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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工人就业服务和权益保障工作的通知 建办市〔2022〕40号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工人就业服务和权益保障工作的通知

建办市〔2022〕40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建筑业是国民经济支柱产业,在吸纳农村转移劳动力就业、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和促进农民增收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促进建筑工人稳定就业,保障建筑工人合法权益,统筹做好房屋市政工程建设领域安全生产和民生保障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职业培训,提升建筑工人技能水平

  (一)提升建筑工人专业知识和技能水平。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积极推进建筑工人职业技能培训,引导龙头建筑企业积极探索与高职院校合作办学、建设建筑产业工人培育基地等模式,将技能培训、实操训练、考核评价与现场施工有机结合。鼓励建筑企业和建筑工人采用师傅带徒弟、个人自学与集中辅导相结合等多种方式,突出培训的针对性和实用性,提高一线操作人员的技能水平。引导建筑企业将技能水平与薪酬挂钩,实现技高者多得、多劳者多得。

  (二)全面实施技能工人配备标准。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按照《关于开展施工现场技能工人配备标准制定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1〕29号)要求,全面实施施工现场技能工人配备标准,将施工现场技能工人配备标准达标情况作为在建项目建筑市场及工程质量安全检查的重要内容,推动施工现场配足配齐技能工人,保障工程质量安全。

  二、加强岗位指引,促进建筑工人有序管理

  (三)强化岗位风险分析和工作指引。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统筹房屋市政工程建设领域行业特点和农民工个体差异等因素,针对建筑施工多为重体力劳动、对人员健康条件和身体状况要求较高等特点,强化岗位指引,引导建筑企业逐步建立建筑工人用工分类管理制度。对建筑电工、架子工等特种作业和高风险作业岗位的从业人员要严格落实相关规定,确保从业人员安全作业,减少安全事故隐患;对一般作业岗位,要尊重农民工就业需求和建筑企业用工需要,根据企业、项目和岗位的具体情况合理安排工作,切实维护好农民工就业权益。

  (四)积极拓宽就业渠道。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主动作为,积极配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会等部门,为不适宜继续从事建筑活动的农民工,提供符合市场需求、易学易用的培训信息,开展有针对性的职业技能培训和就业指导,引导其在环卫、物业等劳动强度低、安全风险小的领域就业,拓宽就业渠道。

  三、加强纾困解难,增加建筑工人就业岗位

  (五)以工代赈促进建筑工人就业增收。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配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严格落实阶段性缓缴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要求,提高建设工程进度款支付比例,进一步降低建筑企业负担,促进建筑企业复工复产,有效增加建筑工人就业岗位。依托以工代赈专项投资项目,在确保工程质量安全和符合进度要求等前提下,结合本地建筑工人务工需求,充分挖掘用工潜力,通过以工代赈帮助建筑工人就近务工实现就业增收。

  四、加强安全教育,保障建筑工人合法权益

  (六)压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督促建筑企业建立健全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制度,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进入施工现场从事施工作业的建筑工人,按规定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不断提高建筑工人的安全生产意识和技能水平,减少违规指挥、违章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等行为,有效遏制生产安全事故,保障建筑工人生命安全。

  (七)改善建筑工人安全生产条件。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督促建筑企业认真落实《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JGJ146-2013)等规范标准,配备符合行业标准的安全帽、安全带等具有防护功能的劳动保护用品,持续改善建筑工人安全生产条件和作业环境。落实好建筑工人参加工伤保险政策,进一步扩大工伤保险覆盖面。

  (八)持续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依法加强行业监管,严厉打击转包挂靠等违法违规行为,持续规范建筑市场秩序。联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用好工程建设领域工资专用账户、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维权信息公示等政策措施,保证农民工工资支付,维护建筑工人合法权益。加强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政策宣传,帮助建筑工人了解自身权益,提高维权和安全意识,依法理性维权。

  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明确目标任务,利用多种形式宣传相关政策,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和建筑工人诉求,合理引导预期,切实做好建筑工人就业服务和权益保障工作。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22年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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