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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关于加强雨水利用工程规划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试行) 市规发〔2012〕791号

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关于加强雨水利用工程规划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试行)

市规发〔2012〕791号

  委机关各处室、各分局:

  为加强雨水利用工程规划管理,进一步节约利用水资源,改善水生态环境,根据市委、市政府指示,在继续认真执行我委《关于加强建设工程用地内雨水资源利用的暂行规定》(市规发〔2003〕258号)的基础上,结合《建筑与小区雨水利用工程技术规范》、《北京市小区雨水利用工程设计指南》、《城市雨水利用工程技术规程》、《透水砖铺装施工与验收规程》等标准规范,我委对建设工程中雨水利用工程的规划管理要求又做出了进一步明确,现通知如下: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凡涉及绿地率指标要求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绿地中至少应有50%作为用于滞留雨水的下凹式绿地。场、站、源、点类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在满足功能需要的前提下,可结合用地条件和绿化方案考虑设置下凹式绿地。

  城市广场、人行道、步行街、自行车道和建设工程的外部庭院采用透水铺装面积的比例不应小于70%,但不具备透水地质条件的除外。对于需要安排机动车停车设施的,设计时还应考虑透水材料满足车载的要求。

  屋顶硬化面积达10000平方米以上(含)的居住项目,应配建雨水调蓄设施,具体配建标准为:每万平米屋顶硬化面积配建不小于500立方米的雨水调蓄设施。

  硬化面积达10000平方米以上(含)的非居住区项目,应配建雨水调蓄设施,具体配建标准为:每万平米硬化面积配建不小于500立方米的雨水调蓄设施。

  对于容易因降雨产生积水的立交桥,应专题研究雨水调蓄设施的配套建设情况。

  二、委机关管理处室和分局管理科在办理规划条件或选址意见书时,应明确要求建设单位遵守我委《关于加强建设工程用地内雨水资源利用的暂行规定》(市规发〔2003〕258号)及本通知的有关要求,要求设计单位在提交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中,对雨水利用工程的设计情况进行说明,明确标注采用透水铺装面积的比例,雨水调蓄设施的规模、位置等内容。

  三、委机关管理处室和分局管理科在审查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对上述内容进行形式审查,并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件备注栏中对雨水利用工程的情况进行说明。

  四、在施工图审查阶段,施工图审查机构应依法对建设工程施工图中雨水利用工程进行审查。市勘察设计与测绘管理办公室应加强对施工图审查机构的监管。

  五、市规划监察执法大队和各分局执法分队在对建设项目进行规划核验时,应对雨水利用工程规划建设情况进行重点核验。

  六、本通知中的居住区“屋顶硬化面积”按屋顶(不包括实现绿化的屋顶)的投影面积计算。

  非居住项目的“硬化面积”包括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屋顶、道路、广场、庭院等部分的硬化面积,具体计算办法为“硬化面积=建设用地面积-绿地面积(包括实现绿化的屋顶)-透水铺装用地面积”。

  特此通知。

二〇一二年五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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