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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房产测绘管理工作的通知 京建法〔2014〕22号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房产测绘管理工作的通知

京建法〔2014〕22号

  各房产测绘单位、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各有关单位:

  本市房产测绘市场放开以来,房产测绘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显著提高,对房屋管理工作发挥了重要的基础性作用。与此同时,房产测绘行为不规范现象也时有发生,损害了房屋所有权人合法权益,影响了行业健康发展。为进一步规范房产测绘行为,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依据《房产测绘管理办法》(建设部、国家测绘局令第83号)、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新修订的《测绘资质管理规定》、《测绘资质分级标准》(国测管发〔2014〕31号)等有关文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房产测绘单位按新资质标准取得测绘资质证书后,应按相应资质等级许可的作业限额与建设单位签订房产测绘合同。合同中应明确楼栋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编号、规划许可面积等信息。

  同一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原则上只能委托同一家房产测绘单位承担测绘工作,因房产测绘单位作业限额等原因无法履行合同的,可以更换房产测绘单位。

  二、建设单位申请房产测绘成果审核(即原房产测绘成果备案)时,除按原规定提交材料外,还应提交测绘资质证书和房产测绘合同。对测绘资质证书已按新资质标准换发的,审核部门应登记合同信息,并核对申请楼栋的规划许可和合同标的建筑面积是否符合作业限额规定。

  三、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申请房产测绘成果审核时可不提交房产测绘合同:

  (一)测绘资质证书未按新资质标准换发,且仍在有效期内的;

  (二)楼栋申请房产测绘成果审核,其合同信息已登记且未发生变化的;

  (三)申请变更已审核的房产测绘成果。

  四、房产测绘合同在测绘资质证书换发前与建设单位签订,因作业限额调整无法继续履行的,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双方当事人应于2014年12月31日前将合同提交审核部门存档,合同内楼栋申请审核时按原有规定办理。

  五、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房产测绘成果审核、预售许可及房屋登记:

  (一)未按照测绘资质许可作业限额签订合同的;

  (二)房产测绘收费标准不符合市发改委《关于测绘产品收费标准的通知》(京发改〔2006〕1009号)规定的;

  (三)存在施测单位挂靠、合同转包等情况的。

  六、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对房产测绘单位实行信用评价制度,建立房产测绘单位信息库。支持房产测绘单位通过兼并、重组扩大规模,提升资质等级,培养品牌企业。

  七、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应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对在面积测算中不执行标准规范、弄虚作假、测算失误等损害权利人权益、扰乱市场秩序的房产测绘单位及时实施行政处罚和处理,限制其测绘成果在房屋管理中使用,并与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加强执法信息共享,实现执法联动。

  八、本通知自2015年1月1日施行。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4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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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键字
  房产  测绘  管理  加强  工作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京建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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