委将其优先列入有序用电范围,《有序用电管理办法》(发改运行〔2011〕832号)中明确的优先保障用户除外。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北京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责令其改正,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公共建筑电耗限额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建法〔2014〕17号)同时废止。

  附件:1.电耗限额确定方法

  2.能耗限额确定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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