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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政府关于报送怀柔区公共租赁住房准入标准的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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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政府关于报送怀柔区公共租赁住房准入标准的函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本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管理的通知》(京政发〔2011〕61号)要求,结合我区产业发展、人口资源环境承载力及住房保障能力实际,制定我区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公租房)准入标准如下: 一、关于我区公租房准入标准 我区申请公租房准入标准采取全市统一标准:一是申请家庭为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轮候家庭;二是申请人具有我区城镇户籍,家庭人均住房使用面积15平方米(含)以下,3口及以下家庭年收入10万元(含)以下、4口及以上家庭年收入13万元(含)以下。 二、关于外省市来京人员申请公租房准入标准 外省市来京人员申请我区公租房需在北京市连续稳定工作5年(含)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家庭收入符合我区公租房准入标准,能够提供同期暂住证明、缴纳住房公积金证明或社会保险证明,本人及家庭成员在本市均无住房的人员。外省市来京人员申请我区公租房,需由申请人所在单位提供相关收入和住房等证明后,向其工作单位所在地的街道(镇乡)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申请人所在单位配合街道(镇乡)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做好入户调查、组织评议、公式及举报核查等相关工作。我区公租房申请、审核及配租管理程序按照《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及配租管理办法》(京建法〔2011〕25号)执行。 特此致函。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政府 二〇一二年八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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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字 | |||||||||||||||
公共租赁住房 准入 标准 | |||||||||||||||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政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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