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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庆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县住房城乡建设委关于延庆县居住小区综合管理办法的通知 延政办发〔2012〕56号

  延庆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县住房城乡建设委关于延庆县居住小区综合管理办法的通知

延政办发〔2012〕56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委、办、局(中心),各市属垂直部门: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县住房城乡建设委制订的《延庆县居住小区综合管理办法》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О一二年六月五日

延庆县居住小区综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县新建商品房居住小区综合验收和交接管理工作,确保新建商品住宅小区住宅与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同步交付使用,确保我县居住小区设施齐全、功能完善,达到规划、设计的各项标准,提高居住小区的综合质量,促进我县房地产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48号)、《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新建商品住宅小区住宅与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同步交付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建法〔2007〕99号)等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延庆县行政区域内按照城市规划、设计的新建、改扩建建筑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的居住小区(含商品住宅、保障性住房等)在建设过程中的检查和竣工综合验收工作。凡在本县行政区域内开发建设的居住类项目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居住小区综合验收,是指按照有关法规、规章和规范,对居住小区的规划、设计、建设的执行情况和各单项工程质量的竣工验收情况及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等情况进行整体和全面性验收。

  第四条 成立延庆县居住小区综合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本县行政区域内新建居住小区住宅与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综合管理有关问题的决策和相关管理政策的制订,以及行政区域内居住小区综合验收工作的指导、监督和审定。

  由主管副县长任领导小组组长,县住房城乡建设委、县市政市容委、延庆规划分局、延庆国土分局、县教委、县政府法制办、县民政局、县水务局、县卫生局、县民防局、县公安局、县气象局、县文委、县环保局、县公安消防支队、县园林绿化局、县综治办、各街道办事处及项目所在地乡镇政府主管领导为小组成员。各成员单位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在规定的时限内对分管工作进行经常性地检查、验收及交接,并出具加盖公章的证明材料。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居住小区综合验收的受理、初审、协调组织、备案和对居住小区在建设过程中的检查、督导等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县住房城乡建设委,县住房城乡建设委主任兼任办公室主任。

  第五条 领导小组成员负责的验收批复事项:

  县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受理建设单位申报《项目建设方案》并上报至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备案、协调组织综合验收、竣工备案以及成员单位的组织协调等工作;

  县市政市容委负责建筑工程排水设施、环卫设施、供暖入网验收等工作;

  延庆规划分局负责对项目规划设计方案进行审核,对已申报竣工的房地产项目进行规划验收等工作;

  延庆国土分局负责加强对出让项目的后期管理,对改变出让合同约定内容的,依据法定程序进行变更,并签订补充协议等工作;

  县政府法制办负责为住宅与市政公共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综合管理提供法律服务,为重要决策提供法律意见;

  县综治办负责居住小区技防等工作;

  县民政局负责社区居委会用房设施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等工作;

  县水务局负责住宅与公共服务设施供水论证与审批、排水许可、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生活用水供水行业监督管理等工作;

  县卫生局负责医疗卫生用房、医疗卫生污水处理、医疗垃圾储存设施的接收和管理等工作;

  县民防局负责居住小区人防工程的审核、验收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县气象局负责居住小区防雷系统审核和验收;

  县公安消防支队负责对居住小区项目进行消防备案,项目备案后随机确定抽查对象,并对被抽查对象进行消防验收;

  县园林绿化局负责居住小区项目的园林绿化设计以及验收工作;

  延庆供电公司负责居住小区配电设施的设计、验收和接收工作;

  县环保局负责项目竣工后的环境保护验收工作;

  县教委、县文委、县卫生局、县公安局、县邮政局等行业主管部门负责落实公共服务设施的设计要求和各项使用功能。各街道办事处和项目所在地乡镇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居住小区社区居委会办公用房的接收和使用管理,参与居住小区和公共服务设施的验收,协调解决相关问题等工作。

  第六条 综合管理的具体内容

(一)规划设计方案的编制和审核

  建设单位在报送项目规划设计方案时,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合理配置居住小区公共服务设施,并明确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位置、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由相关部门出具审核意见。

(二)居住小区建设方案的编制和备案

  建设单位根据规划意见书和经审定的规划设计方案,编制新建居住小区建设方案,将新建居住小区建设方案和相关材料报县住房城乡建设委建筑业管理科受理。县住房城乡建设委建筑业管理科将受理的项目建设方案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审核通过并公示后,向房地产开发企业出具《项目建设方案备案登记表》。

(三)居住小区项目的验收和备案

  新建居住小区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报请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对各单项工程进行综合验收,综合验收合格并备案后方可交付使用。分期建设的居住小区,房地产开发企业可申请分期验收,分期验收的依据以立项批复为准,且相应的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必须满足居民正常生活使用的基本要求,待工程全部竣工后再进行全面综合验收。

  居住小区综合验收,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并提交相关资料:

  1.所有建设项目严格按照规划部门审定的设计方案和相关建设规范进行建设,满足使用要求;

  2.住宅与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等单项工程全部竣工后,竣工资料齐全且满足《北京市新建商品住宅小区住宅与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同步交付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京建法〔2007〕99号)等相关要求;

  3.各类建筑物的平面位置、立面造型、装修色调等符合规划设计要求;

  4.施工机具、暂设工程、建筑残土、剩余构件全部拆除清运完毕,达到场清地平;

  5.拆迁居民已合理安置补偿;

  6.建设单位依法通过招标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签订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并具有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备案证明;

  7.建设单位应按照相关规定,将需移交的公共服务设施与相关单位签订《延庆县居住小区公共服务设施接收协议书》;

  居住小区建设项目达到上述条件后,方可向县住房城乡建设委质量监督站提出居住小区综合验收书面申请。

  县住房城乡建设委质量监督站接到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综合验收申请并受理后,报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根据项目具体情况确定参加现场综合检查验收单位。由县住房城乡建设委质量监督站组成综合检查验收组,对新建商品居住小区住宅与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进行综合验收。根据建设单位建设居住小区总体情况及各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的验收情况,进行全面鉴定和评价,并提出验收意见。

  县住房城乡建设委质量监督站根据综合检查验收组的审定意见,组织对综合验收合格的居住小区进行综合验收备案,出具《北京市延庆县居住小区综合验收备案表》,一式三份。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按照相关要求持《北京市延庆县居住小区综合验收备案表》等文件材料,到县住房城乡建设委办理竣工验收备案以及房屋产权登记手续。

  居住小区综合验收不合格,县住房城乡建设委质量监督站有权责令建设单位按规划设计要求限期整改。在各相关部门监督下,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按规划设计及建设规范的要求进行修建或补建,所发生费用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承担。修建或补建项目经各相关部门审验合格后,房地产开发企业持各相关部门出具的修建、补建证明材料到县住房城乡建设委质量监督站办理综合验收备案。

(四)居住小区公共服务设施的移交和接收使用

  居住小区综合验收后,项目需交付使用时,建设单位应按照《延庆县居住小区公共服务设施接收协议书》的要求,将需移交的公共服务设施分别移交到相关单位使用,其中应有偿移交部分由使用单位与建设单位协商解决。相关接收单位要严格按照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延庆县居住小区公共服务设施接收协议书》要求进行使用。

  接收使用单位未经批准,不得随意改变所接收公共服务设施的使用性质。确需改变的,须与公共服务设施所在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达成一致意见,报县政府审核同意后,由原规划审批主管部门批准。

  第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正式施行。

  附件:1.北京市延庆县居住小区综合验收备案表

  2.延庆县居住小区公共服务设施接收协议书

  附件1:北京市延庆县居住小区综合验收备案表

  附件2:延庆县居住小区公共服务设施接收协议书

下载附件
(1)附件1:北京市延庆县居住小区综合验收备案表.docx
(2)附件2:延庆县居住小区公共服务设施接收协议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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