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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关于优化外埠勘察设计企业进京从事勘察设计活动管理工作的通知 市规划国土发〔2018〕212号

  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关于优化外埠勘察设计企业进京从事勘察设计活动管理工作的通知

市规划国土发〔2018〕212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推动建筑市场统一开放若干规定的通知》(建市〔2015〕140号)精神,加快转变政府职能,优化外埠勘察设计企业进京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服务,促进统一开放的工程勘察设计市场建设。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优化外埠勘察设计企业进京承揽业务办事流程

  (一)调整信息报送方式。将外埠勘察设计企业信息报送由前置管理变为后置报送,即由原来在参与投标阶段报送相关信息,调整为在承接勘察设计项目后(依法需要招标的项目取得中标通知书和招投标备案登记表,依法不需招标的项目签订勘察、设计合同)10个工作日内报送企业基本信息。

  (二)减少基本信息报送内容。按照《关于推动建筑市场统一开放的若干规定》的有关要求,将报送基本信息内容调整为: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乙级及以下企业首次报送需要提供)、企业诚信守法承诺书(附件1)、在本地承揽业务负责人的任命书及身份信息、联系方式(附件2)及《外埠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信息汇总表》(附件3)。

  (三)优化信息共享机制。外埠勘察设计企业可登录网站(http://www.ccir.com.cn/)在“下载中心”栏目下载外省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进京登记管理系统(免费版),如实填写企业、从业人员以及工程项目信息并上报。

二、明确外埠勘察设计企业进京承揽业务相关要求

  (一)确保信息报送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外埠勘察设计企业应当对报送信息的真实性负责。相关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告知我委并进行信息变更。

  (二)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我市相关管理规定。

  外埠勘察设计企业应当依法依规开展勘察设计活动,在其资质等级规定的范围内承揽业务,不得以分支机构的名义签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合同和出具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成果文件;应当对勘察、设计文件质量负责,所提供的勘察设计文件应符合国家和我市规定的工程建设规范标准和深度要求,并提供施工现场技术服务,保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应当配合主管部门依法开展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相关勘察、设计成果文件。

三、加强外埠勘察设计企业诚信及从业行为的监管

  (一)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以施工图审查为抓手,强化信息报送入库人员比对和标准规范审查,督促外埠勘察设计单位落实质量责任。对未按规定报送企业基本信息、发生违法违规行为或报送信息弄虚作假的外埠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将其行为记入企业不良记录,并依法采取通报批评、市场禁入等处理措施,同时在我委网站向社会公布。

  (二)建立外埠勘察设计企业负面清单抄报机制。对发生违法违规行为或报送虚假信息的外埠勘察设计企业,我委将及时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及企业注册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通报相关情况和处理意见。加强联动监管,共同维护勘察设计市场秩序。

  四、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实施。原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关于发布施行<外埠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进京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管理办法>的通知》(市规发〔2008〕738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1:企业诚信守法承诺书

  附件2:承揽业务负责人任命书

  附件3:外埠建筑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信息汇总表

下载附件
(1)关于优化外埠勘察设计企业进京从事勘察设计活动管理工作的通知 —企业诚信守法承诺书.doc
(2)关于优化外埠勘察设计企业进京从事勘察设计活动管理工作的通知 —承揽业务负责人任命书.doc
(3)关于优化外埠勘察设计企业进京从事勘察设计活动管理工作的通知 —外埠建筑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信息汇总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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