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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发展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 北京市生态环境局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建筑垃圾分类消纳管理办法(暂行)的函 京管发〔2018〕142号

  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发展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 北京市生态环境局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建筑垃圾分类消纳管理办法(暂行)的函

京管发〔2018〕142号

  各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各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本市建筑垃圾管理,加快积存拆除垃圾的清理和资源化处置,推进循环利用,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建筑垃圾治理试点工作的通知》(建城函〔2018〕65号),市城市管理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关于印发北京市建筑垃圾治理实施方案的函》(京管函〔2018〕366号)等文件精神,制定了《北京市建筑垃圾分类消纳管理办法(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认真落实。

  此函。

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

北京市生态环境局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

2019年1月11日

北京市建筑垃圾分类消纳管理办法(暂行)

  为进一步加强本市建筑垃圾管理,加快拆除垃圾的清理和资源化处置,推进循环利用,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建筑垃圾治理试点工作的通知》(建城函〔2018〕65号),市城市管理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关于印发北京市建筑垃圾治理实施方案的函》(京管函〔2018〕366号),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废弃物资源化综合利用工作的意见》(京建法〔2018〕7号)等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一、建筑垃圾强制分类处置

  按照工程渣土、拆除垃圾、施工垃圾、装修垃圾对建筑垃圾实施大类分流,其中:

  (一)工程渣土。以工程回填、绿化回填、堆山造景、微地形或坑矿修复等综合利用处理方式为主,进入建筑垃圾简易填埋场处置为辅,禁止进入临时性或固定式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置设施。

  (二)拆除垃圾。以现场资源化处置为主、固定式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置工厂处置为辅,短期内无法处置完成的可暂时存放。除东城区、西城区外,其他区原则上不得跨区处置,确需跨区处置的,应取得处置地点区政府同意。

  (三)施工垃圾。朝阳区、海淀区、丰台区、石景山区、大兴区、房山区内工程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废弃物优先进入本区固定式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置工厂,暂时无法处置的,可进入本区临时性资源化处置设施。其他区施工垃圾按区城市管理部门规定,可选择进入临时性资源化处置设施。

  (四)装修垃圾。朝阳区、石景山区、昌平区、房山区试点利用固定式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置工厂或具备装修垃圾处置工艺的临时性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置设施协同处置装修垃圾,其他区装修垃圾按照城市管理部门规定,到指定建筑垃圾简易填埋场暂时存放。

二、加快积存拆除垃圾清理

  (一)规范设置拆除垃圾暂时存放点位。各区应结合本区实际设置建筑垃圾堆放点位,并满足相关部门要求,具体设置标准满足建筑垃圾暂时存放场地设置规范(见附件)。暂时存放场应由资源化处置企业负责管理运行,并告知所在地街乡镇政府、区城市管理委、区规划自然资源部门和区生态环境局,暂时存放场设置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年。

  (二)加快推进积存拆除垃圾清理工作。2019年8月底前,各区积存的拆除垃圾能够在现场资源化处置的应全部处置完毕,实现场平地净;确实无法在现场完成处置的,应统一清理至暂时存放点位。

  (三)做好扬尘污染防控工作。建筑垃圾处置场所和暂时存放场应做好扬尘控制,按要求安装扬尘在线监控设备,并与相关部门联网;应做好路面硬化,其中场区原有硬化道路应保留;场区没有硬化道路的,应采用再生骨料铺设,并分层压实,进行简易硬化;应对非作业的面进行覆盖或喷洒抑尘剂;运输车辆应符合标准,并做到密闭;严禁接收餐厨垃圾、再生资源、有害垃圾、其他生活垃圾等固体废弃物,因历史原因在处置场内遗留的其他固体废弃物须限期清理。

三、建筑垃圾再生产品强制应用

  (一)严格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废弃物资源化综合利用工作的意见》(京建法〔2018〕7号),本市政府财政性资金及国有单位资金投资控股或占主导地位的建设工程,在技术指标符合设计要求及满足使用功能的前提下,率先在指定工程部位选用再生产品,其中市政、交通、园林、水务等市级工程,按照最新发布的《建筑垃圾废弃物再生产品主要种类及应用工程部位》要求,指定工程部位选择的再生产品替代使用比例不低于10%。各相关行业管理部门按照工程监管权限对再生产品使用情况进行监管。

  (二)落实北京市疏解整治促提升专项行动办公室《关于推进大型政府投资项目使用建筑垃圾再生产品的通知》(京疏整促办〔2018〕1号),市区两级发展改革部门,对未审批的政府投资项目,在评估过程中,应充分考虑使用建筑垃圾再生产品增加的投资,根据既定的项目投资支持政策予以支持;对于完成审批且根据实际情况具备调整优化设计的项目,发展改革、规划自然资源、园林绿化、交通、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支持项目单位根据实际情况使用建筑垃圾再生产品,合理调整优化设计方案,完成项目设计变更,并对相关批复予以调整,增加的投资按照项目既定的投资支持政策予以支持,并在项目施工、建设、竣工验收等环节予以支持和指导。

  (三)各区参照市级要求,提出本区建筑垃圾再生产品强制应用要求。资源化处置企业结合所在地区工程情况,生产本地区需求量大的产品,保障产品质量,且产品定价符合市场规律。

四、文件有效期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有效。

  附件:建筑垃圾暂时存放场地设置规范

附件

建筑垃圾暂时存放场地设置规范

  一、暂时存放场可选择临时用地,宜优先选用废弃的采矿坑,避让生态保护红线、水源保护区。

  二、暂时存放场主体设施包括围挡设施、分类堆放区、场区道路等,如设置在废弃矿坑及其他低洼地点,应具有地基处理。

  三、暂时存放场堆放区应采取有效的防尘、降噪措施。露天堆放的建筑垃圾应及时遮盖,堆放区地坪标高应高于周围场地至少0.15米。四周应设置排水沟或雨水收集池,满足场地雨水导排要求,避免土壤和地下水污染,收集的雨水可用于车辆冲洗或场地喷淋使用。

  四、建筑垃圾堆放高度高出地坪不宜超过3米,如超过3米,应进行堆体和地基稳定性验算,保证堆体和地基的稳定安全。如堆放场地附近有挖方工程,应进行堆体和挖方边坡稳定性验算,保证挖方工程安全。

  五、暂时存放场应合理设置进出口,进出口有车轮冲洗设施、计量设施和监控设备。

  六、暂时存放场可根据预期后端处理设施的要求,配备相应的预处理设施,预处理设施宜封闭,并采取有效的防尘、降噪措施。

  七、暂时存放场应配备装载机、推土机、洒水及雾炮机等作业和降尘机械,配备机械数量应与作业需求相适应。

  八、暂时存放场应落实建筑垃圾运输车辆“进门查证、出门查车”要求。

  九、做好场区道路硬化,其中原有硬化道路应保留,场区没有硬化道路,应采用再生骨料铺设,并分层压实,进行简易硬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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