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ogo




注册地址/挂靠地址出租·工位/办公室出租·工商/税务/银行核查拍照·异常解除
服务单位 联华众创空间



微信扫码
咨询洽谈 · 预约考察
高效便捷

电话 010-61256989
手机 17319287279(微信同号)
注册地址/挂靠地址出租 3500~5000元/年
工位出租 600~1000元/月
办公室/会议室/洽谈室…出租 40~80元/小时
公司注册/税务登记/银行开户 500元起
银行下户/税务报道/经营地址/异常解除 面议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中小学学生奖励和处分办法》的通知 京教基一〔2018〕2号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中小学学生奖励和处分办法》的通知

京教基一〔2018〕2号

  各区教委:

  根据《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对原《北京市中小学学生奖励和处分办法》进行了修订,经市教委2017年第34次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将文件印发给你们,请各区认真贯彻执行,并做好以下工作:

  一、认真组织学习培训。各区教委要组织相关部门和辖区中小学校的干部、教师进行学习培训,及时掌握文件主要精神和内容,培训要做到中小学校全覆盖。

  二、积极做好宣传教育。学校要结合市、区教委对文件的宣传解读,面向中小学生做好宣传教育,进一步引导学生学规范、正行为、养习惯,做遵纪守法的合格小公民。

  三、加强学校制度建设。各区要指导中小学校进一步加强制度建设,建立和完善学生奖励、处分、申诉等相关制度,推进依法治教、依法治校,进一步规范学生奖励和处分工作,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和健康成长。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2018年2月6日

北京市中小学学生奖励和处分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运用奖励与处分手段,鼓励学生积极进步,教育、转化违纪犯错学生,增强学生遵纪守法的自觉性,培养学生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规范,促进中小学生健康成长和全面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普通中小学学生的奖励和处分,本办法所指普通中小学包括公办和民办性质的小学、初中、普通高中,不含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和职业学校。

  第三条 对于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中小学生守则》、《北京市中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以及学校的规章制度,在德、智、体、美方面全面发展或学有特长、表现突出、进步明显的中小学生和学生集体,按本办法给予奖励。

  第四条 对于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中小学生守则》、《北京市中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以及学校的规章制度,破坏学校和社会秩序,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或犯有其他严重错误的中小学生,按本办法给予处分。

  第五条 对学生的奖励和处分应当在日常教育的基础上进行,充分考虑教育目的和效果。对于受奖励的学生,要引导他们不骄不躁、继续努力,争取更大的进步,积极发挥榜样示范作用。对于受处分的学生,要帮助他们接受深刻的教育,认识所犯错误的原因、后果,帮助他们改正错误,不歧视他们。

二、奖励

  第六条 奖励是激励学生进步的一种教育手段,运用正确的奖励方式可以激励先进、鞭策后进,鼓励学生全面发展和个性发展。

  第七条 对德、智、体、美方面综合表现突出或某方面表现突出,以及诸方面或某方面有显著进步的学生或集体,可以对其本人或集体进行奖励,记入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或学生档案。

  第八条 对学生进行奖励,坚持精神激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激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应当严格程序、规范管理,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校级及以上的学生奖励应实行公示、备案和监督制度。

  第九条 奖励的方式包括口头表扬、通报表扬、授予荣誉称号、颁发荣誉证书、发放奖品或奖金等。

  第十条 经北京市评比达标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市教委可设立学生奖项,制定具体评选办法,明确奖励的名称、条件、比例、程序和实施办法,组织开展评选活动。

  第十一条 对受奖励的学生,学校要积极宣传他们的优秀品质和突出事迹,为其他学生树立可亲、可敬、可信、可学的身边榜样。

  第十二条 鼓励各区和学校积极探索科学、多元的学生评价机制,丰富学生奖励的类型、方式,搭建学生成长进步的平台。鼓励各区和学校因地制宜,引导学生争先创优,使学生在各个方面的优秀表现都能得到鼓励。

  第十三条 区教委、学校自行设立的奖励应当符合党的教育方针,体现正确的价值导向,遵循教育规律,以学生为本,不与现行的市级和国家级评选、奖励政策相冲突。

  第十四条 对学生集体的奖励原则、办法和对学生个人的奖励原则、办法相当。

三、处分

  第十五条 学校有处分学生的权利,处分是对学生进行警示教育的一种手段。对违反纪律和犯了错误的学生,应耐心批评,以思想教育为主,注重和学生及其家长沟通,帮助学生认识和改正错误,避免不当使用处分手段。

  第十六条 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等规定,确实犯有严重错误,出现不良行为或严重不良行为,或者违反《中小学生守则》、《北京市中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以及学校的规章制度,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的学生,可视情节轻重酌情给予不同处分。

  第十七条 处分类型及适用范围:对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可以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对高中阶段的学生可以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的处分。对八周岁以下的学生一般不予处分,可以给予口头批评教育,帮助改正错误。

  第十八条 高中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二)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三)犯有《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所列九种严重不良行为的;

  (四)在省级及以上考试中,由他人代替或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严重作弊行为,造成恶劣影响的;

  (五)蓄意或恶意通过肢体、语言及网络等手段,实施欺负、侮辱他人造成严重伤害或影响恶劣的;

  (六)其他严重违反学校规章制度,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十九条 留校察看和开除学籍处分决定应当由学校校长办公会研究讨论决定。其中涉及开除学籍的处分,应当报学校所在区教委备案。其他处分由学校学生管理部门提出,报学校领导同意。

  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记入学生档案。

  第二十条 学校处分学生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作出三日内送达学生本人及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学生的基本信息、处分类型、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学生的申诉途径和行使期限及其他必要内容。

  学生处分的公布方式和范围,应遵循教育和保护相结合的原则,充分考虑学生的身心特点。

  第二十一条 学校处分学生,应当依据明确、证据充分、程序正当、定性准确、处分适当。处分学生要根据情节轻重、承认错误和决心改正的态度以及年龄等因素确定。

  第二十二条 学校在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学生及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陈述和申辩。对于有较大争议或存在疑点的,学校应进一步核实和调查。对于陈述和申辩的学生,不得对其加重处罚,陈述中发现又有其他违纪行为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 除开除学籍处分外,学生受处分期间,学校不得对受处分学生随意停课,不得歧视受处分学生,不得强迫受处分学生转学和退学。

  严禁体罚、变相体罚、侮辱学生和孤立学生。

  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学生,学校应和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相互配合,严加管教。对无力管教或者管教无效的,应当依据及时制止的原则,由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或学校申请,报区教委备案,安排入专门学校就读。

  第二十四条 学校对受处分的学生应加强考察和教育。对态度较好,确有悔改表现的学生,可撤销处分,并在处分公布范围内予以公布。

  撤销处分的时间一般在受警告和严重警告处分三个月后,受记过、留校察看处分半年后。

  撤销处分应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师生评议,由班主任初步审核并提出意见,报学校批准。撤销处分的权限与作出处分的权限相同。处分撤销时,可从学生档案中撤出处分决定。

  学生受处分期间,学生及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应积极配合学校做好教育。受处分期间,又违纪和犯错的,可以加重处分,但不得违反前款第十七条有关规定。

四、申诉

  第二十五条 学校应充分保障学生的申诉权,应建立学生处分申诉制度。

  学校应当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对处理或处分决定有异议提起的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由学校相关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学生所在班级的班主任、教师代表、家长代表、学生代表等组成,可以聘请校外法律、教育等方面的专家参加。

  第二十六条 学生或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处理或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对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决定,送达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提交学校校长办公会重新研究决定。

  第二十七条 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对学校的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可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学校所属区教委提出书面申诉。

  学校所属区教委应当进行审查并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学生申诉答复意见书。

  第二十八条 自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校或者区教委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五、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北京市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各区教委和中小学校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学生奖励和处分实施细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8年2月26日开始实施。原北京市教育局《北京市中小学学生奖励和处分办法》(京教政字〔1991〕第9号)同时废止。


 关联内容
  关于印发《关于加快推动北京高校基础研究高质量发展的意见》的通知 京教研〔2023〕13号 
  关于实施新时代基础教育扩优提质行动计划的意见 教基〔2023〕4号 
  关于深入推进高中阶段学校考试招生改革的实施意见 京教计〔2023〕44号 
  教育部关于实施国家优秀中小学教师培养计划的意见 教师〔2023〕5号 
  关于印发《国家银龄教师行动计划》的通 知 教师〔2023〕6号 
  关于开展2023年度北京市博士后工作经费资助申报工作的通知 
  关于教育部第九届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人文社会科学)申报工作的通知 京教函〔2022〕609号 
  关于开展2023年朝阳区非京生源毕业生引进需求申报工作的通知 
  石景山区一次性以工代训培训补贴申领方案 
  关于组织开展第三批国家语言文字推广基地申报工作文件的通知 
  教育部财务司负责人就《关于调整完善助学贷款有关政策的通知》答记者问 
  解读《关于首次乘机旅客服务便利化的指导意见》 
  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困难毕业生群体就业帮扶工作的通知 京教学〔2023〕5号 
  关于印发《关于加快推动北京高校基础研究高质量发展的意见》的通知 
  关于印发《北京市教育系统防汛应急预案(2023年修订)》的通知 京教建〔2023〕9号 
  关于开展北京市第一批现场工程师专项培养计划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京教函〔2023〕129号 

 关键字
 点击上述关键字,可查看更多对应内容信息。

 相关内容

 搜索

上述内容如果没有如意的结果,可尝试调整关键字[]后再搜索

关键字之间分别添加空格、+、-表示同时包含、分别包含或排除关键字(示例:基本 医疗+保险 -养老保险)




业务&资讯 咨询&服务

公司注册

开办公司

社团组织

社保人事

电话:010-61256989

虚拟办公

税务业务

工商登记

挂靠公司

手机:17319287279(微信同号)

共享办公

资质办理

企业登记

法律事务

单间时租

知识产权

公司登记

网站建设

房屋租赁

法律事务

经营异常

银行业务

微信扫码

财务业务

咨询洽谈 · 预约考察
高效便捷

版权所有 @2020   联华众创空间  京ICP备18022180号-16

网站导航  Sitemap  法律声明 隐私保护...
电话洽谈
手机洽谈
微信洽谈

微信扫一扫
洽谈沟通更便捷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