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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属高校基础设施改造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京教建〔2019〕16号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属高校基础设施改造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京教建〔2019〕16号

  各市属高校:

  为进一步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精细化实施市属高校基础设施改造项目,提高市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经市教委2019年第30次主任办公会审议同意,现将《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属高校基础设施改造管理办法(试行)》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2019年9月18日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属高校基础设施改造管理办法(试行)

  一、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市教委所属预算单位基础设施改造管理办法(试行)》(京教财〔2011〕28号),为进一步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精细化实施市属高校基础设施改造项目,将定额与专项管理相结合,定额为主,专项为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属高校使用市财政性资金进行的基础设施改造项目,适用本办法。

二、项目范围

  第三条 基础设施改造项目分为定额管理项目和专项管理项目两类。

  第四条 定额管理项目即市教委综合考虑各市属高校学校类型、在校生人数、校舍面积和年限等因素,以定额方式分配各市属高校年度预算。项目范围包括:

  (一)建筑的结构工程:包括对梁、板、柱、墙体等承重结构构件,屋面结构(如平改坡)、围护墙体、隔墙、女儿墙、阳台、雨棚等构件进行修缮改造。

  (二)建筑的改造和防水工程:包括建筑内照明设施设备改造,栏杆、扶手更换,门窗更换,外立面改造(含保温层改造),屋面防水等工程。

  (三)建筑的设施、设备工程:包括建筑给水排水设备、锅炉等供暖供热设备、电梯、空调、供配电设施、防火、防雷、建筑智能设备、餐厨配套设施等。

  (四)室外工程:包括操场、球场改造工程、绿化工程、广场及道路工程、室外照明、校园安防、围墙及大门、烟囱、水塔、校园文化建设、校园市政工程等。

  (五)综合改造工程:包括上述工程的综合改造项目,如节能改造等。

  (六)其他:包括实施上述工程产生的监理费、大型实验设备的基础和结构配套(涉及到大型设备、精密仪器及现有办公家具、实验物品的搬迁费用等)。

  第五条 专项管理项目是定额管理项目范围以外的,由各市属高校向市教委申报,并经市教委或市财政局评审的项目,主要包括:

  (一)抗震加固工程。

  (二)新校区(或新竣工项目)配套。

  (三)其他特殊事项(如涉及校园安全稳定的重大改造且定额资金难以满足的项目等)。

三、项目申报

  第六条 各市属高校要建立基础设施改造项目库,分为定额项目库和专项项目库。原则上储备三年滚动项目,每年调整一次入库项目。项目库由市教委统一管理。

  第七条 按照轻重缓急,坚持“计划性、保障性、可行性”原则,优先保障影响使用安全、严重影响功能和使用需求以及由于政策调整强制执行且前期条件成熟的项目。避免频繁、重复维修改造,原则上同一建筑五年内不能重复申报实施同类维修改造项目。

  第八条 各市属高校根据定额管理项目子项的实际情况,可按照以下两个科目申报。

  (一)工程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以下和监理单项金额在10万元以下的项目合并报成一个科目,政府采购方式选择“否”,名称统一为“基础设施改造-定额管理项目1”。

  (二)工程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含)以上和监理单项金额在1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合并报成一个科目,政府采购方式选择“是”,名称统一为“基础设施改造-定额管理项目2”。

  第九条 其他货物和服务类政府采购项目,属于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无论分项金额多少,都要以定额管理项目总额为标准,按照相关规定履行政府采购程序,项目申报方式同第八条(二)。

  第十条 各市属高校要做好项目规划及统筹,不得恶意、随意将同类定额项目拆分为多个子项目。单个子项目额度不能低于50万元(含)。

  第十一条 抗震加固项目需由各市属高校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市教委依据专业机构鉴定结果统筹列入计划。

  第十二条 新校区(或新竣工项目)配套项目,需提供发展改革部门批复概算。配套经费支持不在批复概算范围内内容或在批复概算范围内但未达到功能建设标准要求的内容。特殊事项根据项目特点提供相关材料(如专业部门咨询意见等)。

四、职责分工

  第十三条 市教委负责统筹管理市属高校基础设施改造,负责按照国家有关法规和标准,编制或修订市属高校基础设施改造项目管理的规定、办法和实施细则等文件。审定市属高校基础设施改造项目库和年度计划。牵头组织审定专项项目方案。指导监督基础设施改造项目的实施和资金执行情况。

  第十四条 市教委综合考虑基础设施改造项目实施及绩效考评情况,确定市属高校基础设施改造项目年度预算额度。按照预算管理程序,审核和批复专项项目预算。

  第十五条 基础设施改造项目中涉及信息化项目时,市教委负责提出审核意见并协助相关手续报审。

  第十六条 市属高校是基础设施改造项目的责任主体,其法定代表人是项目实施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学校基础设施改造项目的计划、组织、实施和监督等工作。

  第十七条 市属高校依法建立健全本学校基础设施改造项目内部控制管理等各项制度。配齐、配强各专业管理人员,确保专人专岗、责任到人。

五、过程管理

  第十八条 每年年初,市属高校从基础设施改造项目库中提出下一年度基础设施改造项目计划报市教委。市教委根据申报条件,统筹核定各市属高校提出的改造计划并提出整体改造计划并安排经费。年中,确定专项项目后,市教委组织下一年度项目实施部署培训。

  第十九条 市属高校作为项目实施主体,应严格按照国家及本市工程招投标和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要求,依法开展工程的招投标和政府采购活动。特殊事项一事一议。

六、经费管理

  第二十条 市属高校要加强成本管控,落实成本管控主体责任,严格执行项目预算及批复,严格把控功能需求与标准需求。基础设施改造项目也要综合平衡一次性投资与后续运行刚性需求,实现项目成本全周期管控。

  第二十一条 基础设施改造经费严格执行市教委或市财政局批复。经费开支主要用于工程费、设备及安装费、勘察、设计和监理费等相关费用。清单编制、方案咨询、审计费、招标代理服务费、安全评估费等前期费用应在基本经费中安排列支。

  第二十二条 项目所需各类经费取费标准严格执行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其中建筑材料、通用设施设备等取费标准应按照公布信息价中的国产、中档类执行。

  第二十三条 项目经费应单独建账管理,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项目预算一经批复,预算单位不得自行调整。预算执行过程中,因项目发生终止、撤销、变更、引起预算单位调整的,预算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报批。

七、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市属高校要加强对基础设施改造项目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在项目决策、工程招投标等方面接受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检查与监督。加强项目绩效管理,实行财政资金使用评价。

  第二十五条 市教委和市财政局对项目进行绩效评估,将绩效考评结果作为确定次年安排基础设施改造项目经费额度的重要参考依据。

  八、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9年10月1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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