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ogo




注册地址/挂靠地址出租·工位/办公室出租·工商/税务/银行核查拍照·异常解除
服务单位 联华众创



微信扫码
咨询洽谈 · 预约考察
高效便捷

电话 010-61256989
手机 17319287279(微信同号)
注册地址/挂靠地址出租 3500~5000元/年
工位出租 600~1000元/月
办公室/会议室/洽谈室…出租 40~80元/小时
公司注册/税务登记/银行开户 500元起


关于印发《北京市托育服务体系建设三年行动方案(2023年—2025年)》的通知 京政办发〔2023〕6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托育服务体系建设三年行动方案(2023年—2025年)》的通知

京政办发〔2023〕6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北京市托育服务体系建设三年行动方案(2023年—2025年)》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3年3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北京市托育服务体系建设三年行动方案

  (2023年—2025年)为贯彻落实《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实施方案》《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有关规定,积极推进“十四五”时期本市托育服务体系建设,满足人民群众对“幼有所育”的美好期盼,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问题导向、需求导向、结果导向,以健全政策体系、扩大服务供给、打造发展环境、完善监管服务为着力点,促进本市托育服务高质量发展,有效降低生育、养育、教育成本,持续提高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为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建设国际一流的和谐宜居之都提供坚实支撑。

二、工作目标

  以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多样化托育服务需求为目标,到2025年,本市托育服务政策法规体系和标准规范体系基本健全,多元化托育服务供给体系基本建成,工作机制和投入保障机制运行良好,科技和信息化支撑能力显著增强,综合监管不断完善,人才队伍建设发展全面推进,服务质量进一步提升。每千人口拥有3岁以下婴幼儿托位数达到4.5个,其中普惠托位占比不少于60%。通过幼儿园开设托班、社区办园点转型等方式新增普惠托位不少于3万个;通过建设社区托育点、单位托育点和现有营利性托育机构转普惠机构等方式新增普惠托位不少于3.2万个。普惠托育服务实现中心城区、北京城市副中心和平原新城街道(乡镇)全覆盖,生态涵养区街道(乡镇)覆盖率不低于85%。

三、工作任务

  (一)健全服务规范,促进托育服务健康发展

  1.制定本市托育服务规范。出台本市托育机构服务规范地方标准,完善托育机构登记备案制度、信息公示和评估制度,引导托育机构规范化发展。贯彻落实《托育机构保育指导大纲(试行)》(国卫人口发〔2021〕2号)要求,指导托育机构科学制定保育计划,促进婴幼儿健康成长。(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教委、市市场监管局)

  2.建立托育服务质量评价机制。制定托育机构质量评估标准指标要点与评分细则,从机构管理、队伍建设、照护环境、安全保障、卫生保健、与家庭和社区合作、照护活动等方面加强托育机构质量评价,指导托育机构定期进行自我评估。完善医学、教育、心理等托育服务专家库,为托育机构开展服务提供科学指导。(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教委)

  (二)丰富多元供给,有效满足社会托育需求

  3.合理利用现有学前教育资源。在充分满足3至6岁儿童学前教育需求的基础上,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幼儿园开设托班招收2至3岁婴幼儿。支持中小学校为教职工举办托班,支持社区办园点转型提供托育服务。(责任单位:市教委,各区政府、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4.建设区托育综合服务中心。各区(含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下同)在统筹考虑区域发展特点基础上,因地制宜、科学布局,可通过新建、改扩建或整合利用现有资源建设区托育综合服务中心,承担辖区托育服务指导、托育从业人员培训、托育产品研发及协助开展托育机构督导等工作,并根据实际需要设置相应的托位,为辖区托育服务高质量发展提供管理、服务、技术支撑。(责任单位:各区政府、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5.鼓励支持用人单位举办托育机构。鼓励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以单独或联合相关单位共同举办托育机构的方式,为本单位职工提供托育服务。支持大型园区建设服务区内员工的托育设施,有条件的可向附近居民开放。(责任单位:市总工会、市国资委、市机关事务局、市卫生健康委、市教委,各区政府、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6.补齐社区托育服务短板。在符合规划前提下,鼓励以适当方式将老旧小区中的国有闲置房屋和设施改造用于发展托育服务;非独立场所按照相关安全标准改造建设托育点并通过验收的,不需变更土地和房屋性质。自办或委托第三方开办社区托育点,租赁国有企业房屋用于开展托育服务的,租赁期限在现有规定基础上可适当延长。由各区牵头,市级相关部门依法依规给予支持,采取“一事一议”机制,处置存量房屋和设施改造手续办理等问题。(责任单位:各区政府、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规划自然资源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卫生健康委、市发展改革委、市国资委、市民政局、市市场监管局)

  (三)加强综合监管,保障托育服务安全规范

  7.强化托育服务综合监管。对托育机构实施“风险+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建立业务主管部门牵头、多部门协同的综合监管制度。加大对托育服务中涉及人身安全、食品安全、消防安全、卫生保健等行为的监管力度,建立托育机构关停等特殊情况应急处置机制,提升托育机构安全性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能力。(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消防救援总队、市规划自然资源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各区政府、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8.建立托育机构数字化监管服务机制。加快托育服务信息管理系统建设,优化办事流程,为托育机构登记备案等提供便利。开发备案机构电子地图,向公众及时公开备案机构信息,引导有需要的家庭就近选择符合标准规范的托育机构。稳步推动相关部门监管数据共享和智能应用,提升托育监管和服务的信息化水平。(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民政局、市公安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教委、市消防救援总队、市市场监管局、北京市税务局、市金融监管局)

  9.建立托育服务督导机制。由各区组织托育服务领域专家和一线工作人员及家长代表组成兼职督导队伍,灵活开展对托育机构的走访巡查,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并反馈辖区卫生健康部门。发挥好婴幼儿照护专业委员会作用,加强行业自律,提升服务水平。(责任单位:各区政府、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卫生健康委)

  (四)完善支持政策,降低托育服务运营成本

  10.制定普惠托育机构认定标准和有关支持政策。开展普惠托育服务试点工作,支持社区、单位及有意向的托育机构提供普惠托育服务,按照经济发展水平和托育服务发展情况动态调整支持政策。研究制定普惠托育机构收费政策,加强对普惠托育机构收费的监管。出台鼓励示范性托育机构创建的政策,探索建立家庭养育补贴制度,做好与普惠托育支持政策的有序衔接。(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市场监管局,各区政府、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11.落实托育服务发展税费优惠政策。落实好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相关政策。本市托育机构水电气热按照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用人单位开展普惠托育服务,所需经费可按规定从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中列支,作为职工福利费支出的,可在税前扣除。落实好托育机构助企纾困政策。(责任单位:北京市税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总工会、市卫生健康委、市教委,各区政府、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12.引导金融机构对托育机构提供支持。鼓励银行等各类金融机构开发有针对性的金融产品,可采取融资担保等措施为托育机构提供增信支持。鼓励保险机构不断丰富托育服务行业相关保险产品。(责任单位:市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北京银保监局)

  (五)加强队伍建设,持续提升托育服务质量

  13.推进托育服务领域人才培养体系建设。支持普通本科高校、职业院校(含技工学校)开设托育服务与管理等相关专业,合理确定招生规模、课程设置和教学内容。到2025年,全市婴幼儿发展与健康管理、婴幼儿托育等专业布点达到5个以上。支持托育机构与职业院校开展合作,深度参与教学标准研制、服务标准开发、技术创新、就业创业等,并为教师实践和学生实习提供平台。支持建立产教融合型企业。实施“1+X”证书制度,鼓励院校学生和从业人员取得托育服务相关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将符合条件的托育服务专业技术人才纳入职称评审。(责任单位:市教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发展改革委)

  14.提升从业人员职业能力。开展托育服务行业从业人员职业培训,贯通职前职后培养。实施托育机构负责人培养计划,开展保育人员岗位提升培训,到2025年,培训各类托育机构负责人1000人次以上,培训保育人员5000人次以上,实现保育人员持育婴员、保育师等证书上岗率达到90%以上。(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教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15.建立托育机构卫生保健人员培训指导制度。加大对托育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的指导和支持,对新设立托育机构卫生保健人员开展岗前培训,强化对托育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的日常指导。(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

  16.加强对家庭养育的指导。依托妇幼保健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专业力量,建立完善健康科普专家库。发挥社区儿童中心、妇女之家、儿童之家、家长学校等基层阵地作用,面向家庭开展科学育儿指导和科普宣传。市、区两级每年举办一定数量的线下科学育儿指导活动,开发科学育儿线上课程和场景,提高家长科学育儿水平。(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教委、市妇联)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建立本市托育服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完善部门分工负责、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定期研究托育服务体系建设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加强对任务落实情况的指导和督促。建立完善市级统筹、以区为主、街道(乡镇)参与的托育服务管理体制。各区、各部门要压实责任,明确任务清单,确保各项任务落实。(责任单位:市托育服务工作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各区政府、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二)加强资金和用地保障

  发挥好政府投资带动和财政资金撬动作用,积极推动国家公办托育服务能力建设项目和普惠托育服务专项行动落地实施,通过政府投资和政策激励有效带动社会投资。加强对普惠托育服务的财政支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普惠托育服务。各区按照《完整居住社区建设指南》(建办科〔2021〕55号),结合实际需求,加大托育服务土地供应力度,通过购置、置换、租赁、共建共享等方式提供免费或低价场地。(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市规划自然资源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各区政府、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三)加强宣传引导

  积极回应社会各界对托育服务工作的关切,加强主流媒体宣传,加强舆情收集分析,做好相关政策解读,提高全社会对托育服务及有关政策的知晓度与认同度。及时宣传各区各部门在推进托育服务体系建设中好的经验做法,积极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各区政府、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四)加强动态评估

  落实托育服务统计调查制度,准确掌握托育服务基本情况。各区要加强摸底调查,做好托育服务资源科学布局和合理配置。市卫生健康委要建立行动方案工作成效动态评估机制和效果评价指标体系,及时收集、整理、分析相关数据,动态监测目标任务进展情况和本市托育服务发展状况,及时向市政府报告。(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各区政府、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关联内容
  关于发布《北京市既有建筑改造工程消防设计指南》(2023年版)的通知 京规自发〔2023〕96号 
  关于优化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中住房套数认定标准的通知 京房公积金发〔2023〕31号 
  关于对随单位从北京疏解到雄安新区人员实施住房公积金支持政策的试行意见 京房公积金发〔2023〕30号 
  《城市标准化行动方案》解读 
  关于印发《北京市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操作指引(试行)》的通知 京建发〔2023〕306号 
  国务院关于《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土空间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 国函〔2023〕79号 
  关于印发《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的通知 京建法〔2023〕1号 
  关于优化北京市自然灾害中市政交通基础设施恢复重建项目审批程序有关意见的函 京规自函〔2023〕1715号 
  关于优化我市个人住房贷款中住房套数认定标准的通知 京建发〔2023〕299号 
  关于印发《租赁厂房和仓库消防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消防〔2023〕72号 
  关于印发2023年全市保障性住房建设筹集计划(第二批)的通知 京建发〔2023〕284号 
  关于进一步规范住宅物业管理项目生活垃圾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相关收费的通知 京建发〔2023〕277号 
  关于进一步推进房屋漏雨应急情况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工作的通知 京建发〔2023〕253号 
  关于帮扶救助受灾企业及缴存职工给予阶段性支持措施的通知 京房公积金发〔2023〕22号 
  关于在老旧小区改造中进一步完善物业管理工作的意见 京建发〔2023〕210号 
  关于印发《北京市水灾受损房屋结构安全应急评估技术要点》的通知 

 关键字
  托育  服务  体系  建设  三年  行动
 点击上述关键字,可查看更多对应内容信息。

 相关内容

 关于印发《北京市托育服务体系建设三年行动方案(2023年—2025年)》的通知 京政办发〔2023〕6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印发《养老托育服务业纾困扶持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印发《养老托育服务业纾困扶持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发改财金〔2022〕1356号

 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76号

 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社会领域相关专项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的通知 《教育强国推进工程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 《优质高效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工程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文化保护传承利用工程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 《社会服务设施兜底线工程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全民健身设施补短板工程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工程和托育建设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 发改社会规〔2021〕525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做好《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养老托育服务健康发展的意见》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 发改办社会〔2021〕192号

 关于印发《“十四五”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工程和托育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改社会〔2021〕895号

 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可以免征契税吗?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养老托育服务健康发展的意见 国办发〔2020〕52号


 搜索

上述内容如果没有如意的结果,可尝试调整关键字[]后再搜索

关键字之间分别添加空格、+、-表示同时包含、分别包含或排除关键字(示例:基本 医疗+保险 -养老保险)




业务&资讯 咨询&服务

公司注册

开办公司

社团组织

社保人事

电话:010-61256989

虚拟办公

税务业务

工商登记

挂靠公司

手机:17319287279(微信同号)

共享办公

资质办理

企业登记

法律事务

单间时租

知识产权

公司登记

网站建设

房屋租赁

法律事务

经营异常

银行业务

微信扫码

财务业务

咨询洽谈 · 预约考察
高效便捷

版权所有 @2020   联华众创空间  京ICP备18022180号-16

网站导航  Sitemap  法律声明 隐私保护...
电话洽谈
手机洽谈
微信洽谈

微信扫一扫
洽谈沟通更便捷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