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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通州区人才公寓管理办法的通知 通政办发〔2017〕4号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通州区人才公寓管理办法的通知

通政办发〔2017〕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各区属机构: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通州区人才公寓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2月22日

通州区人才公寓管理办法

  为加快聚集符合北京城市副中心建设需要的各类优秀人才,解决好通州区人才创业和就业初期的住房困难问题,营造更加有利于人才聚集和人才扎根的良好生活环境,根据《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及配租管理办法》、《北京市通州区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2010-2020年)》和《通州区高层次人才认定标准》,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通州区人才公寓是专项用于人才居住的租赁住房。人才公寓根据北京城市副中心经济发展需要和人才战略要求,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通过社会机构运行管理,以低于市场同类房屋的租赁价格,提供给符合《通州区高层次人才认定标准》的人才作为临时周转性住房使用。

  第二条 通州区人才公寓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只租不售、周转使用”的原则。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三条 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人才公寓政策和重大事项的协调决策,指导人才公寓相关工作有序开展。其他各有关单位要配合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完成好本部门的工作任务。

  第四条 区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人才公寓房源筹集和建设。下设区人才公寓管理办公室,负责制定人才公寓管理实施细则,以及具体做好人才公寓管理工作。

  第五条 区人力社保局负责做好园区外用人单位人才公寓申请人复审工作。

  第六条 中关村科技园区通州园管委会负责做好园区内用人单位人才公寓申请人复审工作。

  第七条 区财政局负责提供资金支持。

第三章 房源筹集

  第八条 人才公寓的房源筹集以政府为主导,支持和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按照接近行政办公区、产业园区等人才聚集度较高区域的原则,多方式多渠道筹集人才公寓。

  第九条 人才公寓房源包括:区财政出资收购的人才公寓、区住房城乡建设委调剂的部分房源及各乡镇、产业园区筹集的合法住宅项目。

  第十条 各乡镇、产业园区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筹集房源作为人才公寓,用于优先满足本区域人才的住房需求。自行筹集的人才公寓配租和管理工作由各乡镇、产业园区报区人才公寓管理办公室备案后,参照本办法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人才公寓的设计、施工、选材,由区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指导、监督,房屋产权单位或房产经营单位负责装修,并配备必要的家具家电等,达到拎包入住的条件。

第四章 申请条件

  第十二条 人才公寓以家庭为单位,由人才提出申请,每个家庭只能承租一套人才公寓。

  第十三条 申请人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属于《通州区高层次人才认定标准》规定的人才。

  (二)到通州区创业或与通州区用人单位依法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

  (三)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在通州区内无住房。

  (四)所在单位为通州区属机关事业单位或在通州区办理工商注册、税务登记和社会保险登记的企业。

  (五)申请人需自首次在通州区缴纳社会保险之日起,2年内提出申请。

第五章 配租流程

  第十四条 每年年初,由区人才公寓管理办公室对全区人才公寓房源进行统计,并在全区范围内发布人才公寓申请通知。

  第十五条 各用人单位负责本单位人才的组织申报工作,并对申请人情况进行初审。

  第十六条 产业园区用人单位(不含各园区管委会)的申请人由中关村科技园区通州园管委会进行复审,其他用人单位(含各园区管委会)的申请人由区人力社保局进行复审。

  第十七条 复审结果由区人才公寓管理办公室进行汇总并排序,提出房屋配租和优惠方案。

  第十八条 对拟享受房屋配租或租金补贴的人才进行为期7个工作日的社会公示。公示如有异议,由区人才公寓管理办公室进行核查,情况属实的,取消申请人申请资格。公示无异议,由区人才公寓管理办公室将房屋配租和优惠方案报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第十九条 审批通过后,由区人才公寓管理办公室负责通知申请人,并办理相关配租手续。

第六章 优惠方式及标准

  第二十条 人才公寓实行“市场定价、按需优惠、租补分离”的优惠方式。符合申请条件的人才,均可申请房屋配租优惠方式。其中,第一至第四层级人才,可根据需求选择房屋配租或租金补贴优惠方式,两种优惠方式不可同时享受,优惠方式在优惠期内可根据人才申请变更一次。

  第二十一条 对选择房屋配租优惠方式的人才,给予相应面积的租金减免优惠。根据人才所属层级,分别对第一至第六层级人才,给予最高100平方米、80平方米、70平方米、60平方米、50平方米、40平方米的租金减免优惠。减免部分以外的剩余租赁面积,按照同地段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收取。

  第二十二条 对选择租金补贴优惠方式的人才,给予相应面积的租金补贴。根据人才所属层级,分别对第一至第四层级的人才给予最高100平方米、80平方米、70平方米、60平方米的租金补贴。租金补贴按月发放,标准按照通州区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周边市场租金标准的平均值×补贴面积×80%计算。

  第二十三条 房屋配租优惠期限一次最长为3年。到期后如需继续租住人才公寓,须按程序办理登记、审核手续,第二次优惠期限不超过2年,到期后不再接受续租申请。租金补贴优惠期限为5年,到期后不再接受申请。同一申请人享受两种优惠方式的优惠期限累计不得超过5年。

第七章 运营管理

  第二十四条 人才公寓的产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应当负责房屋及其配套设施的维修养护,确保房屋的正常使用。

  第二十五条 政府投资建设的人才公寓运营养护费用由区财政负责提供资金支持;各乡镇、产业园区筹集的人才公寓运营养护费用由房屋产权单位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承担。

  第二十六条 入住人才公寓的人才应按照合同要求,按时缴纳租金及水、电、燃气、有线电视、电信、卫生等其他相关费用。

  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应对本单位租住人才公寓的人才实行动态管理,出现离职、外调、获得住房、违法违纪等情况应及时上报区人才公寓管理办公室。

  第二十八条 优惠期内,每年由区人力社保局、中关村科技园区通州园管委会负责对享受优惠政策的人才进行资格审核,由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对资格审核通过的人才进行房产核查。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用人单位在申请过程中出现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经查实,收回已配租的人才公寓,并取消该单位人才5年内申请人才公寓的资格。

  第三十条 人才公寓申请人出现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享受优惠的,终止其资格。对于已入住人才公寓的人才,收回已承租人才公寓,并按市场价格追缴租金;对于已享受租金补贴的人才,停止租金补贴发放,并追缴已发放的租金补贴。

  第三十一条 具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区人才公寓管理办公室有权解除房屋租赁合同或终止发放租金补贴:

  (一)本人离职且不在通州区工作的;

  (二)本人及其家庭成员通过购买、受赠、继承等形式在通州区获得住房的;

  (三)本人所在单位注册地或纳税地迁出通州区的;

  (四)转租、转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人才公寓的;

  (五)擅自改变该房屋居住用途或房屋结构的;

  (六)损坏承租房屋,未在产权单位要求的期限内修复或赔偿的;

  (七)连续两个月未按期缴纳房租的;

  (八)欠缴相关费用,给房屋产权单位或管理单位造成损失的;

  (九)无正当理由连续空置3个月以上的;

  (十)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

  (十一)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或合同约定的情形。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面向社会进行为期30天的公布,公布期满后施行,《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通州区人才公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通政发〔2013〕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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