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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职业院校“双师型”教师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 京教人〔2020〕11号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 2020/6/22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职业院校“双师型”教师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

京教人〔2020〕11号

  各有关单位:

  《北京市职业院校“双师型”教师认定办法(试行)》已经市教委2020年第14次主任办公会会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2020年6月22日

  北京市职业院校“双师型”教师认定办法(试行)

  为贯彻落实《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中发〔2018〕4号)、《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国发〔2019〕4号)、《深化新时代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改革实施方案》(教师〔2019〕6号)、《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实施意见》(京发〔2018〕25号)、《北京职业教育改革发展行动计划(2018-2020年)》(京教职成〔2018〕4号)、《关于深化职业教育改革的若干意见》(京教职成〔2020〕7号)等相关文件精神和要求,加速推进北京市职业院校高素质“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为首都职业教育深化改革、提质发展提供强有力的人才队伍支撑,特制定本办法。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围绕首都“四个中心”战略定位,提升新时代首都职业教育现代化水平,推进产教深度融合、校企紧密合作。遵循职业教育规律和职业院校教师成长发展规律,加快建成一支师德高尚、素质优良、技艺精湛、结构合理、专兼结合的高素质专业化的“双师型”教师队伍,探索形成“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长效机制,满足首都职业教育现代化发展需要。

  (二)目标任务

  落实产教融合、校企“双元”育人发展目标,构建具有首都职业教育特色的“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体系和认证体系。落实教师5年一周期的全员轮训制度,不断提高职业院校“双师型”教师占专业课教师的比例,促进首都职业院校教师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能力全面提升。

二、内涵及范围

  (一)内涵界定

  “双师型”教师是指职业院校同时具备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能力的专业课教师。

  (二)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北京市的普通中等专业学校、职业高中学校和高等职业院校。

  (三)认定对象

  “双师型”教师认定的对象是北京市的普通中等专业学校、职业高中学校和高等职业院校专任教师中的专业课教师。

  (四)认定有效期

  “双师型”教师认定的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满后需要重新认定。

三、认定条件

  (一)基本条件

  1.教师认定对象上一年度师德考核须达到合格及以上档次;

  2.认定对象须取得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作为理论教学能力的必备条件;

  3.认定对象是新入职教师的,试用期满并考核合格。

  (二)实践教学能力的认定条件

  专业课教师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与所从事教学专业相关的中级及以上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或职业资格证书或非教师系列的专业技术职务证书;

  2.有累计3年以上与所从事教学专业相关的行业企业从业经历;

  3.近5年参加省级或国家级职业院校“双师型”教师培养培训基地组织的连续不少于4周的“双师型”教师培训,其中含连续不少于2周的企业实践活动,并取得“双师型”教师培训合格证书;

  4.近5年本人参加省级及以上技能大赛并获得省级以上奖项;

  5.近5年取得与所从事教学专业相关的省级以上专业技能考评员资格;

  6.近5年指导学生参加国家级及以上技能大赛,并获得国家级三等奖及以上奖项;

  7.其他相当的、与专业实践能力密切相关的经历或应用于生产领域的专利等成果。

四、认定工作机制

  “双师型”教师的认定采取“职业院校校级认定和市级备案、抽查”工作机制。

  (一)全市统一规范条件。市教委组织专家队伍研究制定“双师型”教师认定条件,并向所有职业院校发布。

  (二)院校作为认定主体。专业教师所在的职业院校作为认定主体,对专业教师的双师能力进行认定,为每一位“双师型”教师建立认定档案(认定档案格式见附件),统一管理,每年向市级“双师型”教师认定管理部门上报本校专任专业教师认定“双师型”教师的整体情况进行备案。

  (三)特殊认定和抽查。市级“双师型”教师认定管理部门负责对申请认定实践教学能力第(7)条标准的教师资质材料进行统一认定,并对职业院校的常规认定工作进行抽查。一旦经查认定标准或程序不合格的,将取消校级认定的资格,统一由市级“双师型”教师认定管理部门组织认定。

五、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充分发挥各级党组织的领导作用,坚持市级统筹,强化职业院校的主体责任。将“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摆在重要议事日程,建立工作联动机制,推动解决“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重大问题。坚持问题导向,满足职业教育教学改革发展的需要,加强相关部门对职业院校“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重点难点问题的政策协调。

  (二)加强经费保障。提升“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的经费保障水平。职业院校“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以国家和市级培训基地的培训项目为引领、以校本培训为主体。各中等职业学校落实年度公用经费预算总额的5%安排用于教师培训经费的规定,高等职业院校也要将年度公用经费预算总额的一定比例用于教师队伍建设。

  (三)加强监督检查。建立“双师型”教师培训项目实施情况的跟踪、检查机制。组织开展对职业院校“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各项政策举措落到实处。将“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情况作为职业院校办学水平评估的重要内容。

  附件:“双师型”教师认定档案格式(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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