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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5年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少年在石景山区接受义务教育证明证件材料审核办法》的通知 石政发〔2015〕4号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5年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少年在石景山区接受义务教育证明证件材料审核办法》的通知

石政发〔2015〕4号

  各街道办事处(鲁谷社区),区政府各委、办、局、处,各区属机构: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2015年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少年在石景山区接受义务教育证明证件材料审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政府

2015年3月4日

  2015年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少年在石景山区接受义务教育证明证件材料审核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2015年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工作的意见》(京教基二〔2015〕3号)等法律和相关文件精神,为依法保障本行政区划内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益,结合我区实际,经区政府批准,制定此办法,并于2015年3月6日起开始实施。

一、审核及录取工作程序

  (一)区政府提前公示审核标准,适龄儿童家长按照审核标准提前做好相关材料的准备工作。区教委按照北京市教委统一部署制定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工作实施方案,经区政府审核通过后向社会公示。

  (二)按照北京市统一规定的时间,2015年5月1日起适龄儿童家长登陆北京市义务教育入学服务平台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接受义务教育证明证件材料审核网站,登记录入基本信息。

  (三)2015年5月15日至5月29日,适龄儿童家长到暂住地街道办事处办理审核手续。

  (四)通过审核的家长在区教委规定时间内登陆石景山区小学入学服务平台,按所属学区填报入学志愿学校。

  (五)区义务教育招生办公室根据学校可安排入学的学位数量,采用计算机派位方式确定学生录取学校。学生家长凭录取短信通知到录取学校报到注册。

  (六)因学位不足或填报志愿的原因,未被录取的学生,家长登陆石景山区小学入学服务平台,在全区范围内第二次填报入学志愿学校。区义务教育招生办公室进行第二次计算机派位,确定学生录取学校。学生家长凭录取短信通知到录取学校报到注册。

  (七)不按规定时间到校报到注册的适龄儿童,视为自动放弃学位。石景山区不再安排其入学。

二、审核标准

  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少年在石景山区接受义务教育需提交证明证件材料及审核标准如下:

(一)在京务工就业证明审核标准

  审核申请人及其配偶均需提供在京务工就业证明并在京缴纳社保,且父母一方在石景山区工作、并在石景山区缴纳社保,社保缴费起始时间不晚于2015年3月20日。在京务工就业证明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审核申请人或其配偶受雇于用人单位的,应提供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劳动合同应为在有效期内的规范合同。社保缴费证明显示的缴费人姓名和企业名称应与合同一致。

  2.审核申请人或其配偶为个体工商户的,应提供2015年3月20日前石景山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3.审核申请人或其配偶为法定代表人的,应提供2015年3月20日前相关部门核发的法人代码证书或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审核申请人或其配偶为股东或合伙人的,应提供相关工商机关备案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二)在京实际住所居住证明审核标准

  审核申请人需提供在京实际住所居住证明,在京实际住所居住证明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审核申请人或其配偶自有住房的,应提供住建部门登记的房屋产权证或购房合同原件及复印件。每个购房地址6年内只能协调购房人子女一次入学申请;小区配套学校为九年一贯制学校的,9年内协调购房人子女一次入学申请(符合国家政策的二胎子女除外)。

  2.审核申请人或其配偶租住房屋的,应提供规范有效的房屋租赁合同、房主房产证原件、房主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以及房主依法缴纳出租房屋的房产税、个人所得税的税收缴款书及完税发票。房屋租赁合同期限为一年以上,签订日期为2015年3月20日前。住所应适宜居住,能保障适龄儿童少年的安全,同时要提交《租住房屋治安责任保证书》。

  租住单位公房的,应提供单位房管部门开具的住房证明,单位公房必须是住宅。租住办公用房、地下室的证明无效。

  租住无房产证农民房的,应提供房屋地契证明、建房屋审批证明。

  按有关规定不得转租的公租房、廉租房、经济适用房、军产房转租证明无效。租住军产房需由部队房产管理部门开具证明。

  同一处房屋地址6年内只能解决租房人子女一次入学申请;小区配套学校为九年一贯制学校的,9年内协调租房人子女一次入学申请(符合国家政策的二胎子女除外)。

(三)全家户口簿审核标准

  1.儿童少年年龄符合当年入学规定,户口簿上年龄与出生证明上年龄应保持一致。

  2.如果儿童超龄,应提供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或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出具的未在当地就读一年级的证明,并说明未按时入学原因。提供《非本市户籍超龄儿童情况表》,同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医院病历或幼儿园证明等。

  3.适龄儿童为非独生子女的,其父母应提供户籍所在地计生部门出具的生育证明或已缴纳社会抚养费证明。

(四)在京暂住证审核标准

  1.审核申请人及其配偶均需持有石景山区属地派出所2015年3月20日前制发的暂住证且暂住证在有效期内。

  2.暂住证地址与在京实际住所居住证明地址一致。

  3.暂住证信息应为机打,涂改无效。

  (五)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在当地没有监护条件的证明审核标准

  审核申请人及其配偶均持有本市有效暂住证的可视为有此证明。

三、审核工作要求

  (一)区政府建立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少年在石景山区接受义务教育证明证件材料审核工作联席会制度,由主管副区长牵头,定期召开会议,制定相关政策,协调各部门工作,统筹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二)建立各部门联合审核工作机制。各街道办事处负责受理审核申请,并在规定时间内告知审核申请人审核结果,为符合条件的适龄儿童少年开具在京就读证明,并在信息采集系统或入学服务平台上进行确认;在京务工就业证明由区人力社保局、区工商分局分别审核,其中签有劳动合同的由区人力社保局审核,法定代表人和个体工商户由区工商分局审核;在京暂住证由区公安分局审核;全家户口簿由区公安分局、区教委审核;超龄儿童少年是否已在原籍入学由区教委审核;在当地没有监护条件证明由各街道办事处审核。

  (三)要加大宣传力度,便于家长及时准备相关资料。各学前教育机构要向家长做详细说明,区流管办要组织各社区向流动人口家长发放相关宣传材料,区委宣传部安排电视、报刊、网站等媒体集中宣传报道,解读相关政策,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四)各部门要严格执行区政府发布的审核标准,按照职责分工认真履职,相互配合。纪检监察部门向社会公布监督举报电话,对各部门履职情况进行全程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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