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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关于加强建设工程中的地基处理工程设计质量管理的通知 市规法〔2016〕1号

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关于加强建设工程中的地基处理工程设计质量管理的通知

市规法〔2016〕1号

  各有关单位:

  地基处理工程具有永久性、隐蔽性、难修复等特点,其质量直接影响建设工程整体质量安全。为加强北京地区地基处理工程设计质量管理,保障地基处理工程质量安全,依据《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技术标准,结合北京地区实际情况,现将加强建设工程中的地基处理工程设计质量管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指的地基处理工程设计是指在建设工程设计阶段,为满足地基承载力、变形和稳定性要求,按相关规范对支承基础的土体或岩体进行处理的设计活动(不包括主体设计单位对局部不均匀或软弱地基提出的换填或压实地基处理设计)。

  二、建设单位应依法委托具备岩土工程设计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进行地基处理工程设计。地基处理工程设计单位应在地基处理工程设计文件上加盖勘察文件专用章,并对设计质量负责。地基处理工程设计项目负责人应当具有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或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资格,并在设计文件上加盖注册章。

  三、建设单位应将地基处理工程设计、审查等所需费用列入工程概算。

  四、地基处理工程应遵守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

  五、勘察单位在编制勘察文件时,应提出地基处理建议,建议应合理、可行且有针对性。

  六、建设工程项目主体设计单位应提供上部结构类型,基础形式,基础埋深、基础平面布置及荷载分布等设计条件,并提出地基处理范围及地基承载力、变形和稳定性等设计要求(主体设计单位需提供的设计依据资料清单,附件),并由结构专业负责人对地基处理工程设计要求进行签字确认。

  七、地基处理工程设计文件主要应包括地基处理工程设计施工图和计算书。其中,地基处理工程设计施工图应包括:

  1.主体设计单位提出的设计要求。

  2.场地工程地质、水文地质与周边环境条件。

  3.地基处理方案和地基处理设计参数。

  4.施工技术要求、检测技术要求、工程监测要求等。

  八、地基处理工程设计文件应报送我市认定的勘察类审查机构审查,原则上应委托原勘察文件审查机构审查。地基处理工程设计文件未经审查合格,不得使用。建设单位应在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完成前,向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提供地基处理工程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

  九、工程实施过程中涉及重要的地基处理工程设计文件变更的,建设单位应当将修改后的地基处理工程设计文件送原审查机构审查,并将审查意见书面告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

  十、建设单位在地基处理工程设计文件报审时,应提供下列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1.地基处理工程设计要求或任务委托书。

  2.地基处理工程设计单位相关资质证明。

  3.岩土工程详细勘察报告及审查合格书。

  4.地基处理工程设计文件。

  5.与地基处理工程审查工作相关的其它资料(如复杂环境工程周边建筑物、市政设施等资料)。

  十一、审查机构应按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要求开展地基处理工程设计文件审查工作,并应及时将已完成审查的地基处理工程设计项目上报政府主管部门进行备案。

  十二、对于重大复杂的地基处理工程设计项目,建设单位可自行组织或委托审查机构组织专家对地基处理工程设计文件的可行性、安全性等进行评审,审查机构应对专家评审意见的落实情况进行审查。

  十三、我委将定期对地基处理工程设计文件质量进行抽查,对检查发现违反法律法规和本通知要求的相关单位和个人,将依法进行查处,造成质量安全事故的,将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法律责任。

  十四、本通知自2016年10月1日起实施。2016年10月1日后报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项目,如涉及到地基处理的建设工程项目,应严格执行本通知要求。

北京市规划委员会

2016年7月13日

  附件1:主体设计单位需提供的设计依据资料清单

下载附件
(1)附件1:主体设计单位需提供的设计依据资料清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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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规划委员会  市规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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