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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城市公园绿地开放共享试点工作的通知 建办城函〔2023〕31号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城市公园绿地开放共享试点工作的通知

建办城函〔2023〕31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天津市城市管理委、上海市绿化市容局、重庆市城市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拓展公园绿地开放共享新空间,满足人民群众亲近自然、休闲游憩、运动健身新需求新期待,决定开展城市公园绿地开放共享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鼓励各地积极开展试点工作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升,特别是受疫情影响,人民群众对城市绿色生态空间有了新的需求,希望增加可进入、可体验的活动场地。在公园草坪、林下空间以及空闲地等区域划定开放共享区域,完善配套服务设施,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搭建帐篷、运动健身、休闲游憩等亲近自然的户外活动需求,是扩大公园绿地开放共享新空间的重要举措。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要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充分认识推动公园绿地开放共享、提升公园多元服务功能的重要意义,按照试点先行、积累经验、逐步推开的原则,积极推动开放共享试点工作。

二、试点时间及范围

  各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要组织本地区有关城市开展公园绿地开放共享试点工作,试点时间为1年。其中,南方地区(华南、华东、华中以及除西藏以外的西南地区)要按照应试尽试原则,积极开展试点工作,逐步扩大开放共享区域。其他地区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试点城市,合理确定开放共享区域,以点带面,逐步探索建立轮换制养护等管理机制,不断推动城市公园绿地开放共享。

三、试点任务

  各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研究确定开展试点工作的城市,并按要求组织好试点工作。

  (一)摸清底数(2023年2月中旬—3月上旬)。各试点城市要认真梳理公园绿地中的空闲地、可供游憩活动的草坪区和林下空间等,以及周边卫生间、垃圾收集点、售货点、安全监控等服务设施配置情况,建立可供开放共享的绿地台账。开放共享区域应处于地形相对平整,服务设施、应急保障相对完善和便捷的区域,避开存在自然灾害风险以及生态脆弱区域,避开易干扰野生动物繁衍和活动区域。

  (二)编制方案(2023年3月中旬—4月上旬)。各试点城市要科学编制试点实施方案,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公园绿地中可开放共享区域、开放时间、可开展的活动类型、游客承载量,以及完善设施配套、提升服务功能、加强植物养护管理和游客服务保障等措施。其中,开放用于游憩活动的草坪区域要根据植物生长周期和特性,可推广地块轮换养护管理等制度,避免植被被过度踩踏影响正常生长。鼓励各地拓展开放共享的绿地类型,增加绿色活动空间。开放共享区域禁止使用明火。

  (三)开展试点探索(2023年4月中旬—10月下旬)。试点城市根据试点实施方案组织好试点工作,可结合实际分批次开放有条件的公园绿地等绿色空间。确定开放的区域通过本地媒体主动公开开放共享的区域范围、开放时间、可开展的活动类型、使用要求等。根据人民群众使用需求和试点中发现的问题,不断完善开放共享区域养护管理制度和配套服务设施,提升精细化管理服务水平。加强安全管理,遇暴雨、大风、高温等极端天气,应采取临时关闭等动态管理措施,并通过通告等形式提前通知。

  (四)总结试点经验(2023年11月上旬—12月上旬)。各试点城市围绕划定开放共享区域的选址要求、配套服务设施建设运行、植物养护管理制度、游客服务保障和应急管理机制建设等进行认真总结,研究编制符合本地区实际的开放共享区域划定管理技术指南,不断完善相关管理制度,提出进一步开放共享公园绿地的思路和对策。

四、工作要求

  (一)完善工作机制。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要牵头建立多部门协同的工作机制,形成部门合力。各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要及时了解试点城市工作进展,及时分析试点城市遇到的困难和问题,通过组织工作交流、专家调研等给予指导和支持。

  (二)加强工作指导。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要争取财政资金支持,保证城市公园绿地开放共享区域的养护管理水平。充分发挥科技创新带动作用,加强试点工作的信息化监管系统建设,逐步建立及时发现问题快速解决问题的长效管理机制。

  (三)加强宣传总结。各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要深入总结试点城市的经验做法,通过电视、报纸、网络等加强宣传,营造公园绿地开放共享的良好氛围,并于2023年12月31日前将本地区试点情况报送我部城市建设司。对于试点工作积极主动、成效明显的城市,在评选国家园林城市(国家生态园林城市)时予以优先考虑。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城市建设司:汤飞 赵亚男

  电话:010-58934023 传真:010-58934690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23年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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