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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建设工程“四新”安全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 京建发〔2021〕247号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建设工程“四新”安全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

京建发〔2021〕247号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我市建设工程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以下简称“四新”)安全质量管理,进一步督促参建各方落实质量主体责任,提升工程建设品质,保障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现就加强建设工程“四新”安全质量管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选用“四新”的基本原则

  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即为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没有规定又没有现行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可依的材料、设备、工艺及技术。“四新”的应用直接涉及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社会公共利益,建设单位应严格落实工程质量首要责任,对“四新”全面统筹把关。选用“四新”的过程中,应本着实事求是对社会负责、对使用单位负责、对使用人负责的精神,把握“安全耐久、易于施工、美观实用、经济环保”四个基本原则(以下简称“四个原则”),对易造成结构安全隐患、达不到基本的使用寿命、施工质量不易保障、施工及使用过程中造成不必要的污染、给使用方带来不合理的经济负担、难以满足使用功能、使用过程中不易维护、外观不满足基本要求等八种问题(以下简称“八种问题”)实行“一票否决”。

  建设单位采用“四新”应用前,宜先期选取一项工程进行试点应用,确定无生产、施工及使用问题后逐步推广使用。在重点工程及保障性住房工程建设中,建设单位应协同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科学审慎选用“四新”,确需使用的应明确选用原由,并在工程建设过程中重点管控。

二、建立“四新”专家论证制度

  设计、施工单位拟采用“四新”前,应向建设单位书面报告。建设单位确定采用“四新”后,建设单位应就“四新”是否符合“四个原则”、是否存在“八种问题”组织独立第三方专家论证。第三方专家论证会应当由相关行业专家或专业技术人员组成,专家组不得少于7人,专家组成员应具备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并在相关领域有丰富的工作经验,其中设计、施工、建材领域的专家各不少于1名;并应遵守回避原则,不得与该工程存在利害关系。论证会应形成专家意见,并有明确结论,同时与会专家应结合工程实际提出使用中的注意事项。

  尚无现行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可依的涉及装配式混凝土结构安全的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的装配式建筑新技术应用时,建设单位应在工程可行性设计研究前,对装配式建筑新技术组织独立第三方专家论证。论证内容应重点包括体系的受力特点和原理,是否可借鉴现行结构体系和类型;是否经过试验验证;主要连接方式、连接措施及体系整体受力是否满足安全和抗震需要;产品可追溯程度;标准化程度;信息化和智能化的应用;同时与会专家应结合工程实际提出使用中的注意事项。论证专家应当由结构设计、施工、预制混凝土构件生产(混凝土制品)、机电安装、装饰装修等领域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应当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北京市装配式建筑专家委员会成员应不少于专家组人数的3/5,结构设计、施工、预制混凝土构件生产(混凝土制品)领域的专家各不少于1名,且应遵守回避原则,不得与该工程存在利害关系。

  组织第三方专家论证且通过后,设计单位应在设计文件中明确涉及的“四新”相关技术指标及要求。招标单位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四新”的相关指标及要求;投标单位应在投标文件中制定专项方案,明确响应“四新”的相关指标及要求;评标专家应将响应情况作为评标的依据。招投标单位在签订合同时,应对“四新”部分予以突出。

三、严格落实“四新”使用管理

  (一)加强执行方案管理。工程招投标完成后,实际施工前,建设单位应组织本工程设计、施工、监理、专业承包、分包单位就“四新”的可操作性、可实施性等进行内部专题论证会;会上,设计单位应进行专项设计交底,详细阐述“四新”基本情况,确需使用理由、设计文件技术指标内容,以及“四新”在国内或国外类似工程应用情况、试验研究成果情况、新材料耐久性等内容。在内部专题论证会通过后,建设单位应组织施工、监理单位制定专项施工方案。专项施工方案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监理单位项目总监、建设单位技术质量负责人共同审批。专项施工方案应结合“四新”应用的施工技术特点、难点、问题易发点,有针对性地进行编制,同时重点提出相应的质量安全保证措施、配套验收标准,涉及安全的,应有必要的验算和说明。专项施工方案通过后,施工单位应对施工技术、质量及劳务相关人员组织专项施工培训和交底。

  (二)加强企业标准管理。施工单位应在“四新”应用前组织编写适用的企业标准,并组织独立第三方专家论证。企业标准应包含施工与验收两项内容,产品技术指标不应低于同类产品的国家、地方产品标准相应指标。标准结构和编写规则应符合《工程建设标准编写规定》的相关要求。独立第三方专家论证成员人数应当为5人以上单数,设计、施工、建材专业的专家各不少于1名,且应遵守回避原则,不得与该工程存在利害关系。论证通过后,通过全国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本企业网站等途径主动向社会公开。

  (三)建立健全视频可追溯及驻厂监理制度。加强装配式建筑新技术中预制混凝土构件的质量可追溯管理,建设单位应委托监理单位对装配式混凝土预制构件生产单位的生产质量实施延伸监理;混凝土预制构件隐蔽工程验收过程应留存视频资料,并将该视频资料作为质量证明文件向工程施工单位提供。

  隐蔽验收视频资料应完整清晰记录隐蔽验收的全过程,包括保温板铺装、保温连接件数量和排布、预埋吊环吊钉吊母数量和锚固方式,具备条件的企业应延伸至钢筋间距和保护层厚度、套筒钢筋外露长度等内容,视频资料应能显示实测数值,影像资料可通过二维码或芯片等方式查看,影像资料应保存至工程主体结构验收合格。

  (四)建立专人实名负责制度。装配式预制构件生产时,生产企业应建立构件实名信息台账,做到构件生产、质检人员实名制,保证可追溯性。鼓励采用植入芯片或粘贴二维码等电子信息标注技术标识预制混凝土构件产品信息及认证人员实名信息。

  (五)切实加强供应企业审核制度。施工单位应强化对新材料、新设备、装配式预制构件等供应企业选择过程的管理。对拟选用的供应企业及产品应进行充分的调研和了解,必要时应组织相关单位对供应企业进行现场考察。应详细核实供应企业所提供的信誉证明文件、生产能力,以及其他基本信息的完整性和真实性,重点核查产品技术指标与设计文件的符合情况,还应并针对上述内容形成产品调研评估报告。该报告应由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编写,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共同签认,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审批后,报建设单位审核。

  (六)全面履行进场验收制度。施工、监理单位应加强新材料、新设备、装配式预制构件的进场验收管理,确保其合格证、出厂检验、型式检验报告合法有效,外包装标识清晰、完整。应对装配式建筑预制构件外观质量进行检查。

  针对有复试检验要求的各项产品,其复试性能指标应符合企业产品标准、规范标准及设计要求。进场复试不合格的不得进行二次复试,应在监理单位见证下由施工单位组织进行退场处理,并留存影像资料。严禁使用未经监理签字验收或复试不合格的建筑材料。

  (七)推行首段(首件)、施工工艺样板引路验收制度。对应用了“四新”的建设工程,应由建设单位组织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四新”供应单位对涉及内容进行首段(首件)及施工工艺样板引路验收,对装配式预制构件安装后整体安装装修质量、细节节点处理质量进行专门检查,并形成验收记录;建设单位项目专业负责人、设计单位项目专业负责人、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监理单位专业监理工程师、“四新”供应单位技术质量负责人应参加验收;施工单位应根据验收时各方提出的意见进行整改,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大面积施工。

  (八)施行信息反馈及退场制度。在“四新”应用过程中,施工、监理单位应定期检查现场施工使用情况。对于在施工中新发现的“八种问题”,应立即暂停施工,及时形成书面反馈报告,由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和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共同签认后报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建设单位接到报告后,应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进行研究,必要时可邀请行业专家,制定解决方案。确实存在问题的,对涉及的材料和设备进行退场处理;对已使用或应用的需进行综合评估论证,按论证结果进行处理。

  (九)建立“四新”的应用公示及使用提示说明书制度。建设单位应在工程交付使用前,就工程应用的“四新”内容,会同各参建单位及新材料、新设备、装配式预制构件生产等企业,制定“四新”应用公示告知书及使用提示说明书,就产品在使用过程中的注意事项及可能产生的影响向工程使用单位进行详细说明。特别是针对保障性住房等住宅工程,应在房屋预售时就涉及使用功能的“四新”应用实物及质量证明文件等,在楼盘展示区进行现场展示。

四、进一步强化“四新”使用监管

  市、区住房城乡(市)建设委将进一步加大对“四新”使用的监督执法检查力度,检查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落实情况及参建各方主体责任落实情况,并针对“四新”书面报告、专家论证、招投标文件落实情况、专项设计交底、方案制定、专项施工培训和交底、企标制定及论证、视频可追溯及驻厂监理、专人实名制、供应企业审核、进场验收、首段(首件)、施工工艺样板引路验收、信息反馈、应用公示,以及使用提示说明制度的执行和落实情况进行重点检查。对于检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由市、区住房城乡(市)建设委责令改正,并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五、其他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本市行政区域内在建工程涉及“四新”的应按照本通知执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1年8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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