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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平区2018年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工作意见

昌平区2018年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工作意见

  根据教育部关于义务教育免试就近入学工作的总体部署和市教委《关于2018年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工作的意见》(京教基二〔2018〕8号)等文件精神,为依法保障区内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权利,现就昌平区2018年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48号)要求,坚持巩固成果、完善制度、引导预期、推进改革的总体思路,深化义务教育领域综合改革,统筹推进城乡义务教育资源均衡配置,逐步推行学区制和九年一贯制改革,不断完善义务教育入学规则,稳妥实施单校划片和多校划片相结合入学方式,保持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努力让每个孩子都能享有公平而有质量的教育。

二、工作原则

  (一)坚持政府统筹,将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工作作为政府行为予以保障。

  (二)坚持免试就近入学,确保每一名符合条件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

  (三)坚持程序规范,把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工作作为规范办学的重要环节,做到公平、公正、公开。

三、入学条件及工作要求

  (一)做好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工作。凡年满6周岁(2012年8月31日以前出生)的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均须参加学龄人口信息采集。区教委根据学位供给情况和户籍、房产、居住年限等因素,采取单校划片和多校划片相结合的方式划定学校服务片区,并开展学区制和九年一贯制对口招生。本市非昌平户籍无房家庭,长期在昌平区工作、居住,符合在本区连续单独承租并实际居住3年以上,且在住房租赁监管平台登记备案,夫妻一方在本区合法稳定就业3年以上等条件的,其适龄子女可在本区接受义务教育。

  推行部门联动审核,区教委及所属学校联合属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区规划国土部门,公安派出所、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共同审核入学资格。特别是对本市非昌平户籍无房家庭、合法稳定工作、实际居住等条件的审核,重点对过道房、车库房、空挂户等情况进行核查,凡不符合实际居住条件的,均不得作为入学资格条件。

  (二)完成小学教育的学生应当进入初中继续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区教委根据适龄学生人数、学校分布、学校规模等因素,按照相对就近原则,合理划定初中学校服务范围。对登记人数少于招生人数的初中,学生就近登记入学;对登记人数超过招生人数的初中,在区域内派位入学,确保每名小学毕业生免试就近升入初中。

  招生过程统一使用北京市义务教育入学服务系统,全程记录每名学生入学途径和方式,由各相关部门依据权限进行查询和监控。区教委对全区学校招生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据职责配合区教委组织和督促适龄儿童少年在新学年开学时入校就读,防止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失学或辍学。

  (三)做好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工作。持有区教委出具的《台胞子女就读批准书》、全国博士后管理部门出具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子女介绍信》及其父(或母)的《进站函》、部队师(旅)级政治部出具的《随军家属证明》及现役军人证件、区政府外事侨务部门出具的《华侨子女来京接受义务教育证明信》等证明的适龄儿童少年按本市户籍对待。

  非本市户籍的适龄儿童,因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本区居住并工作,需要在本区接受义务教育的,应申请《在京就读证明》。填报完成“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接受义务教育证明、证件材料审核系统”后,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持本人务工就业证明、在本区实际居住证明、全家户口簿、北京市居住证(或在有效期内的北京市居住登记卡)、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在当地没有监护条件的证明等相关证明证件材料(以下简称“五证”),到实际居住地所在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审核,申请民办学校就读证明的,通过审核后取得《在京就读证明(民办学校)》;申请公办学校就读证明的,通过审核后由各相关部门组成的区联合复审小组进行复审,复审通过取得《在京就读证明(公办学校)》。适龄儿童根据《在京就读证明》类别,分别到民办学校联系就读或参加公办学校派位就读。

  (四)做好义务教育阶段其他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工作。区级以上政府(含区级)人才引进计划的海外归国人员、各类引进人才的子女入学,按相关规定,由区教委协调解决。

  对持有烈士子女、台籍学生、华侨子女、现役军人子女、全国劳动模范子女身份证明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按相关规定,在同等条件下给予照顾。

  依法依规保障残疾儿童就近入学,保障残疾儿童能够在公平包容的环境中接受适宜的教育。

  (五)进一步规范特长生入学工作。特长生入学工作按照区教委制定的《昌平区2018年小学升入初中特长生招收工作方案》执行,比例严格控制在本区初中招生计划的4%以内。除市教委批准的可招收体育、艺术和科技特长生的学校面向本区招收特长生以外,其他学校一律不得以特长生的名义招收学生;特长生招生项目和数量要向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非物质文化遗产方向倾斜。特长生入学工作由区教委统一组织并向社会公布特长生招生计划,2019年取消各类特长生招生。

  (六)实施计划管理。各学校(含民办学校)要按照学龄人口数量、毕业生数量和办学规模等制定招生计划并报区教委备案,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调整招生计划。

  (七)加强民办学校招生管理,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同步招生。严格执行民办中小学招生简章、广告备案制度,公开公示招生计划、招生范围、招生方式、收费标准等,优先招收本区域内学生。

  (八)加强学籍管理。北京市中小学学籍管理云平台将依据小学和初中入学服务系统建立新生学籍。加大民办学校学籍管理监管力度,严禁招收不符合条件的适龄儿童,严禁无学籍学生在校就读。

  (九)加大宣传力度。按照全市统一要求,区教委应及时向社会公布义务教育阶段入学政策和相关信息。各学校(含民办学校)要及时公开学校性质、办学规模、经费来源、服务片区、招生计划、招生程序和时间及接收学生的结果等信息,并指派专人负责做好来访接待、政策解答工作。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据职责配合区教委做好本辖区内入学政策宣传、学校招生宣传和信访接待工作。

  (十)杜绝违规操作。各学校(含民办学校)要严格执行区教委统一规定的时间表和入学程序。坚决治理乱收费;坚决禁止任何学校及社会培训机构举办各类以选拔生源为目的的培训班;坚决禁止学校私自招生;坚决禁止在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工作中组织任何形式的考试、测试和面试选拔学生,严禁将各种考试成绩、奖励证书作为入学依据;坚决禁止初中学校违规在小学非毕业年级提前招生。区教委、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各学校要认真接受群众监督,认真对待群众来信来访,依法严肃处理违规违纪事件。

  (十一)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工作是基础教育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事关社会和谐稳定大局。区政府统筹保障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工作,区教委作为主责单位,要会同区政府教育督导室加强对全区义务教育学校入学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各部门、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高度重视,将入学工作列入本单位重要议事日程,统一思想、严密组织、规范操作,及时发现并处理各类问题,切实维护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合法权益,确保社会和谐稳定。

  (十二)本意见由区教委负责解释。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未尽事宜按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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