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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北京市引进非北京生源毕业生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京人社毕发〔2017〕44号

  ​关于印发《北京市引进非北京生源毕业生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京人社毕发〔2017〕44号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为更好地服务首都“四个中心”建设,优化人才队伍结构,营造公平竞争的人才市场环境,进一步规范本市引进非北京生源毕业生工作,制定本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北京市引进非北京生源毕业生工作暂行办法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2月21日

附件

北京市引进非北京生源毕业生工作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服务首都“四个中心”建设,优化人才队伍结构,营造公平竞争的人才市场环境,进一步规范本市引进非北京生源毕业生工作(以下简称引进毕业生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非北京生源毕业生(以下简称毕业生)是指列入国家统一招生计划,培养方式为非定向,当前学习阶段为全脱产,在校学习期间未缴纳职工社会保险;按时毕业并取得相应学历、学位的非北京常住户口应届毕业生。

  第三条 引进毕业生工作按照控制数量、提升质量、优化结构的原则,实行统一政策、统一标准、统一管理,建立权责一致、分工合理、决策科学、公开透明、监督有力的管理机制。

  第四条 建立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力社保局)牵头,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参与的会商机制,协调推进引进毕业生工作。

  第五条 建立市人力社保局、主管单位、用人单位引进毕业生工作三级管理体系,依据职责分工,实行当年引进、次年落户。

第二章 指标管理

  第六条 采取指标数量的方式控制引进毕业生总量。市人力社保局按照市政府确定的总量,结合全市人口调控目标、重大规划落实、重大项目建设、毕业生总体情况等因素,制定年度指标分配方案。

  第七条 制定年度指标分配方案遵循以下原则:

  (一)围绕服务首都“四个中心”建设,服务人才队伍发展;

  (二)符合首都经济发展方向及产业规划,支持支柱产业、高精尖产业、艰苦行业发展;

  (三)控制城区引进数量,支持郊区、偏远地区发展;

  (四)保障基础教育、基层卫生等民生领域基本需求;

  (五)参考当年需求及往年引进毕业生情况。

第三章 引进条件

  第八条引进毕业生原则上应具有研究生学历。引进当年博士研究生年龄不超过35周岁,硕士研究生年龄不超过27周岁。其中,教育、医疗卫生系统引进硕士研究生年龄可以放宽至不超过30周岁。

  第九条 郊区、文化和体育行业可适当引进本科毕业生。引进当年本科毕业生年龄不超过24周岁,毕业院校为北京地区普通高等学校(不含独立学院)、京外地区“211工程”普通高等学校。其中,农村中小学引进本科毕业生院校可以放宽至省级师范类普通高等学校;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引进本科毕业生院校可以放宽至省级医学类普通高等学校。

  第十条 引进的毕业生所学专业应符合用人单位主营业务需要,与岗位对口。

第四章 办理流程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按照以下三种渠道,申报引进毕业生:

  (一)市级党政机关(含垂直管理单位)、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本单位作为主管单位向市人力社保局申报;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一级企业为主管单位向市人力社保局申报。

  (二)区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区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本区人力社保局为主管单位,通过区人力社保局向市人力社保局申报。

  (三)非公有制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及其他用人单位,以登记注册地的区人力社保局作为主管单位,通过区人力社保局向市人力社保局申报。

  第十二条 申请引进毕业生的用人单位原则上应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满1年以上,且经营状况良好,无违法、违规记录。主管单位可结合本单位(地区)实际,制定本单位(地区)用人单位准入条件,并对用人单位引进毕业生资质进行动态管理。

  第十三条 引进毕业生工作流程分为统计需求、分配指标、申报审批、审核落户四个阶段:

(一)统计需求

  上年 11月底前,主管单位汇总审核用人单位引进需求,报送市人力社保局。

(二)分配指标

  当年2月底前,根据市政府确定的指标分配方案,市人力社保局向主管单位分配指标数量。

(三)申报审批

  1。当年3月至9月,用人单位通过“高校毕业生就业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管理系统)向主管单位提交毕业生信息,报送有关纸质材料。主管单位对报送信息和材料审核无误后,通过官网公示拟引进毕业生信息,经公示无异议后,通过管理系统向市人力社保局提交毕业生信息,报送《XX 年非北京生源毕业生进京审批表》《引进非北京生源毕业生承诺书》等纸质材料。市人力社保局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出具接收函。

  2。毕业生到用人单位报到后,主管单位通过管理系统报送毕业生的毕业证书编号、学位证书编号等信息。

(四)审核落户

  次年1月至12月,主管单位通过管理系统向市人力社保局提交落户申请。市人力社保局对公示无异议的毕业生学历、学位、就业报到、培养方式和缴纳社保等信息进行比对,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核通过的,出具《非北京生源毕业生报户口介绍信》。主管单位持相关材料到公安部门为引进的毕业生办理落户手续。

  第十四条 市人力社保局对审批通过的《XX 年非北京生源毕业生进京审批表》《引进非北京生源毕业生承诺书》等材料,按年度整理归档。用人单位将《XX 年非北京生源毕业生进京审批表》存入毕业生个人档案。

第五章 决策程序

  第十五条 市人力社保局将年度指标分配方案、指标调剂、年终执行情况等列入重点事项,按照“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行集体研究决策。

  第十六条 主管单位应参照本办法,结合实际,建立健全本单位决策程序,确保决策过程层级分明、权责统一、公平规范、记录完整。各区人力社保局和其他有条件的主管单位应将指标分配、用人单位申请引进毕业生资质等事项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按照“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行集体研究决策。

  第十七条 主管单位在引进毕业生工作中有特别重大项目用人需要、特殊人才需求的,区人力社保局应在报请区政府同意后,向市人力社保局提交书面申请;其他主管单位应以本单位名义,向市人力社保局提交书面申请,市人力社保局按照程序,实行集体研究决策。

第六章 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 市人力社保局负责对全市引进毕业生工作进行监督检查,针对主管单位落实引进政策、审核报送材料、毕业生留存使用等情况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检查结果与引进指标分配挂钩。

  第十九条 主管单位应加强对引进毕业生工作的管理,统筹做好引进毕业生工作计划,发挥引进毕业生政策效能;建立健全用人单位引进毕业生跟踪检查机制,重点检查用人单位使用、培养、留存毕业生情况;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制定廉政风险防控措施,定期排查风险点,自觉接受纪检监察部门监督检查;加强信息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应加强对毕业生的管理与服务,依法与毕业生建立劳动(录用、聘用)关系,约定服务期限,履行办理就业落户手续、缴纳社保等责任和义务。

  第二十一条 毕业生应诚实守信,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作出书面承诺,严禁弄虚作假;对自身的择业行为负责,踏实工作,遵守法律法规和用人单位规章制度。

  第二十二条 主管单位和用人单位存在以下情形的,给予全市通报、压减指标、暂停办理引进毕业生工作等处理。相关人员涉嫌违纪的,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为超出管辖范围用人单位办理引进毕业生的;

  (二)以引进毕业生事项为由,收取服务对象代理费、服务费等费用的;

  (三)毕业生落户3年内流失的,或5年内流失率超过10%的;

  (四)协助毕业生提供虚假材料的;

  (五)不按照法律规定与毕业生建立合法劳动(录用、聘用)关系或者不履行缴纳社保义务的;

  (六)存在索贿、受贿或行贿行为的;

  (七)不严格核实申报材料,推诿、拖延办事,造成服务对象利益受到严重损害的;

  (八)存在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或规章制度行为的。

  第二十三条 毕业生存在弄虚作假行为,或者毕业生及其利害关系人存在行贿行为的,取消引进资格,对不良信息按照本市有关规定予以记录,信息有效期为5年;已取得本市常住户口的,会同有关部门予以注销;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市考试录用公务员、大学生村官(选调生)、退役大学生士兵、特岗计划乡村教师、对口支援地区毕业生、北京支边人员子女、北京知青子女、调京人员子女、首钢迁安矿区职工子女、中化六建襄樊职工子女,实行计划单列,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引进手续。

  第二十五条 本市事业单位引进毕业生须按照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北京市人事局关于接收家庭有实际困难非北京生源毕业生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发〔2000〕6号)废止。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市人力社保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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