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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执行2012年〈北京市房屋修缮工程计价依据--预算定额〉的规定》的通知 京建法〔2013〕4号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执行2012年〈北京市房屋修缮工程计价依据--预算定额〉的规定》的通知

京建法〔2013〕4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关于颁发2012年〈北京市房屋修缮工程计价依据--预算定额〉的通知》(京建发〔2012〕537号)的精神,我市自2013年4月1日起执行2012年《北京市房屋修缮工程计价依据--预算定额》。为配合2012年《北京市房屋修缮工程计价依据--预算定额》的执行,现将《关于执行2012年〈北京市房屋修缮工程计价依据--预算定额〉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3年3月31日

  关于执行2012年《北京市房屋修缮工程计价依据--预算定额》的规定

  一、2012年《北京市房屋修缮工程计价依据--预算定额》(以下简称2012年房修定额)执行时间

  (一)2013年4月1日(含)以后,凡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新开工的房屋修缮工程,应按2012年房修定额执行。

  (二)2013年4月1日以前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工程已进入招标程序或依法已签订工程施工合同的工程,仍按2005年《北京市房屋修缮工程预算定额》、《北京市房屋修缮工程间接费及其他费用定额》、相关配套管理文件的规定及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执行。专业分包合同的计价依据按总承包合同中计价依据要求执行。

二、工程造价计价程序

  (一)直接费:由直接工程费和措施费组成。其公式为:

  直接费=直接工程费+措施费

  1.直接工程费:是指施工过程中消耗的构成工程实体的各项费用,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其公式为:

  直接工程费=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

  2.措施费:是指为完成工程项目施工,发生于该工程施工前准备和施工过程中非工程实体项目的费用,其公式为:

  措施费=措施费1+措施费2

  其中:措施费1包括模板、脚手架工程的搭拆,按租赁或摊销费用计入不完全价。

  措施费2为其他措施费,包括安全文明施工费,夜间施工费,冬雨季施工费,二次搬运费,临时设施费,施工困难增加费,原有建筑物、设备、陈设、高级装修及文物保护费,高台建筑增加费,超高增加费,施工排水、降水费。计算公式为:

  土建、古建筑工程:措施费2=直接工程费×相应费率

  安装工程:措施费2=人工费×相应费率

  (二)企业管理费:指建筑安装企业组织施工生产和经营管理所需的费用,其公式为:

  土建、古建筑工程:企业管理费=直接费×相应费率

  安装工程:企业管理费=人工费(含措施费中人工费)×相应费率

  (三)利润:指施工企业完成所承包工程获得的盈利,其公式为:

  土建、古建筑工程:利润=(直接费+企业管理费)×相应费率

  安装工程:利润=【人工费(含措施费中人工费)+企业管理费】×相应费率

  (四)规费:是指政府和有关权力部门规定必须缴纳的费用。其公式为:

  规费=人工费(含措施费中人工费)×相应费率

  (五)税金:是指国家税法规定的应计入房屋修缮工程造价内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等,其公式为:

  税金=(直接费+企业管理费+利润+规费)×相应费率

  (六)工程造价:由直接费、企业管理费、利润、规费、税金组成,其公式为:

  工程造价=直接费+企业管理费+利润+规费+税金

三、定额基价与市场价的调整规定

  2012年房修定额中的人工、材料、机械等价格和以“元”形式出现的费用均为定额编制期的市场价格,在编制房屋修缮工程招标控制价或标底、投标报价、工程预算、工程结算时,应全部实行当期市场价格。

  最高投标限价视同招标控制价。

四、措施项目及费用标准的规定

  (一)措施费:按照建办【2005】89号《关于印发〈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精神,其他措施费项目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含临时设施费)应单独列出;按照京建发【2011】206号《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暂行规定》,安全文明施工费(含临时设施费)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

  (二)企业管理费:在编制招标控制价或标底时,企业管理费应按现行费率标准执行;在编制投标报价时,可根据企业的管理水平和工程项目的具体情况自主报价,但不得影响工程质量安全成本。

  2012年房修定额企业管理费中的职工教育经费中已包含一线生产工人教育培训费,一线生产工人教育培训费占企业管理费费率的1.55%,在编制招标控制价或标底、投标报价、工程结算时不得重复计算。

  各专业定额中的现场管理费费率是施工企业内部核算的参考费率,已包括在企业管理费费率中;工程质量检测费费率是计算检测费时的参考费率,已包括在现场管理费费率中;企业内部核算或计算检测费时应以直接费(或人工费)为基数计算。在编制招标控制价或标底、投标报价、工程结算时不得重复计算。

  (三)规费:应按本市现行费率标准计算,并单独列出,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费率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适时发布,进行调整。

  (四)利润:在编制招标控制价或标底时,利润应按现行定额费率标准执行。

  (五)税金:应按现行定额费率标准计算,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

五、风险范围及幅度的约定

  招标文件及合同中应明确风险内容及其范围、幅度,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规定风险范围及幅度。主要材料和机械以及人工风险幅度在±3%~±6%区间内约定。

(一)风险幅度变化确定原则

  1.基准价: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投标报价的具体月份为基准期,与基准期对应的市场价格为基准价。

  基准价应以《北京工程造价信息》(以下简称造价信息)中的市场信息价格为依据确定。造价信息价格中有上、下限的,以下限为准;造价信息价格缺项时,应以发包人、承包人共同确认的市场价格为依据确定。

  2.施工期市场价格应以发包人、承包人共同确认的价格(以下简称确认价格)为准。若发包人、承包人未能就共同确认价格达成一致,可以参考施工期的造价信息价格。

  3.风险幅度的计算:

  (1)当承包人投标报价中的单价低于基准价时,施工期市场价的涨幅以基准价为基础确定,跌幅以投标报价为基础确定,涨(跌)幅度超过合同约定的风险幅度值时,其超过部分按超过风险幅度调整原则的规定执行。

  (2)当承包人投标报价中的单价高于基准价时,施工期市场价的跌幅以基准价为基础确定,涨幅以投标报价为基础确定,涨(跌)幅度超过合同约定的风险幅度值时,其超过部分按超过风险幅度调整原则的规定执行。

  (3)当承包人投标报价中的单价等于基准价时,施工期市场价的涨(跌)幅度以基准价为基础确定,涨(跌)幅度超过合同约定的风险幅度值时,其超过部分按超过风险幅度调整原则的规定执行。

(二)超过风险幅度调整原则

  1.发包人、承包人应当在施工合同中约定市场价格变化幅度超过合同约定幅度的单价调整办法,可采用加权平均法、算术平均法或其他计算方法。

  2.主要材料和机械市场价格的变化幅度小于或等于合同中约定的价格变化幅度时,不做调整;变化幅度大于合同中约定的价格变化幅度时,应当计算超出变化幅度部分的价格差额,其价格差额由发包人承担或受益。

  3.人工市场价格的变化幅度小于或等于合同中约定的价格变化幅度时,不做调整;变化幅度大于合同中约定的价格变化幅度时,应当计算全部价格差额,其价格差额由发包人承担或受益。

  4.人工费价格差额不计取规费;人工、材料、机械计算后发生的价格差额只计取税金。

六、暂估价的调整

  (一)材料(设备)暂估价:在编制招标控制价或标底、投标报价时,应按招标人列出的暂估价计入单价;编制竣工结算时,材料(设备)暂估价若是招标采购的,应按中标价调整;若为非招标采购的,应按发、承包双方最终确认的材料(设备)单价调整。材料(设备)暂估价价格差额只计取税金。

  (二)专业分包工程暂估(结算)价:应包括专业分包工程施工所发生的直接工程费、措施费、企业管理费、利润、规费、税金等全部费用。

  附表1:房修定额造价计算程序表

  附表2:房修定额造价计算程序

  附表3:房修定额造价计算程序

  附表4:房修定额造价计算程序

下载附件
(1)附表1:房修定额造价计算程序表.xls
(2)附表2:房修定额造价计算程序.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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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附表4:房修定额造价计算程序.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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