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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调整北京市建筑业企业部分从业人员考试报名有关工作的通知 京建法〔2017〕19号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调整北京市建筑业企业部分从业人员考试报名有关工作的通知

京建法〔2017〕19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建筑业企业从业人员考试报名工作,简化办事流程,提高办事效率,根据《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17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建质〔2015〕206号)、《关于贯彻实施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现场专业人员职业标准的意见》(建人〔2012〕19号)的有关规定,现对我市建筑业企业部分从业人员考试报名工作进行调整,具体通知如下:

一、考试对象

  (一)我市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三类人员”);

  (二)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现场专业人员(以下简称“专业人员”)。

二、报考条件

  (一)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报考条件:

  1.企业工商注册地在本市的建筑施工企业在职人员;

  2.与所在企业确立劳动关系,经所在企业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合格;

  3.遵纪守法,身心健康,符合相关岗位规定的年龄要求;

  4.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应为大专以上学历、中级以上职称(法定代表人除外);项目负责人应取得建造师注册证书;建筑施工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具有中专(含高中、中技、职高)及以上文化程度或初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从事施工管理工作两年以上。

  (二)现场专业人员考试报考条件:

  1.在本市从业的建筑施工企业在职人员;

  2.遵纪守法,身心健康,符合相关岗位规定的年龄要求;

  3.应具有中等职业(高中)教育及以上学历,并具有一定实际工作经验。

三、报考材料

  (一)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报考材料:

  1.考试报名表1份(须加盖聘用单位公章);

  2.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1份;

  3.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4.企业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除外)提交大专以上学历、中级以上职称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法定代表人提交企业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1份;专职安全员提交中专(含高中、中技、职高)及以上文化程度或初级及以上技术职称原件及复印件1份。

  (二)现场专业人员考试报考材料:

  1.考试报名表1份(须加盖聘用单位公章);

  2.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3.中等职业(高中)教育及以上学历原件及复印件1份。

四、报考方式

  报考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或专业人员考试采取网上报名、现场资格审核的方式,符合条件的报考人员需在规定时间内登录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网站(http://www.bjjs.gov.cn/)-办事大厅系统-考务与证书管理信息系统,网上报名成功后在规定时间内到“考试报名资格审核点”审核报考材料。

  符合以下三种情形之一的考生网上报名成功后即视为审核通过,无需到“考试报名资格审核点”审核报考材料:

  (一)曾参加过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组织考试的人员;

  (二)已具有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申请参加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的人员;

  (三)符合报考条件且经“考务与证书管理信息系统”比对,考生单位信息与社保权益记录信息一致的人员。

五、其他事项说明

  (一)用人单位应对报考人员基本信息的真实性负责,考试报名表须由本人工作单位盖章且由本人签字并签署承诺,承诺所填信息真实、完整、有效;对提供虚假报考材料的单位将在全市范围内进行通报批评,并对考生本人作出停考一年的处理。

  (二)在开展上述人员考试报名工作中,我委与任何培训机构均无合作关系,不组织培训且不指定任何培训机构。

  (三)以下文件已于2017年8月22日废止:

  1.《关于规范住房城乡建设委及所属单位培训办班行为的通知》(京建发〔2010〕226号);

  2.《关于做好北京市建设类培训机构综合办学水平评估工作的通知》(京建发〔2011〕271号)。

  (四)此前我委所发通知的内容与本通知不一致的,均以本通知为准。本通知自2018年1月1日起实施。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7年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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