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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县级疾病预防控制等专业公共卫生机构指导基层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通知 国卫办疾控函〔2019〕817号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县级疾病预防控制等专业公共卫生机构指导基层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通知

国卫办疾控函〔2019〕8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中国疾控中心:

  为认真贯彻《“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落实2019年政府工作报告关于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务必要让基层群众受益的有关要求,充分发挥县级疾病预防控制等专业公共卫生机构的技术优势,提高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水平,进一步提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质量和效果,现就县级疾病预防控制等专业公共卫生机构指导基层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工作目的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等专业公共卫生机构,特别是县级疾病预防控制等专业公共卫生机构针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的有关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进行指导、培训,目的是切实发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的职能,不断提高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质量和水平,使城乡居民有更多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同时,也是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推动基层疾病预防控制等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切实转变观念、工作方式和服务模式,提升自身能力的重要举措。

二、工作内容

  (一)指导对象。辖区内承担基本公共服务项目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包括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以及其他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机构。

  (二)分类指导。

  1.针对健康教育、预防接种、0~6岁儿童健康管理、孕产妇健康管理、老年人健康管理、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健康管理、中医药健康管理、肺结核患者健康管理、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和处理、卫生监督协管等工作,县级疾病预防控制等专业公共卫生机构要发挥自身优势,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以下简称《规范》)要求开展技术指导。

  2.针对高血压、2型糖尿病等慢性病患者健康管理,县级疾病预防控制等专业公共卫生机构要与医疗机构组成专家团队协同开展技术指导。按照《规范》、《国家基层高血压防治管理指南(2017)》和《国家基层糖尿病防治管理指南(2018)》等要求,在开展基层高血压、糖尿病医防融合试点的地区,积极发挥作用。

  (三)规范指导。

  1.技能培训。县级疾病预防控制等专业公共卫生机构要根据公共卫生工作需要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需求,围绕基层落实《规范》,组织形式多样、注重实效的技能培训。对尚未接受培训的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有关工作人员,在上岗前开展相关业务技能培训。

  2.参与绩效评价。在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领导下,依托疾控等专业公共卫生机构成立本辖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技术专家团队,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以及其他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机构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进行绩效评价,实现所有承担任务的医疗卫生机构全覆盖。在评价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要提出具体整改措施,实行追踪管理。绩效评价结果及指导情况要正式报送当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并作为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以及其他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机构拨付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经费的重要参考依据。

  3.信息管理。推动免疫规划以及各项专病信息报告系统与当地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信息系统的互联互通,在此基础上收集辖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信息,做好辖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信息管理工作,加强数据质量控制和分析利用,定期进行数据分析与结果上报。

三、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保障。各地要提高认识,明确权责,明晰工作流程,确保医疗卫生机构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中各司其职、各负其责。要将强化县级疾病预防控制等专业公共卫生机构指导基层公共卫生服务作为“稳基层、提能力”的重要举措,建立健全工作制度,确保技术指导责任和任务落实到位。

  (二)加强指导能力。要做好项目技术指导工作相关方案的制定和逐级培训。国家级负责制定相关工作规范,省级负责本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有关项目的统筹管理,市级要组织专家加强对县级疾病预防控制等专业公共卫生机构的指导和检查,提升其技术指导能力。县级机构可通过“走出去、请进来”,向医疗机构学习公共卫生医疗相关知识和工作方法,邀请上级专家举办培训班等多种形式,加强自身能力建设,提高相关业务水平。

  (三)落实指导任务。县级疾病预防控制等专业公共卫生机构要在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组织下,确定统筹推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部门,落实专职人员,明确职责与分工,具体负责项目技术指导的组织与管理工作。建立项目管理工作例会制度,汇总情况、提出问题、研究改进措施,协同推进各项技术指导工作。

  (四)保障工作经费。县级疾病预防控制等专业公共卫生机构指导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所需支出按照《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医疗保障局 国家中医药局关于印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等5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9〕113号)执行。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疾控业务专业指导评价”已纳入2019年度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区域绩效指标体系,接受本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与人员绩效工资挂钩。

  (五)加强绩效评价。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对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等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指导、培训、绩效评价和信息管理等情况进行综合绩效评价,评价过程中要突出问题导向,强化效果评价。绩效评价结果要作为向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等专业公共卫生机构拨付经费的依据。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

2019年1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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