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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市场租房补贴申请条件及市场租房补贴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建法〔2015〕19号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市场租房补贴申请条件及市场租房补贴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建法〔2015〕19号

  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东城、西城区住房城市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房地局),各区县财政局:

  为进一步完善住房保障制度,加快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本市支持符合规定条件的家庭通过租赁市场解决住房问题,政府按规定提供市场租房补贴。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指导意见》(建房〔2015〕4号)、《住房城乡建设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做好住房救助有关工作的通知》(建保〔2014〕160号),经市政府批准,现就市场租房补贴申请条件及市场租房补贴标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市场租房补贴申请条件

  (一)城六区和门头沟区、通州区、顺义区、大兴区、房山区、昌平区的城镇户籍家庭同时具备以下三项条件的,可以申请市场租房补贴:

  1.申请当月前12个月家庭人均月收入不高于2400元;

  2.申请家庭成员在本市均无住房;

  3.3人及以下家庭总资产净值57万元及以下,4人及以上家庭总资产净值76万元及以下。

  符合上述申请条件的家庭租赁的住房须符合居住房屋租赁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具备有效的房屋权属证明或者房屋合法来源证明等材料。

  (二)怀柔、平谷、密云、延庆等4个区县的城镇户籍家庭,申请市场租房补贴的家庭人均月收入、家庭总资产净值条件由区县人民政府自行确定,其余条件与上述各区一致,报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市财政部门批准后实施。

二、市场租房补贴标准

  市场租房补贴标准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房屋市场租金水平、保障家庭人口结构、收入水平等因素分档确定。

  (一)除怀柔区、平谷区、密云县、延庆县外,其他各区实行统一的市场租房补贴标准,具体见下表:

全市(除怀柔、平谷、密云、延庆)市场租房补贴标准

  单位:元/月

  补贴对象 2人及以下户 3人及以上户

  民政部门认定的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 1600 2000

  民政部门认定的城市低收入家庭 1400 1800

  人均月收入1200元及以下的家庭 1100 1400

  人均月收入在1200元(不含)至1600元(含)之间的家庭 800 1000

  人均月收入在1600元(不含)至2000元(含)之间的家庭 400 500

  人均月收入在2000元(不含)至2400元(含)之间的家庭 200 200

  市场租房补贴家庭租赁住房的租金超过该户租房补贴标准的,按租房补贴标准确定租房补贴,超出部分由其自行承担;低于租房补贴标准的,按租赁住房租金金额确定租房补贴。

  (二)怀柔、平谷、密云、延庆等4个区县的市场租房补贴标准,由区县人民政府自行确定,报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市财政部门批准后实施。

  三、市场租房补贴申请条件及市场租房补贴标准实行动态管理,根据本市经济状况、保障家庭收入水平、房屋市场租金水平等变动情况适时调整。有条件的区县可进一步放宽申请条件或提高租房补贴标准,所需资金由区县人民政府负担,报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市财政部门备案后实施。

  四、本通知实施后,本市不再受理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申请。符合规定条件且承租市场住房的家庭,通过申请市场租房补贴予以保障。对于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家庭,各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仍按照原廉租住房政策的相关规定发放补贴。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家庭取得市场租房补贴资格后,再按有关规定领取市场租房补贴。

  五、本通知自2015年11月16日起实施。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

2015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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