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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调整民用建筑节能专项验收备案行政管理事项的通知 京建发〔2012〕2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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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调整民用建筑节能专项验收备案行政管理事项的通知 京建发〔2012〕2号 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东城、西城区住房城市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各有关建设单位: 依据《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国务院令第530号)、《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16号)及相关文件,我委对《北京市建设和房屋行政许可管理事项程序性规定》中“民用建筑节能专项验收备案”部分程序性规定进行了调整,重点将供热单位引入采暖节能工程分项验收,以确保供热计量装置安装到位。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民用建筑节能专项验收备案时,需增加提交以下材料: 1、集中供热建筑需提交由施工、供热、监理(建设)单位签字的采暖节能分项工程质量验收汇总表复印件(见附件表),供热单位需提交北京市供热运行单位备案登记证复印件(加盖供热单位公章); 2、如节能专项工程发生变更,应提供由设计单位出具的工程节能设计变更或洽商并经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审核盖章的复印件。 二、办理时限、岗位职责及审查标准等不变。 三、调整后,建设单位申请办理民用建筑节能专项验收备案需提交材料见附件。 四、该通知自2012年3月1日起实施。 二〇一二年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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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节能 备案 管理 调整 民用 事项 验收 行政 专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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