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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教委关于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证明证件材料审核实施方案的通知 房政办发〔2016〕38号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教委关于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证明证件材料审核实施方案的通知

房政办发〔2016〕38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有关部门:

  区教委关于《房山区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证明证件材料审核实施方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4月28日

  区教委关于房山区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证明证件材料审核实施方案

  根据市委市政府有关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做好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少年义务教育入学工作,建立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证明证件材料联合审核机制,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组织机构

  成立房山区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证明证件材料审核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区委常委、常务副区长吴会杰任组长,区教委主任顾成强任副组长,区人力社保局、房山工商分局、房山公安分局、区住建委、房山国土分局、区综治办、区流管办、各乡镇(街道)主管领导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区教委。

二、审核材料

  依据《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2016年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工作的意见》(京教基二〔2016〕3号),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接受义务教育证明证件材料包括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法定监护人的在京务工就业证明、在京实际住所居住证明、全家户口簿、在京暂住证、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出具的在当地没有监护条件的证明等相关材料(以下简称“五证”)。

三、审核程序

  各乡镇(街道)成立“五证”审核工作办公室,区人力社保局、房山工商分局、房山公安分局、区住建委、房山国土分局、区综治办、区流管办等部门在2016年5月9日至5月31日期间共同做好“五证”联审工作。

  各乡镇(街道)要建立特殊情况会商机制和突发事件报告制度,分类研究特殊个案或政策敏感问题,妥善处理突发事件或反映集中问题,积极化解信访、群访矛盾。

(一)居住地乡镇(街道)受理审核申请

  审核申请人在2016年5月9日至5月31日期间,携带“五证”到居住地所在乡镇(街道)提出审核申请。

(二)相关部门联合审核

  居住地乡镇(街道)统筹“五证”审核工作。各相关部门职责如下:

  1.法定监护人在京务工就业证明由人力社保、工商部门分别审核。其中,签有劳动合同的由人力社保部门审核,法定代表人和个体工商户由工商部门审核。

  2.在京实际住所居住证明由住建、国土、综治或流管等部门审核。房产证和购房合同由住建、国土部门审核,租房材料由综治或流管等部门审核。

  3.在京暂住证由公安部门进行审核。

  4.全家户口簿由公安部门负责审核,其中超龄儿童少年是否已在原籍入学由教育行政部门审核。

  5.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出具的在当地没有监护条件的证明,由居住地所在乡镇(街道)审核。

(三)居住地乡镇(街道)反馈审核结果

  审核申请人居住地乡镇(街道)在规定时间内告知审核申请人审核结果,为符合条件的适龄儿童少年开具在京就读证明,并在学龄人口信息采集系统或初中入学服务系统上进行确认。

四、审核标准

(一)在京务工就业证明审核标准

  在京务工就业证明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审核申请人或其配偶受雇于用人单位的,应提供合法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1份,以及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5月31日期间在本区内连续三个月缴纳社保费的证明,补缴无效。

  2.审核申请人或其配偶为个体工商户的,应提供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1份。

  3.审核申请人或其配偶为法定代表人的,应提供法人代码证书或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1份。审核申请人为股东或合伙人的,应提供相关工商机关备案文件原件及复印件1份。

(二)在京实际住所居住证明审核标准

  在京实际住所证明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审核申请人或其配偶自有住房的,应提供住建部门登记的房屋产权证(不动产权证书)或购房合同原件及复印件1份。

  2.审核申请人或其配偶租住房屋的,应提供规范有效的房屋租赁合同原件、房主房产证原件、房主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住所应适宜居住,能保障适龄儿童少年的安全,必要时提供安全责任书。

  租住单位公房的,应提供单位房管部门开具的住房证明。租住办公用房、地下室的证明无效。

  租住无房产证农民房的,应提供房屋地契证明、建房屋审批证明、村委会开具的房屋情况证明之一。

  按有关规定不得转租的公租房、军产房房产开具的转租租房证明无效。

(三)全家户口簿审核标准

  1.儿童少年年龄符合当年入学规定,户口簿上年龄与出生证明上年龄应保持一致。

  2.如果儿童超龄,应提供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或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出具的未在当地就读的证明,并说明未按时入学原因。填写提交《非本市户籍超龄儿童情况表》(区教委统一印制),同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医院病历或幼儿园证明等。

(四)在京暂住证审核标准

  1.审核申请人及其配偶均需持有暂住地公安派出所制发的暂住证且暂住证在有效期内。

  2.暂住证地址与在京实际住所居住证明地址一致。

  3.暂住证信息应为机打,涂改无效。

(五)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出具的在当地没有监护条件的证明审核标准

  审核申请人及其配偶均持有本市有效暂住证的可视为有此证明。

五、附则

  本实施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教委关于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证明证件材料审核实施方案的通知》(房政办发〔2015〕14号)同时废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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