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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乡村教师岗位生活补助发放办法的补充办法》的通知 京教人〔2016〕23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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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乡村教师岗位生活补助发放办法的补充办法》的通知 京教人〔2016〕23号 各相关区人民政府: 现将《北京市乡村教师岗位生活补助发放办法的补充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 2016年10月31日 北京市乡村教师岗位生活补助发放办法的补充办法 为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乡村教师支持计划(2015-2020年)实施办法>的通知》(京政办发〔2016〕8号)《北京市乡村教师岗位生活补助发放办法》(京教人〔2016〕10号)《北京市支持乡村学校发展若干意见》(京教人〔2016〕17号)的精神和要求,进一步完善提高乡村教师待遇,建立市级财政对乡村教师岗位实施生活补助的相关政策,切实帮助相关区解决落实乡村教师支持计划过程中的困难和问题,提高精准支持的针对性和实效性,结合相关区的实际情况,研究制定本补充办法。 一、实施范围 本市乡村教师支持计划的实施范围在乡村中小学教师的基础上,拓展到乡村和镇区的中小学及幼儿园教师(即教育部教育事业统计分类中的“乡村”和“镇区”的中小学及幼儿园教师)。 2016年,市级财政重点支持290所乡村中小学校和93所山区镇区中小学校(即分布在北京市农委划分的82个山区乡镇的镇区中小学校)。平原地区的镇区中小学校和乡村及镇区的幼儿园由区级财政支持。 二、发放办法 1.由相关区教委依据教育部教育事业统计标准和北京市农委划分的山区乡镇,核准各区当年乡村和山区镇区中小学校及乡村和山区镇区教师岗位总数,报市教委审核。 2.由市教委根据所有乡村和山区镇区中小学校距离北京城市中心的直线距离远近,将所有乡村和山区镇区学校划分为五大类,制定差别化的乡村和山区镇区教师岗位生活补助标准(见表1)。市财政局根据市教委核定的各区乡村和山区镇区教师总数及乡村和山区镇区教师岗位生活补助的额度,下达各区预算。同级人力社保部门按照额度计算总量并调整。 下载附件:(1)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乡村教师岗位生活补助发放办法的补充办法》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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