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物业服务评估监理机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建法〔2016〕11号
各区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市物业服务评估监理协会,各有关单位:
自2010年《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市政府第219号令)确定物业服务评估监理制度以来,经过5年多的发展,物业服务评估监理市场已日趋成熟。为进一步推动物业服务评估监理市场化发展,加强物业服务评估监理机构管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建设单位在办理商品住宅预售许可或现房销售前,可以在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物业服务评估监理机构名录中自行确定物业服务评估监理机构对前期物业服务费用进行评估。
二、本市建立物业服务评估监理机构信用档案。市及区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将加强对物业服务评估监理机构的经营行为监管,对违反本市相关规定开展评估监理业务,出具有偏向性、虚假内容、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评估监理报告等行为,将依法予以查处,记入企业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布。
三、本通知自6月1日起实施,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评估监理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建法〔2011〕2号)同时废止。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6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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