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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初中开放性科学实践活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京教基二〔2018〕24号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初中开放性科学实践活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京教基二〔2018〕24号

  各区教委、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稳步推进初中开放性科学实践活动,进一步规范活动管理,市教委、市财政局制定了《北京市初中开放性科学实践活动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

2018年12月29日

北京市初中开放性科学实践活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发展素质教育,创新育人模式,培养学生创新精神、实践能力和社会责任感,北京市开展初中开放性科学实践活动(以下简称“开放科学活动”)。旨在立足丰富的科技教育资源,通过构建无边界、跨学科的学习服务平台,为全市初中学生提供优质、多元、丰富、生动的合作探究式科学实践活动。为规范活动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开放科学活动是综合实践活动课程和社会大课堂实践育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学生在初中三年须完成10次开放科学活动,其中6次在市级资源单位完成,4次在区级资源单位完成,按要求完成学习取得的成绩纳入中招计分。此外,鼓励有兴趣的学生在市级资源单位可以选择参加10次以内的活动。

  第三条 开放科学活动坚持立德树人,坚持公益导向,坚持安全第一,坚持开放自主,坚持科学创新,坚持动手实践等工作原则。

  第四条 开放科学活动实施经费由市、区两级承担,纳入中小学生实践活动专项定额管理。

第二章 资源单位标准

  第五条 市级资源单位从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以及从事科技研发、创新和非物质文化遗产承接企业中产生,同时近三年来应没有受到过行政管理(执法)机构的处罚。

  第六条 活动场地条件参照《北京市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办学标准(暂行)》,建筑面积应大于300平方米(不含300平方米),其中,教学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办学场所总建筑面积的2/3,同一活动时段内生均面积不低于3平方米,安全、消防、环保、疏散等条件符合相关规定。高校、科研院所按实验室生均面积标准执行。周边环境好、交通便利,适宜学生前往开展活动。

  第七条 配备具有教育经验的主讲和辅助人员,主讲人员须具有与课程内容匹配专业的中级以上职称,能够较好的完成课程组织实施,对学生进行指导。辅助人员须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初级以上职称,能配合主讲人员对学生进行指导。

  第八条 具有符合学生身心特点和学习需要,达到国家或行业相关标准要求,安全环保的设施、设备、器材和耗材,各项隔离和防护装置安装到位。

  第九条 具有完备、规范的管理体制,有工作方案、安全预案、实施细则等管理制度及工作流程,能够积极配合教育部门工作。财务管理体制完善,内部保障机制健全,产权清晰,运行良好,日常运转经费来源稳定。

  第十条 具备课程设计开发、组织实施的能力和水平,课程应与其研究领域或经营范围契合。须符合初中物理、化学、生物等学科课程标准和综合实践活动指导纲要,具有较高科技含量,主题突出特色鲜明,强调培养学生实践能力和创新精神。每次活动时长2小时(计3学时),其中不少于2/3的时间用于学生动手实践和科学探究。

第三章 管理要求

  第十一条 建立市、区、校三级管理机制,纳入市、区督导工作。市教委负责制定有关政策、标准、市级资源单位和活动课程的认定、宏观监管和指导等,成立开放科学活动工作小组,组建活动课程专家委员会,作为管理机构。区教委建立相应管理机制,负责区级资源单位和活动课程的认定及常规管理。学校建立工作小组,负责指导学生选课、进行安全教育、特殊情况处理等工作。

  第十二条 建立市、区两级资源单位和活动课程目录,实行动态管理。市级资源单位通过政府采购方式,符合标准即可进入目录,每年组织1次,服务期限原则上为3年。单位首次进入目录须至少提供1个符合要求的课程。活动课程采用标准化审核,目录内单位课程的补充审查每年由专家委员会组织2次。

  各区按照市级标准和要求组织本区资源单位和活动课程认定,主要为高中重点实验室、翱翔基地学校、少年宫、科技馆、职业学校等教育系统单位。

  第十三条 市级开发统一的资源管理平台和学生实践活动服务记录平台,市、区资源单位和活动课程全部在平台发布,坚持以学生为本,指导学生根据兴趣和质量,自由充分进行选择。学生和教师通过平台预约、记录、评价课程,区教委和学校通过平台分析、监督活动情况,资源单位通过平台发布课程、记录考勤、上传任务单。

  第十四条 建立动态评价机制。活动课程实行量化评价并确定等级,每个活动课程量化评分为学生评价平均分减去督查记分。督查记分由督查部门对组织管理、活动实施、场地环境及投诉等违规行为记分,满分12分。实时更新平台上课程的量化评分和等级,作为学生选课引导和经费核算的依据。

  第十五条 建立退出机制。活动课程量化评分不及格或督查记满12分,撤出课程目录。资源单位出现时长不足、主讲教师与备案信息不符、存在安全隐患等问题,暂停服务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撤出单位目录。出现安全事故、违法违规行为、社会影响恶劣事件等严重问题,撤出单位目录,在两年内不得进入目录。

  第十六条 选课方式分为自主选课和送课到校。自主选课由学生根据兴趣自主选择,每个课程一般不超过30人,时间主要为周末、假期。送课到校适用于学生自行外出学习困难的边远山区学校、特教学校等,学校在学生选择基础上统一预约,资源单位组织师资、携带设备材料到校上课。学校采用送课到校方式、次数及其他特殊需求由区教委备案。

  第十七条 学生参加同一资源单位课程原则上不超过3个,同一课程不得重复学习。市级资源单位原则上同一次课程中来自同校同班级的学生不超过10人。

  第十八条 资源单位法定代表人是开放科学活动第一责任人,要切实保障课程的安全和质量。要严格保证活动时间,全程指导学生。不得转包或委托第三方组织课程,不得安排商业性内容,不得干预学生预约和评价。要认真履行承诺,据实记录情况,配合相关部门的监督和评价。

  第十九条 开放科学活动组织实施工作是学校教育教学管理的重要内容,市、区两级组织专门团队,采用多种方式分别对各自认定资源单位和活动课程进行全过程监督。加强安全和质量管理,发现存在违规干预学生预约、评价等行为的,对涉及的资源单位要立即撤出目录,对涉及的学校或其他单位要启动问责机制并严肃处理有关人员。

  第二十条 市教委将按照活动成本和实施情况,定期动态调整开放科学活动实施经费支付标准。

  实施经费主要用于支持资源单位提供活动服务所支出的专家费、培训费、劳务费、资料费、印刷费、材料费等。学校教师承担任务开展活动课时费,由各区给予统筹。各项支出标准根据市区相关预算管理规定及政府采购要求执行。

  每学期活动结束后由各区教委与市级资源单位据实集中结算实施经费。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组织管理开放科学活动的市、区教委、学校等单位,参加活动的教师、学生,承担活动实施的资源单位以及其他相关单位。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教委、市财政局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进行解释,《北京市初中开放性科学实践活动项目管理办法(试行)》(京教财〔2017〕14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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