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发布《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许可管理事项程序性规定》的通知
京建法〔2013〕8号
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东城、西城区住房城市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房地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明确审批流程和标准,我委在全面梳理本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承担的审批事项及其办理流程和标准的基础上,对《北京市建设和房屋行政许可管理事项程序性规定》(京建法〔2009〕106号)进行了修订,现予发布施行,并就执行中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市、区两级审批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按照《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许可管理事项程序性规定(2013版)》规定的权限、标准、时限和条件实施行政许可、管理事项。
二、需要增加管理事项或者修改程序性规定内容的,应当严格依法制定有关程序性规定文件,明确办理流程和标准,并经合法性、合理性审查、批准后公布、执行。
三、我委在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委门户网站(www.bjjs.gov.cn)上公布各事项的办事指南、办理部门的地址和联系电话等信息,同时提供程序性规定中涉及的有关格式文本和表格的下载服务。上述公开信息如有变更的,各有关业务处室、单位应及时更新。
四、本程序性规定承诺的办理时限为工作日,自正式受理次日起算。
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将加强对全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审批事项办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凡违反本规定擅自增加审批事项、增加审批条件和环节、延长审批时限的,将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北京市行政问责办法》(市政府令第233号)和其他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许可管理事项程序性规定(2013版)》自2013年5月10日起施行。之前我委有关审批事项办理程序的文件内容与本程序性规定不符的,以本程序性规定的内容为准。
七、《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许可管理事项程序性规定(2013版)》电子版可在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委门户网站(www.bjjs.gov.cn)首页信息公开栏目下载,纸质文本另行印发。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3年4月10日
|
关联内容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