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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新建商品住房销售行为的通知 京建发〔2021〕258号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新建商品住房销售行为的通知

京建发〔2021〕258号

  各区住房城乡(市)建设委(房管局)、经开区开发建设局、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各有关单位:

  为持续规范新建商品住房(含限竞房等,下同)销售行为,提高交付品质,切实保障购房人合法权益,确保本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规范设置交付样板间

  (一)开发企业在申请办理预售许可时,应按出让合同、挂牌文件中约定的装修装饰标准(全装修、高标准建设方案),在预售方案中列出使用的主要材料、设施、设备清单,并标明名称、品牌、型号、材质、施工工艺等信息,主材产品可在同一档次提供1~3个产品目录。

  实际装修装饰标准高于出让合同、挂牌文件约定标准的,应按实际建设标准在预售方案中列出相应事项。

  (二)开发企业在预售商品住房时设置样板间的,应当按照经审图机构审查合格的施工图纸以及预售方案中确定的户型样式、结构尺寸、交付标准、施工工艺设置交付样板间,并在交付样板间内布置工艺样板区。项目有多个户型的,应设置主要户型(不少于两个)交付样板间。交付样板间不得设置在未竣工验收的建筑内。

  销售过程中,因设计变更导致交付样板间与实际交房状况不符的,应在交付样板间和工艺样板区内增设设计变更前后的实体对比展示内容。

  (三)交付样板间的装修装饰标准应与预售方案中所列的清单内容保持一致、与购房合同约定的交付标准保持一致、与项目实际交房状况保持一致,不得增加交付标准以外的其他装饰和固定设施。工艺样板区应展示包括但不限于起居室、卧室、厨房、卫生间等墙面、地面、吊顶施工工艺流程和使用材料,展示屋内设备、管线、门、窗的型号、品牌及材质。

  交付样板间和工艺样板区应至少保留至项目交付三个月后。设置在建设范围内临建中的交付样板间,确因竣工验收需要拆除无法保留的,开发企业应对交付样板间和工艺样板区布设内容委托第三方公证。

  开发企业未设置交付样板间的,不得设置展示(宣传)样板间。交付样板间、工艺样板区及展示(宣传)样板间应设置在同一场所内。展示(宣传)样板间应在显著位置标注屋内装修、装饰仅用于展示。

二、规范新建商品住房销售推广

  (四)开发企业在制作展板、沙盘、楼书、图册、APP软件等各类销售宣传材料时,项目范围内展示内容应当与规划许可内容一致,建筑物、构筑物、绿地景观、小区道路等比例关系应与规划许可总平面图一致;项目以外的展示内容应当与现状保持一致,不得展示未建设内容。规划调整和设计变更影响展示内容的,应及时调整销售宣传材料。

  开发项目的各类宣传广告和线上线下销售渠道,均应在显著位置标注项目已取得的预售许可证号或现房销售备案产权证号。

  (五)开发企业应按《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规范售楼场所信息公示和加强销售人员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建交〔2009〕533号)规定公示的相关证件和资料外,还应在销售现场显著位置公示以下内容。

  1.项目内外可能对合同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情况,尤其是涉及噪音、烟尘、污染、辐射、隐私、通风、采光、装修、丧葬等不利因素。不利因素公示应准确、全面。

  2.经审图机构审查合格的分层平面图和立面图。

  3.项目配建公租房和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开发企业还应展示配建公租房和保障性租赁住房分布、物业管理区域划分、设施设备共用、物业服务质量标准、物业收费标准等情况,并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和《商品房销售合同》中予以明示。

  (六)项目销售时,应由开发企业在申报预售许可时备案的销售机构、销售人员组织销售。需变更销售机构、销售人员的,应向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项目变更销售机构或半数以上销售人员的,变更过程中应暂停项目销售。

  在项目销售前,开发企业应对销售人员进行培训,培训内容包括:项目基本情况、不利因素内容、销售政策法规、规范推广用语等方面。

  在销售过程中,销售人员应佩戴销售人员信息卡上岗,线上销售应公示销售人员真实姓名和信息卡编号。严禁虚假不实宣传、严禁误导客户处置占有公共部位、严禁宣传周边未建设的公共服务设施、严禁渲染紧张氛围促销。

三、落实交付前房屋质量查验制度

  (七)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开发企业应在房屋竣工验收前开展不少于2次的“工地开放日”活动。组织工地开放日前,开发企业应主动告知所有购房人,并组织有参加意向的购房人进入工程现场了解项目主体结构、施工工艺、隐蔽设施、装饰装修、公共部位等实地情况。

  “工地开放日”活动中购房人对工程质量的意见建议,开发企业应及时解释说明,属于质量缺陷的应及时维修整改并反馈购房人。鼓励开发企业通过在线视频向购房人实时展示施工进度。

  (八)在房屋竣工验收合格后交付使用前,开发企业除应按《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对新建住宅交付使用前实施房屋质量查验的通知》(京建法〔2018〕17号)有关规定,组织购房人对房屋施工质量进行查验外,还应组织购房人对预售方案中所列的装修质量标准进行查验。

四、压实开发企业主体责任

  (九)开发企业要切实加强项目销售组织和管理,如项目出现热销情况(项目登记意向客户超过批准销售房源三倍),应采取公证摇号的方式,优先面向符合本市限购政策的本市无房家庭、属地居民家庭、周边单位职工家庭销售。具体优先购买顺序和购房家庭条件,由属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确定,并在项目预售方案中予以明确。

  (十)在签订《商品房销售合同》(含预售、现售,下同)前,开发企业应向购房人全面展示交付样板间和工艺样板区,如实介绍装修材料、施工工艺、结构尺寸等内容。在签订《商品房销售合同》时,销售人员应将配建公租房和保障性租赁住房情况、项目可能存在的不利因素等明确告知购房人,由购房人进行书面确认。现房销售的,应向购房人全面展示实际交付房屋。

  (十一)开发项目宣传推广材料应形成书面、影像材料留存备查,包括以下内容:

  1.销售现场及线上销售用于宣传推广的展板、沙盘、楼书、图册、APP软件等;

  2.销售人员培训内容、教材、记录等;

  3.售楼场所信息公示情况(京建交〔2009〕533号文和本通知规定内容);

  4.“工地开放日”和质量查验过程中购房人反映的工程质量问题和维修整改记录;

  5.交付样板间和工艺样板区布置情况。

  鼓励开发企业对项目宣传推广情况及材料进行第三方公证。

  (十二)开发企业对商品住房的整体质量及售后服务负总责。正式交房时应向购房人出具《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其中《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应符合合同约定标准的要求。

五、其他

  (十三)开发企业在申请预售许可前,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对样板间设置情况进行现场核查。

  (十四)违反本通知规定的,由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开发企业限期整改,并按《北京市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动态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进行记分(记分标准见附件)。整改期间,由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暂停网签钥匙盘服务功能。涉嫌虚假广告的,移转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十五)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新申请办理销售手续的商品住房项目按本通知规定执行。共有产权住房样板间设置除执行本通知相关规定外,仍按《北京市共有产权住房规划设计宜居建设导则(试行)》(京建法〔2017〕20号)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记分标准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1年8月16日

记分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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